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强社区财务管理提高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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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社区财务管理提高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益
加大社区财务管理力度发挥有限经费使用效益
今天,很高兴能够和大家一起探讨社区财务工作管理的相关问题,首先让我代表财政局向新当选的书记、主任表示祝贺!
代表市北区居民向你们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社区财务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部分,做好社区财务工作是保障社区工作的前提。
所以,做好社区财务管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相关部门和办事处的整体安排,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扎扎实实的管好社区财务工作,把有限的钱用在刀刃上,起到解决群众生活急需、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社区广大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如何管理好社区财务工作,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充分认识社区财务重要性,提高社区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
首先,社区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应熟悉业务、善于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积极参加区民政局、财政局举行的相关培训;为社区理好财、管好家。
其次,社区财务工作人员应要有崇高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敢于同不良风气、坏人坏事作斗争,不做违反财经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情,不贪赃枉法,不设小金库,真正做到说话有法可依,做事有章可循,所作会计账目能经得起审计的检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真正让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无限的作用
各办事处要帮助居委会严格按照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一是帮助社区建立健全社区资产账,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二是指导社区配好相应的财务人员,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三是提高社区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平,财务工作人员对各项经费应分科目核算,做到日清月结,会计账目能科学、合理的反映社区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是社区资金应以真实合法的原始单据为依据进行记账、报账,从我做起杜绝假发票入账;五是要专款专用,各项经费使用要明确,不出现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六是购买大宗商品和符合固定资产起点的商品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将有限的经费发挥好更好的作用。
三、加强社区居委会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财务管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是社区居委会所有资产均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坚决杜绝公共财物帐外循环。
二是凡单件价值在5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用品以及房屋(含居委会自建的临时房和孤老住房)都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资产登记台账,单件价值低于500元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要纳入低值易耗品登记范围,同样建立登记台账,每半年核对一次。
三是办公用品(含由个人使用的办公桌、椅、柜和一般办公消耗品等)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责任到人,谁领用谁负责,因管理不善遗失或损坏的当事人应与赔偿。
如工作变动离开本居委会的,应及时将领用的物品交还居委会。
四是居委会的房产(含居委会自建的临时房)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不该发生的责任问题或腐败犯罪事件。
房屋产权证、承租公房使用权证和自建临时房相关资料统一交办事处保管,居委会只负责房屋的管理使用,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防止因监督检查不利出现问题
在强化社区财务管理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杜绝因监督检查不利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对社区财务的监督检查,将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模式。
财政局将定期对社区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确保社区资金安全运行。
街道办事处要不定期的对社区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和相互配合,对社区资金要明确标准、分清概念、统一口径,做到月开支有安排年开支有计划,防止社区资金专款不专用甚至寅吃卯粮的现象发生,防止经费使用出现不负责任的严重超支,防止社区经费挪作他用,防止出现因监督检查不到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五、社区财务管理责任重大,书记、主任高度重视是关键所在
财务管理工作不是全局工作,管理不好就影响全局;社区经费虽然很少,管理不好引发的问题却不少。
要求各位新上任的书记、主任及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坚决不要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出现责任问题;坚决不要因单方面的工作疏忽影响全局的工作业绩;坚决不要因照顾一方面的情面在全社区百姓面前丢大脸。
财务管理是一门学科,要想系统的学习需要很长时间,今天咱们只是交流一下有关社区居委会方面简单的直接能用得着的一小部分,希望具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当中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适应工作的能力。
六、积极配合财政局做好房产税的征收工作
近年来,随着青岛房地产市场的不断高涨,房屋租赁已经成为青岛的一大产业,由于房屋租赁多数是民间现金交易,给房产税的征收带来严重困难,财政局目前正在开展出租房屋税收整治工作,希望各社区居委会主任能给予高度重视并大力配合,此项工作涉及我区整体税收,财政对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办事处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措施正在制定当中。
目前,具体的税收标准是:
单位出租房屋的,根据租金缴纳,税率12%。
纳税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营业税起征点是5000),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665%。
纳税人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65%。
七、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进行严格的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有上级财务部门派人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经上级批准后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在2009年联合出台的《青岛市市北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范围主要是指社区居委会的专项工作经费、其它经费和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社区居委会的财务活动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采取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把关、社区成员监督,实行“账款分离、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应通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民主议事会、社区听证会、居务公开等形式,定期公布社区财务管理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社区居委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每月在居务公开栏分类按项公开一次,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公开的内容需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区民政局为全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的协调指导部门;区财政局对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收支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二章专项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的专项工作经费是指社区居委会主任(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主任(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生活补贴和保险,社区工作助理的工资和保险,居民小组长的工作补贴,退养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医疗补助,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等资金。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主任(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生活补贴,社区工作助理的工资,退养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医疗补助,每月由区财政局通过个人银行账号统一拨付。
社区居委会主任(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主任(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和社区工作助理的社会保险经费,每月由区民政局统一拨付区保险办。
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居民小组长补贴,每月由区民政局拨付各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应专款专用,用于社区居委会的正常办公开支,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若有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从体制结算收入中给予调剂解决。
第九条居民小组长的工作补贴,由社区居委会按月发放并公示,不得发放实物。
社区居委会须建立居民小组长补贴领取备查簿,并报街道办事处存档。
第三章其他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的其他经费主要是指上级核拨经费、协办事务经费、代办事务返还经费、奖励经费、捐赠经费、其他收入经费。
上级核拨经费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给予的各种补助经费;协办事务经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协办事务工作经费;代办事务返还经费是指公用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办的有偿服务经费;奖励经费是指接受政府表彰奖励的资金;捐赠经费是指驻社区单位和结对共建单位赞助社区的经费,个人赞助的经费等;其它收入经费主要是指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开展社区福利、便民利民服务等的合法收入资金。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其他经费的使用,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其他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办公条件的改善、各项活动的开展等。
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不得为企事业单位代收各种费用;不得将现有房屋用于出租或从事营利商业活动,现有房屋出租或从事营利商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收入须上交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奖金。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居账街管”。
由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账簿和资金进行集中核算、统一监管。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为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按规定编制社区财务报表。
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社区居委会设立报账员一名,负责办理社区具体会计业务、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按时报账,并建立有关备查账簿。
报账员由社区工作助理或居委会副主任兼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党组织书记)不得兼任。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市区有关规定、街道编制的工作计划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其他经费使用的年度项目预算,重点应用于社区服务管理和居民群众活动等方面,倡导勤俭节约,注重提高使用效益。
年度项目预算,须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年终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社区年度项目预算须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规范经费使用程序。
申请。
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年度预算或实际需要,提出社区经费使用申请。
审批。
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审批。
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上的须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支付。
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并符合转账支付条件的,原则上要以支票方式支付;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应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核定。
报销。
各类报销单据须符合财务规定,严禁先支后批,禁止白条报销。
社区居委会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凭各类有效报销单据、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报账员到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六条财务监督。
社区居委会须建立民主理财小组。
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为3或5人组成。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进行民主监督,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审查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账簿和会计报表。
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民主理财小组每年至少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一次,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和服务用房,政府配备和社区居委会自置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及文体活动器材,以及其它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
以上资产均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如实进行登记,及时做好增减变动记录,防止资产流失。
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台账,要有社区居委会主任、经办人共同签名,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不得与社区单位、个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经济事项。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社区居委会报账员每季度到街道办事处核对一次账目。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社区居委会上一季度的社区专项工作经费和其他经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区居委会通报并在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社区居委会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建立定期督查、审查制度。
区民政局、财政局定期对落实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督查。
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对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管理不规范的社区居委会提出意见并予以纠正,同时指导社区居委会落实和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离任审计制度。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主任届中辞职、换届选举前,都要进行离任审计。
同时,负责监督社区居委会办理财产物资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督查、审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社区建设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街道办事处的分值。
对社区居委会专项工作经费不到位的,限期落实到位;对截留、挤占、挪用社区居委会资产的,责令限期退还(赔),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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