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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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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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规定(总15页)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管理规定
延伸阅读
因着作权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有财产吗
软件着作权申请流程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是多久
软件着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软件着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
软件着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
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1.作为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拟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有着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着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封存
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
除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侵权着作构成要见及侵权行为的特征
着作权侵权行为会对着作权拥有者带来财产或者非财产的损失,那么,只要是对着作权享有者造成了财产或非财产损失就会构成着作权侵权吗?
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侵犯着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着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至于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着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着作财产权和着作人身权,其中着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
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
相应地,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
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此外,着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着作权的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
其他着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着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着作权的人。
这些都是与着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着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
在着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佛山软件着作权律师如何处理软件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诉称:
2004年3月,双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被告为原告开发“彩新业务管理系统”,开发费用为人民币168,000元,开发周期为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8月15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的总费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软件开发义务,后原告将交付期限延长至2004年8月底,被告仍无法向原告交付软件,并因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当解除,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故原告诉请: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软件开发合同》;
二、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用人民币84,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68,000元。
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
被告于2004年9月初已基本履行合同,完成了开发任务并予交付,原告也已试用软件,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款项,故被告将工作人员撤回。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需要原告配合提供相应环境以及联通的技术等原因,被告不可能在当时全部完成开发与调试。
在被告向原告发函时,原告从未提出被告违约等问题,故原告称被告根本性违约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心得
针对焦点问题,律师认为:
1、证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的主要证据种类
(1)物证,如光盘、计算机硬盘及输入、输出设备等用于固定计算机软件的存储介质及硬件设备;
(2)当事人陈述,是证明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3)书证,例如证明侵权损害程度的销售财务报表及账册等;
(4)电子证据,是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5)鉴定结论,为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关键证据;
(6)专家证人证言等。
2、关于违反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的实际损失确认:
尽管原告主张的是违约金,然其提供的证据均是为了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造成原告损失的数额,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其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
二、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人民币84,000元;
三、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0元,由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72元,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18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0元,由上诉人网源公司负担。
广州软件着作权律师软件试用协议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同方光盘诉称,同放光盘公司系“清华同方专业数据库制作管理系统(TPI)V3。
5”软件(以下简称TPI软件)和“清华同方互联网信息资源整合系统V1。
0”软件(以下简称3I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作为上述软件总代理商,同方知网无权自行发展下级代理商。
金诚国道未经同方光盘许可,即在其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且同方光盘在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现金诚国道网站服务器中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
此外,金诚国道还以同方知网的代理和合作伙伴为名与香港的KarlResearchLimited(卡尔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分别收取服务费用18万元和许可使用费万元。
金诚国道上述行为均系侵犯同方光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同方光盘诉至法院,要求金诚国道立即停止使用TPI软件、3I软件和3I注册机软件,赔偿经济损失1895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54000元。
被告金诚国道辩称,我司曾与同方知网系统软件事业部总经理刘晓华签订关于TPI软件和3I软件的试用协议和代理协议,故我公司依据协议在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试用上述软件,且因3I软件存在诸多缺陷我公司早已停用。
我公司依据与刘晓华所签协议已成为同方光盘的涉案软件代理商,故我公司与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并未侵犯同方光盘软件著作权。
至于我公司网站服务器中的3I注册机软件,系同方知网人员为我公司安装TPI软件和3I软件时所安装,我公司并不知情且从未使用。
我公司不同意同方光盘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同方光盘系TPI软件和3I软件的着作权人,有权直接授权他人使用涉案软件,亦有权通过同方知网等代理商授权他人使用涉案软件。
TPI软件和3I软件均系非通用的商用软件,不同用户对其所需软件具体要求互有差异,故每一用户使用涉案软件均需取得着作权人同方光盘的单独授权许可。
为控制和保证此种许可,如同方知网等代理商与用户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同方知网等代理商亦需将不同用户的.需求信息告知着作权人同方光盘,同方光盘则据此将正式注册码通过同方知网等代理商发放用户,此时用户方能正常使用涉案软件,并得到软件维修、升级等售后服务,上述流程实则即为同方光盘授权许可用户使用其享有着作权的涉案软件之行为。
同方光盘的此种授权许可行为应是对特定用户的唯一许可,即便不同用户所需软件具体要求完全一致,此用户与彼用户所得到的正式注册码亦不相同且不可通用。
同方知网如需发展下级代理商,必须经过同方光盘的审查、批准和登记,此系同方光盘作为非通用的涉案商用软件着作权人,为控制和保证用户获得使用涉案软件的合法授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金诚国道在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曾提及其与刘晓华签订相关代理协议之后需要等待审批等,金诚国道对同方光盘发展代理商之程序应系明知。
对金诚国道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现金诚国道网络服务器中不仅安装有TPI软件和3I软件,且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
3I注册机软件系同方光盘为控制3I软件用户合法使用3I软件并保证该公司对3I软件拥有之合法权益所研发,当3I软件用户购买此软件之后,拥有该公司提供的3I软件注册码方能合法使用软件,而3I注册机软件即系专门用于生成3I软件注册码的软件。
刘晓华代表同方知网系统软件事业部与金诚国道签订2份试用协议,虽均仅有刘晓华签字而未加盖同方知网公章,但均已开始实际履行,金诚国道已在网络服务器中安装并试用TPI软件和3I软件;而同方知网系统软件事业部之职责包括对外签订涉案软件的许可使用合同,无论刘晓华在该部门担任的职务是否名为“总经理”,其系该部门负责人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其代表该部门与金诚国道签订2份试用协议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之内;但金诚国道网络服务器中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显然已超出其依据上述2份试用协议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之授权范围;且金诚国道所持3I注册机软件系同方知网人员为其安装TPI软件和3I软件时所安装,其并不知情且从未使用之意见并无证据支持,故本院认为金诚国道持有并安装3I注册机软件,势必对3I软件的着作权人同方光盘控制3I软件的实际用户及潜在用户均合法地使用正版3I软件产生威胁,侵犯了同方光盘对3I软件的复制权。
鉴于关于涉案软件的2份试用协议的试用期均已届满,金诚国道未曾向同方光盘或同方知网再行得到使用涉案软件之授权,且金诚国道网络服务器中安装3I注册机软件亦已超出当初之授权范围,故金诚国道不得再行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
金诚国道与同方知网签订2份代理协议之时已开始试用涉案软件,明知同方光盘系涉案软件着作权人;且金诚国道对同方知网作为涉案软件代理商无权授权他人对涉案软件核心技术模块进行集成等再开发应系明知,对同方知网无权自行发展下级代理商及同方光盘发展代理商之程序亦应系明知。
因刘玉良代表金诚国道与刘晓华代表同方知网签订的2份代理协议当中,曾明确提及同方知网系涉案软件着作权人等,金诚国道签约之时主观上即存在损害涉案软件真正着作权人同方光盘之恶意,无法根据上述代理协议得到对涉案软件核心技术模块进行集成等再开发之授权,亦无法成为涉案软件下级代理商,且势必对同方光盘正常许可用户使用涉案软件的渠道产生威胁;而刘晓华与刘玉良之间存在密切的个人经济关系,金诚国道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该公司提交的2份代理协议中关于签订合同时间亦陈述不一,金诚国道对此未予以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从而致使本院对该2份协议本身的真实性亦产生合理怀疑。
后金诚国道与卡尔公司签订2份合同,2005年6月3日合同涉及侵犯同方光盘对涉案软件享有之修改权等着作权,而2005年6月18日合同则涉及侵犯同方光盘对涉案软件享有之复制权等着作权,金诚国道并未就其所述上述2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进行举证,且金诚国道持有3I注册机软机之事实亦可证明其具有实际履行上述2份合同之能力,故上述2份合同业已履行完毕,金诚国道侵犯同方光盘着作权之行为亦业已发生。
2、司法确定的赔偿额范围及最低赔偿额的适用鉴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造成了侵权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易查清。
当事人对此举证及人民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也是十分繁杂、浩大的工程。
因此,对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可以按一个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各地经验,对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30万元幅度掌握。
在此范围内,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等进行确定。
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权按照上述赔偿范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的,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关侵权损失的调查,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未经原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之许可,被告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行使用“清华同方专业数据库制作管理系统(TPI)V3。
5”软件、“清华同方互联网信息资源整合系统V1。
0”软件以及“清华同方互联网信息资源整合系统V1。
0”注册机软件;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八十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调解结案:
一、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TPI、3I计算机软件;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以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销售、修改TPI、3I计算机软件;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公司网站的服务器上安装3I计算机软件注册机,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TPI、3I计算机软件着作权。
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上述侵犯行为并向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致歉。
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公开上述致歉信内容。
二、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赔偿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十六万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十万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其余六万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七元及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由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七元,由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九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已交纳),由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九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已交纳)。
广州软件着作权律师什么是软件着作权修改权
案情简介
国家版权局2000年5月11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0004760号)记载:
登记号为200OSR0685、软件名称为“昊源医院信息系统(HIS)V1。
0”[简称:
HS-HIS]的著作权人为广东昊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人自1999年7月2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000年11月,广东昊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昊源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昊源公司)。
2001年9月4日昊源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办理了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国家版权局2003年4月15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007613号)记载:
登记号为2003SR2522,软件名称为“益达医院信息系统V2。
O”[简称:
YDHIS],著作权人为广东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时间2001年2月1日。
1999年11月,广东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益达公司)与案外人惠州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惠州市妇幼保健院向益达公司购买“益达医院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包括网络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合计9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昊源公司是“昊源医院信息系统(HIS)V1。
0[简称:
HS-HIS]”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经鉴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认为:
益达医院信息系统是由昊源医院信息系统修改而来,故应认定益达公司登记的益达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系侵权作品。
益达公司将他人作品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名字且进行了软件登记,并销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益达公司主观过错明显,,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往往法院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都没有鉴定专业能力,因此,在这类案件当中,鉴定部门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当然,鉴定所作的意见只能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还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至于赔偿数额,昊源公司主张以其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笔者认为昊源公司就其损失问题未能提交充分的依据。
对于益达公司的获利,由于昊源公司主张以其损失作为赔偿依据,昊源公司认为益达公司销售盗版软件的获利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的依据,法院对该意见予以认可,对益达公司提交的相关的调查证据的申请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均不予采纳。
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在昊源公司的实际损失与益达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定额赔偿。
综合本案昊源公司销售给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价格、益达公司侵权性质和情节,一审判决确定益达公司赔偿额20万元偏低,二审法院院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益达公司停止侵犯昊源公司“昊源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益达公司赔偿昊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昊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上述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益达公司赔偿昊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共22020元,由昊源公司负担6606元,益达公司负担15414元。
本案鉴定费10000元,由益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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