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汽车生意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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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汽车生意合同
新疆汽车生意合同
(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治理局监制
二○一二年四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生意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两边在平等、志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生意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汽车品牌
型号规格
生产厂商
产地
发动机号
合格证号
车架号
海关单号
商检单号
配置(标准配置/
选用配置)
数量
车身颜色
首选:
次选:
单价(人民币)
内饰颜色
首选:
次选:
总价(人民币)
大写
备注
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单价为汽车出厂标准配置的净车价,不包括出厂后增加的装饰、装璜、改装等价钱。
第二条定金
两边约定:
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车辆总价款的%(不得超过车辆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交车后,定金抵作车款。
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按下述第种方式及该方式所按时刻,如期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定本合同时/□在年月日前支付车辆总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分期付款方式:
□签定本合同时/□年月日前,支付车辆总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年月日前,支付车辆总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年月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3.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需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发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入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检测,能够上牌行驶的汽车。
3.两边对车辆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法规或直观观看等日常生活体会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能够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查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
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交车时刻与地址、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刻:
年月日前。
2.交车方式:
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其他约定□:
3.交车地址: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1)100千米□;
(2)千米□。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括委托上牌发生的千米数。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辆合格证或(入口车)海关入口证明及商品查验单;(3)质量效劳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利用说明书或用户利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
6.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真实准确向乙方介绍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
乙方应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
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本合同所定配置有出入的,以及甲方没有提供上述第五条第五款必要文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将车辆交由乙方实际支配并向乙方交付随车文件时,两边在签定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后,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保险等效劳,两边应签定委托效劳协议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售后效劳
1.车辆售后效劳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2.如有条件,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
在保修期内车辆显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商发布或两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
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签定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两边按国家规定执行。
6.生产厂商的正式许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两边按生产厂商的许诺执行。
7.其他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日按乙方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缘故致使交付未能实现的,或延期交付车辆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车辆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每日按超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车辆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3.乙方在利用后发觉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说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4.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查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点,由此缺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或生产厂商应承担责任。
乙方要求甲方补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承担补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补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5.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峻质量问题而未书面告知乙方的,或以讹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改换车辆,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形,致使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7.保修期内,乙方所购车辆显现质量故障,甲方在日内未能修复,阻碍乙方正常利用的,每延期一日应补偿乙方因延误利用该车造成的损失元。
8.一方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9.甲、乙两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日内提供证明。
依照不可抗力的阻碍,许诺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依照情形可部份或全数免去责任,但法律还有规定或假借不可抗力欺瞒对方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两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专用车生意可另附附件。
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布许诺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其他约定:
。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甲、乙两边在履行本合同进程中发生的争议,两边应协商解决,或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两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一样法律效劳,甲、乙两边各执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签章)
地址:
地址:
证照名称:
证件名称:
证照号码: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
联系: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定时刻:
签定时刻:
签定地址:
签定地址:
附件一合同编号:
车辆交接书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年月日时,甲、乙两边在对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两边确认:
一、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
乙方通过验收,以为该车辆符合两边于年月日签定的汽车生意合同(编号为)的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同意。
二、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3)说明书□(4)保修卡□(5)海关证□(6)商检证□(7)入口车关单□(8)入口车商检单□(9)其他:
三、以下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
外观及漆面
灯光
电动天线
灭火器
内饰
反光镜
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机
钥匙及遥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挡
门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四、里程表显示数:
千米
五、其他交接事项:
。
本交接书自甲、乙两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时刻:
年月日时分时刻:
年月日时分
附件二合同编号:
委托效劳协议书
委托人(乙方):
受托人(甲方):
甲乙两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以下委托事项达到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以下事项(打√):
(1)代办选牌□
(2)代办按揭□(3)代办保险□(4)代办上牌□(5)代办装璜□(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为甲方顺利完成委托事宜,乙方应在签定本协议时支付
元,大写。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剩余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选牌,代办费:
元。
2.代办按揭,代办费:
元。
3.代办保险:
(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
(2)保险期限:
年
(3)第三者责任险,费用:
元。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费用:
元。
(5)车辆损失险,费用:
元。
(6)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
。
(7)以上保险费用合计:
元。
(8)两边专门约定: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效劳的,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前办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
保险合同应书面约定以下内容:
发生保险事故时假设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去补偿责任。
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
养路费元,车船税元,购买税元,注册费:
元,其他元,合计约元。
5.代办装璜,装璜项目,费用元。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凭发票、收据向乙方结账。
四、上述费用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效劳完成期限:
年月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效劳,应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买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3)机动车保险单(4)行驶证(5)车船税凭证(6)车辆牌照号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进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份,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索赔。
非因甲方过错致使车辆未上相关保险或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取得牌证为由拒绝赔付的,甲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若逾期超过日,甲方应按车辆总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完成的,本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约定:
。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生意合同》。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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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汽车 生意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