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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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志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第三条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鼓励、支持全省范围内生产矿山企业参照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积极参与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
全省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共同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绿色矿山按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权限实行逐级申报。
省级发证的矿山根据省级绿色矿山的创建条件,可直接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市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市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县级发证的矿山在获得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申报市级绿色矿山。
第八条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申报创建省级绿色矿山的企业,须填写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
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初审,市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复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批准。
2、申请批准后,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编制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主要评审专家应在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绿色矿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九条省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时间从每年3月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
2008年省级绿色矿山的申报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7月31日截止。
第三章验收及命名
第十条矿山企业通过实施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经自查达到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省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
申请应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与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省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3、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审计报告;
4、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第十一条验收程序
1、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矿山,会同省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到矿山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2、专家组按“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核查和评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由专家组形成核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局批准。
3、经批准符合省级绿色矿山条件的矿山,在大众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命名“浙江省绿色矿山”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二条复查程序
1、省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三年。
三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三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2、省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复查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3、省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4、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局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参照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被命名为省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1、可申请获得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
2、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优先获得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采矿权;
3、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4、经依法申请和审批,可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绿色矿山的申报、考核验收和复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绿色矿山的命名:
1、因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的;
2、企业关闭、破产的;
3、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4、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5、因企业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的;
6、出现其他重大问题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五条被命名的省级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矿山企业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办法由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以往下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
1. 主要考核内容
1.1省级绿色矿山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
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1.2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1.3三年内未受到与矿业相关的行政处罚。
1.2省级绿色矿山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2.1资源利用集约化
1.2.1.1矿产资源利用率高,达到或超过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指标,居省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1.2.1.2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高,居省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1.2.1.3能耗指标低,居省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1.2.1.4露天开采矿山废弃物100%得到妥善处置;地下开采矿山的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90%以上。
1.2.2开采方式科学化
1.2.2.1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
1.2.2.2开采方式和加工工艺合理,加工设备先进;
1.2.2.3制定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矿山采矿权登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到95%。
1.2.3生产工艺环保化
1.2.3.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单位目录的,应编制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措施;
1.2.3.2选场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或湿法加工,粉尘实现达标排放,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1.2.3.3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防尘措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保洁措施;
1.2.3.4矿山剥离的表土得到合理堆放以利今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时利用;废碴、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标准尾矿库,并最大限度得到综合利用;
1.2.3.5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矿区建有截(排)水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
1.2.3.6噪声排放达到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相应标准;矿界周围声环境质量达到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功能区标准;
1.2.3.7震动危害达标排放。
1.2.4、企业管理规范化
1.2.4.1绿色矿山创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职能机构,专人负责,职责、权限明确并形成制度性文件;
1.2.4.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当;
1.2.4.3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健全;
1.2.4.4准确、及时地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及环保有关报表,台帐、档案资料齐全;
1.2.4.5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依法纳税,依规缴费,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1.2.5闭坑矿区生态化
1.2.5.1实施矿山生态环境边开采边治理,有完备的局部闭坑矿区和矿山闭矿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并认真实施;
1.2.5.2闭坑矿山无地质灾害隐患;
1.2.5.3履行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义务,达到复垦复绿验收标准。
2.评分方法
2.1将《省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见附件2)对应的标准和矿山企业实际对比,满足的赋予相应分值,不满足的扣除相应分值。
对于不存在的指标,将其对应的分值按比例加于其余项。
2.2吨耗资源经济效益、矿产资源利用率、能耗指标、矿区绿化覆盖率等指标全省同类矿山平均水平以最近年度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统计为准。
2.3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组,按《省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表》(见附表)对申请验收的进行矿山现场核查和评分,80分以上的由专家组形成核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附表省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表
评分标准
分值
各大项得分
各分项得分
1.
资源利用
20
1.1
矿产资源利用率高,达到或超过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指标,居省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5
1.2
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高,居省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5
1.3
能耗指标低,居省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5
1.4
露天开采矿山废弃物100%得到处置;地下开采矿山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90%以上
5
2
开采方式
20
2.1
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
8
2.2
开采方式和加工工艺合理,加工设备先进。
5
2.3
制定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矿山采矿权登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到95%。
7
3
生产工艺
30
3.1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单位目录的,应编制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措施;
4
3.2
选场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或湿法加工,粉尘实现达标排放,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4
3.3
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防尘措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保洁措施。
5
3.4
矿山剥离的表土得到合理堆放以利今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时利用;废碴、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并采取综合利用方式妥善处置。
5
3.5
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矿区建有截(排)水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
4
省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表(续表)
评分标准
分值
各大项得分
各分项得分
3.6
噪声排放达到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相应标准;矿界周围声环境质量达到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功能区标准。
4
3.7
震动危害达标排放。
4
4
企业管理
15
4.1
绿色矿山创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职能机构,专人负责,职责、权限明确并形成制度性文件。
3
4.2
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当。
3
4.3
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健全。
3
4.4
准确、及时地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及环保有关报表,台帐、档案资料齐全。
3
4.5
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依法纳税,依规缴费,按规定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3
5
闭坑矿区
15
5.1
实施矿山生态环境边开采边治理,有完备的局部闭坑矿区和矿山闭矿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并认真实施。
5
5.2
闭坑矿山无地质灾害隐患。
5
5.3
履行闭坑矿区的复垦复绿义务,达到复垦复绿验收标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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