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部门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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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部门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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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部门相关制度
(一)、平安建设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永煤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与发展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责任制,提高治安管理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干部职工违法犯罪,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各项措施,为我矿更好、更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平安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
主任:
工作人员:
三、工作目标
治安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应急机制逐步健全;员工法制观念普遍提高,员工安居乐业,员工队伍充满活力;企业内部治安秩序安定有序;利益关系和顺协调,公平正义;企业周边关系融洽友好,互帮互助;安全生产持续平稳,企业经济快速发展。
实现“六无”,即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黄、赌、毒”案件;无群体越级上访事件;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现象”。
四、工作任务
1、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不间断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经常性的打击行动。
始终保持对各类犯罪活动的凌厉攻势和高压态势。
要切实加强治安管理,加大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查禁力度,加强对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防火灭火知识,安全生产知识、逃生自救知识宣传到每一位员工,做到人人参预,人人有责,不断提高单位治安防范措施。
2、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
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建设为抓手,实施精细化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3、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坚持以维护稳定为第一要务,进一步完善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形成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做的责任体系。
努力化解各类矛盾,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妥善解决和处理好因各种利益关系调整而引发的纠纷或矛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期。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对党员干部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及诚信教育,要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守法的新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坚决杜绝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和腐败案件的发生。
5、加强平安建设工作的舆论引导。
大力宣传平安建设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营造浓厚的平安矿区创建氛围。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打造平安煤矿、构建和谐矿区”这个主题,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组织。
要把构建平安、和谐矿区作为重要内容。
切实把平安建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整体规划本单位的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安排部署好、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工作的分类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做到任务具体、目标明确,措施过硬。
务必使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考核,切实和绩效挂钩。
要重点抓好“平安单位”、“平安区队”“平安班组”的创建活动。
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要紧紧围绕平安建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的各项职责,干部员工全员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加强督查,严格奖惩。
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要对各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进行督查,要保证平安建设措施落到实处。
对工作力度大,措施落实好,效果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要把各级党政领导抓平安建设工作的实绩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先评优、记功授奖和晋职晋级挂钩。
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对因不重视平安创建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
(二)、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矿区治安秩序,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权益,保障生产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扰乱矿区秩序,侵犯职工群众人身权利、侵占公私财产,应当给予矿规矿纪处罚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在矿区内发生的违反该管理规定及所属各单位、驻矿施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大竹林矿区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且情节轻微的,保卫部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对违反大竹林矿区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1、赔偿损失;
2、罚款;
3、待岗;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5、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三章违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违反矿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处100以上3000以下罚款:
l、扰乱矿、机关等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不听劝阻的;
2、扰乱工业广场、食堂、车辆等管理秩序的;
3、酒后严禁入矿,酒后寻衅滋事的;
4、扰乱重大会议和活动的;
5、井上打架或结伙斗殴的;
6、违反矿区出入管理办法和门卫管理规定,不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
7、在工业广场及绿化区内乱扔烟头、纸片、塑料袋等杂物的;
8、随地泼剩饭、剩菜及其它物品;在食堂、澡堂内抽烟的;
9、在工业广场内穿背心、短裤及拖鞋活动者;说脏话、粗话者;职工宿舍内影响别人休息的;
10、不经允许擅自进入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扇风机房和各车间等地面工作区内的;
11、机动车、自行车乱停乱放的;
12、从办公楼、宿舍楼上向下泼水、扔杂物者;
13、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职工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14、矿外居住的职工将小孩带入矿内者;暂时居住在矿内的职工家属及小孩,由家长负责看管,必须严格遵守矿规矿纪,否则一切后果由家长承担;
15、故意踩踏或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的;
1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7、不经允许在职工宿舍、库房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做饭的。
第七条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的行为,给予单位或个人200元以上3000下罚款:
1、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
2、破坏内部电力、通讯设施的;
3、要害部位门窗无防盗设施,保卫部通知不加以整改的;
4、应配备值班人员的部位未配备的,发生失盗案件的;
5、提交万元以上现金无两人以上护送、无车辆的;违反现金管理制度或超额、超期存放现金的;
6、各单位凡应入库存放的物资设备等不按时入库的;各种矿用物资在地面乱堆乱放,影响矿井环境或造成丢失、被盗的;
7、技术资料、印鉴等存放违反管理规定的;
8、因个人原因,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物或公用设施损害的,除包赔全部损失、恢复所毁损公用设施原状外,并给予损害结果十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9、违反规定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的;
10、不经管理人员允许,员工宿舍留宿非本单位人员的;
11、拒绝、阻碍保卫、安检、纪检人员履行职责;
12、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以及擅自携带以上危险品乘座通勤车辆的;
13、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赃转移或购买的;
14、纵容、包庇违法人员的;
15、无证驾驶的;
16、故意毁坏、移动,矿内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
17、吊篮及更衣箱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和火机、火柴等易燃品的;
18、升井人员私自从井下携带生产物资或机电设备,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
19、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的行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2、张贴小报、散发传单等文字信息,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写恐吓信或利用其它方法威胁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以无理刁难、纠缠、威胁等方法影响领导正常工作生活的。
5、因业务管理、各种处罚等原因,对管理人员蓄意打击报复的;
6、利用不正当手段将矿产资据为已有;并给予物资价值十倍以下罚款;
7、偷盗、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如撬门别锁、撬盗职工更衣箱柜、吊篮等;
8、管理人员将公共财产私送他人的;
9、欺骗领导、冒领矿区财物、假公济私的;
10、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坏矿区公私财物的;
1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2、盗剥电缆5米以下的;
13、利用车辆向外夹带矿内物资的;
14、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
15、其他侵犯他人人身和公私财产权利的;
16、利用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坚守自盗的。
第九条矿井下严禁打架斗殴,违反规定的,劳务工一律开除,固定工一律开除留用,并给予1000元一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分别给予单位、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禁止烟火的地方,违犯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拒收隐患整改通知或接收整改通知,一直拖延不整改的;
3、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4、消防器材丢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毁坏的;
5、指使他人违反消防管理冒险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人为堵塞消防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损坏消防栓、消防水泵、灭火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
8、消防器材未设专人管理、未建台帐、未定期检查维修的;
9、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不懂消防知识,不会操作使用消防器材或不按规定摆放消防器材的;
10、非工作管理人员私自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或要害部位的。
第十一条发生管理失职行为,引发治安案事件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
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由于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本单位所管理的机电设备、生产物资等丢失、被盗或损坏的;
2、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事故或物资丢失、被盗的;
3、违犯现金管理规定,超额或超期存放现金,造成被盗或丢失的;
4、发生事故或案件,隐瞒不报的。
第四章奖励
第十二条对治安保卫工作开展得力,避免或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表扬,并奖励。
第十三条对治安保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l00—3000元的奖励:
1、见义勇为、抓获扭送各种违法犯罪人员的;
2、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查破重、特大案件的;
3、发现火险、爆炸等事故隐患,积极排除,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4、保卫人员在查破重、特大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5、其它对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部具体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奖罚由保卫部统一管理。
需要进行奖励或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部拿出具体意见,报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对内部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原则上只开罚款收据,不收现金;对个人罚款由经营部根据保卫科提供的罚款通知在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单位的罚款由经营部统一执行;对外部单位或个人的罚款,由保卫部统一负责。
各类罚没款统一交至财务部。
第十六条需要进行矿规矿纪处理的,若本文有明确规定,由保卫部直接拿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若本文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保卫部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保卫部应严格认真地建立执法档案,做好各类台账统计。
第十九条保卫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不得一人单独办案。
第二十条保卫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保卫人员违反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三)、参建单位治安管理办法
各单位:
为确保我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杜绝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和违法乱纪行为发生,强化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维护共同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参建单位责任人职责
1、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进矿每一位员工负责,严禁将有犯罪前科和不法分子带入矿区。
2、要服从保卫部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大竹林煤矿各项规章制度和治安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矿区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秩序。
3、要把治安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必须做到按章作业、依法行事。
4、要与保卫部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并教育每位员工严格履行责任书的内容和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接受处理。
二、治安管理规定
1、参建单位进矿后,治安管理工作由保卫部负责。
凡发生一切侵害和影响参建单位生产、生活和治安问题的,保卫部要及时解决和处理,确保参建单位生产、工作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2、参建单位人员要办理出入证。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后,由经营部开出施工证明(证明要写清工期、人数和工程项目),到保卫部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负责交纳每人100元的治安押金,治安押金由财务科收取,保卫科见财务科押金收据后方可办理出入证。
3、施工期间必须持证进出矿区。
出入证实行一人一证,不得转借他人,无证不准进入矿内,证件丢失的要及时补办。
4、施工所需的设备、材料、工具进矿时要在门岗登记备查,出矿要由经营部开证明。
5、施工期间必须接受保卫人员检查。
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对查出的治安隐患和问题,责任人要亲自督促、整改、落实,凡没有限期整改的要接受调查处理。
6、矿区内禁止私自动火。
需要动火或者冬季取暖的,必须报保卫科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做好防火工作,施工点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矿内消防器材不得私自挪用。
7、工程项目结束后,责任人及时将有关证件交到保卫部,办理离矿注销手续,所交证件不全者每证扣100-200元。
8、参建单位施工期间没有违犯治安管理行为,没有发生案件和火灾事故的,治安押金如数返还,否则,全部沉淀。
9、参建单位发生违法犯罪、火灾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除要包赔二至十倍损失外,还要视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对参建单位视情节给予一万元以下处罚。
三、治安管理要求
1、自觉遵守大竹林煤矿员工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爱护花草树木、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杂物,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施工结束后,要认真打扫施工现场,保持环境卫生。
2、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出入证。
不允许在矿区超出自己工作范围的地方闲转,不能私自挪用矿上材料设备。
3、要指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
加强与保卫部联系,及时勾通和解决在矿内发生的治安问题,防止矛盾扩大化。
4、要根据天气、季节变化做好防范工作。
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做好“防风、防雷电、防暴雨、防暑、防火、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工作,确保四季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5、严禁在矿内搞黄、赌、毒和其它违法活动,要遵纪守法,维护矿区良好治安秩序。
(四)、员工私家车辆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员工私家车辆管理,确保矿区安全和道路的通畅,本着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为目的,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矿区秩序,现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落实。
1、车辆必须凭证出入矿,无证车辆禁止进入矿区。
2、车辆进入矿区后,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小时,不得搭载闲杂人员和小孩入矿,不得鸣笛。
3、车辆进入矿区应自觉服从管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内,严禁在工业广场、人行道出入口、机关楼门前停放。
4、停放车辆要锁好车门,车内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5、禁止酒后驾车入矿或将醉酒人员载入矿区。
6、车辆出矿时,必须凭本人车卡出矿,否则禁止出矿。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到保卫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出矿。
7、车辆出矿时,要自觉打开车门和后备箱接受保卫人员检查,保证做到不夹带公物。
8、利用车辆夹带矿产物资出矿者按偷盗处分,没收车卡,取消入矿资格并要接受处理。
9、严禁私车公用,违反者后果自负。
10、车辆必须做到同一门出入。
11、外部车辆一律不准在矿内过夜,特殊情况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违者视情节处理。
12、凡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或罚款100至500元处罚。
(五)、地面火工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矿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流失,保障企业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一、火工品运送车辆进矿时,由保卫人员负责押运至井口待卸区,由供应部、保卫部、安监部、进行验收登记,保卫部、安检部负责火工品入井前的看护工作,火工品入井后由安检部、通防队负责。
二、严禁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
保卫部不定期对升井人员及更衣箱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0元,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
并对所在单位罚款50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三、各单位库房,职工更衣柜和吊篮内严禁存放雷管、炸药。
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除按第二条之规定处罚外,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井下及煤场发现未爆炸的雷管或火药,统一收存并及时上交矿安检部,不得超过三天。
更不得私自存放或携带出矿,矿保卫部有权对更衣箱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者,按本规定第二、三条进行处罚。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使广大职工认清火工品流失的社会危害性和加强火工品管理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杜绝火工品流失。
六、各单位要积极发动广大职工互相监督火工品的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保卫部和安检部反映。
同时,对提供线索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矿区各单位的消防工作,由矿保卫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管理。
井下日常检查由安检部组织、落实。
第三条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立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部负责全矿消防检查工作和落实。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各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六条矿成立消防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设专职消防员,建立矿义务消防队。
第七条保卫部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培训。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的消防培训学习。
第三章灭火扑救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时,应当及时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九条一旦发生火灾,起火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和力量扑救火灾,并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十条火灾扑救后,应及时查明火因和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隐瞒灾情和姑息迁就。
第十一条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畴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并签订责任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做好日常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成立本单位消防领导小组:
6、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接受消防培训。
第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并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6、认真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属大竹林矿区重点防火单位:
1、矿井上下各机房、配电室、供应部仓库、木工房、食堂、公寓楼及矿区内公共场所;
2、供应部库房、油脂库、各配电室等;
3、各单位办公场所及各区队材料库房;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储存单位;
5、矿区内建筑施工现场;
6、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有资料档案应报矿保卫部备案。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对使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
禁止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保护措施,确定无火灾、爆炸等危险后方可施工。
施工结束后,立即对现场进行清理检查,半小时后检查人员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1、占有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口设置或安装棚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生产、培训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九条保卫部对矿区木工房、各区队材料库房等消防重点单位要进行每
两小时一次的不间断巡查。
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防火巡查中,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它他管理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有重大隐患的部位应当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及时向保卫部申报急需维修、更换或配置的灭火器材数量。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给予消除:
第二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巡查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落实整改:
1、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或要害部位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没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它可当场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结束,责任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矿保卫部确认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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