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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防疫指南
第一部分劳动用工管理篇1
(一)假期延长及停复工相关问题1
问题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1
问题二:
如何计发延长3天假期的工资?
1
问题三:
多个地方政府均规定了复工日,延长假期至复工日期间不得开工,例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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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如何计发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工资?
2
问题五:
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如果执行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不上班而全额支付工资,对于上班的员工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负担较重。
如何合理给员工计发工资而避免产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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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
企业能否不执行国务院及重庆市政府的复工时间,要求职工按原时间复工?
如果2月10日复工,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员工春节期间流动情况要求员工提前返回单位所在地进行隔离以便10日能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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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
企业要求员工在政府通知的复工日前上班,员工能否拒绝?
3
问题八:
春节假期至复工前,企业能否通过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方式,冲抵员工当年年休假?
3
问题九:
职工劳动合同在1月31日至复工前到期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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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工日届满后员工逾期到岗、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4
问题九:
在重庆市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因疫情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于劳动者的原因不能正常经营的,如何计发工资?
4
问题十:
企业复工后,对从疫区到单位报到的员工,企业要求或员工主动要求隔离一段时间的,或员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该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4
问题十一:
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强制隔离,该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4
问题十二:
企业复工后,职工未及时上班或拒不到岗报到,企业如何处理?
5
问题十三:
从重点疫区到单位报到的职工,拒绝隔离观察的怎处理?
5
(三)疫情影响下企业如何依法合规降低用工成本问题5
问题十四: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调整职工工资?
5
问题十五: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除薪酬调整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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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影响下的劳动合同解除、工伤等问题6
问题十六: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6
问题十七:
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6
问题十八:
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6
(五)疫情影响下的社会险关系7
问题十九:
企业或个人因本次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社保的,如何处理?
7
问题二十:
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7
问题二十一:
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治疗期间能用医疗保险吗?
7
第一部分劳动用工管理篇
(一)假期延长及停复工相关问题
问题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什么性质?
答: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此属于春节法定节假日,因此延长的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1月31日、2月1日原属于工作日,因为疫情严重,国务院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而采取防控措施,将其调整为休息日,并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此外,2月2日本身是休息日,故不赘述。
问题二:
如何计发延长3天假期的工资?
答:
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员工,3天不上班不扣发工资、亦不额外支付工资,如果上班了,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后采取调休处理,若不能调休的,应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执行综合工时制员工,应扣除3天时间,超过周期审批的时间按1.5倍计算加班工资。
对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即可,不受影响。
问题三:
多个地方政府均规定了复工日,延长假期至复工日期间不得开工,例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除外。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答:
2月8日、2月9日本身属于休息日,无须赘述。
有观点认为除2月8日、2月9日以外的其他期日属于疫情防控产生的“劳动合同中止期”,并非休息日。
但从《通知》关于“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来看,我们更倾向于认为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均属于休息日。
问题四:
如何计发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工资?
答:
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员工,该期间不上班不扣发工资、亦不额外支付工资:
如果上班了,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后采取调休处理,若不能调休的,应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执行综合工时制员工,应扣除相应的时间,超过周期审批的时间按1.5倍计算加班工资。
对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即可,不受影响。
问题五:
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如果执行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不上班而全额支付工资,对于上班的员工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企业负担较重。
如何合理给员工计发工资而避免产生劳动争议?
答:
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到底如何计发工资,目前存在诸多观点,日后在司法界势必会产生较大争议。
我们前面的观点,都是最为保守、对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最小的做法。
如果企业认为前述计发工资的方式负担过重,也可以考虑对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按照问题二的解答支付工资;对于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按照“劳动关系因不可抗力中止”处理,即:
对于未上班的员工,相应扣除工资,对于上班的员工,正常支付1倍工资,对于2月8日、2月9日两个休息日上班的员工,如不能调休,则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但应当同时采取以下方式,减少法律风险:
1、通过与员工逐一协商,针对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计发的问题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类似书面文件,明确该期间工资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
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工资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异;
3、通过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与工会平等协商的方式,出台企业关于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文件,将文件向员工公示、公告后,作为特殊的规章制度执行。
以上3种方式,第1、2种风险最小,第3种存在“规章制度违法”而被员工要求确认无效或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供企业参考决策。
问题六:
企业能否不执行国务院及重庆市政府的复工时间,要求职工按原时间复工?
如果2月10日复工,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员工春节期间流动情况要求员工提前返回单位所在地进行隔离以便10日能正常上班?
答:
企业必须执行国务院及重庆市政府的复工时间而不能提前。
这涉及《传染病防治法》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如果违反,并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按时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员工提前返程并在单位所在地进行自主隔离,这符合《劳动合同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当然,企业的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员工在2月10日能够正常返岗,并保证身体健康,亦无不当:
如果员工未按企业要求提前返回单位所在地进行隔离,2月10日不能正常复工,或复工后被发现患病,则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惩戒。
问题七:
企业要求员工在政府通知的复工日前上班,员工能否拒绝?
答:
除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员工不得拒绝外,其他行业的员工可以拒绝。
对于员工而言,如遇到企业违反该通知规定,要求员工于2月9日前复工的,员工可向工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等相关部门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问题八:
春节假期至复工前,企业能否通过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方式,冲抵员工当年年休假?
答:
不能。
不论是将该段时间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时期,还是认定为政府特别调整的休息日,均不能以年休假冲抵。
问题九:
职工劳动合同在1月31日至复工前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其他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依法续签或依法终止。
(二)复工日届满后员工逾期到岗、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
问题九:
在重庆市政府规定的复工日届满后,因疫情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于劳动者的原因不能正常经营的,如何计发工资?
答: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重庆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一类地区为1800元/月、二类地区为1700元/月,具体参考渝人社发〔2018〕229号文)的70%支付生活费。
例如:
某企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自然月,该企业2月20日才复工,则应当向员工正常支付2月全月的工资:
如果该企业3月15日才复工,则除向员工正常支付2月全月的工资外,还应支付3月1日至15日期间半个月的生活费,以及3月16日至31日期间半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疫情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于劳动者的原因持续停工、停产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问题十:
企业复工后,对从疫区到单位报到的员工,企业要求或员工主动要求隔离一段时间的,或员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该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答:
企业可统筹安排年休假进行解决,对于没有年休假或年休假休完的员工,建议按事假处理,即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问题十一:
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被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强制隔离,该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答: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据此,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该职工强制隔离期间的工资。
问题十二:
企业复工后,职工未及时上班或拒不到岗报到,企业如何处理?
答: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未上班的可能性较多,企业不能简单的以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应先向员工发送邮件,通知返岗,并说明未返岗理由;若员工仍拒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应再次发送邮件,告知员工若再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企业将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仍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可以在听取工会意见后,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如果员工回复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的,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假、事假条件的,应补办病假、事假手续。
问题十三:
从重点疫区到单位报到的职工,拒绝隔离观察的怎处理?
答:
企业可以拒绝该员工提供劳动,该员工拒不服从安排,且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疫情影响下企业如何依法合规降低用工成本问题
问题十四: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调整职工工资?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
对于工资分配机制等整体性薪酬问题,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制定工资分配机制草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当然,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中规定有浮动工资部分,该部分直接与企业效益、员工业绩挂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问题十五: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除薪酬调整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见,企业可以利用综合工时制等模式,通过缩减产能、减少职工出勤的方式,减少工资的支出,同时维持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疫情影响下的劳动合同解除、工伤等问题
问题十六: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不能。
即便是该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也只能等到相应的情形消除后,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十七:
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答:
该员工享有相应的医疗期,并按照相应的病假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问题十八:
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
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
对于出差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其他各省市及此前的司法判力倾向于应当认定工伤。
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如果医疗机构员工受单位安排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发生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尤其是因此死亡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非医疗机构的其他单位,员工主张工伤的,可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是否为工伤。
(五)疫情影响下的社会险关系
问题十九:
企业或个人因本次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社保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30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问题二十:
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问题二十一:
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治疗期间能用医疗保险吗?
答: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规定,“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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