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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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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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法律意见书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2016)HS非字第134号
ShanghaiHanShengLawFirm
中国上海市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2层,邮编:
200127
The22floorofLujiazuiCenturyFinancialSquare,No729,yanggaoRoad
PudongDistrict,Shanghai,200127
TEL:
(8621)51877676FAX:
(8621)61859565
目录
前言1
第一部分声明及释义2
一、声明2
二、释义2
第二部分正文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8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9
四、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0
五、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12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2
七、本次收购对被收购人的影响13
八、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及收购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15
九、结论性意见15
第三部分结尾16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16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16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前言
致:
某某
上海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作为其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某某某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核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声明及释义
1、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因此,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判断依据之一。
3、本所同意某某某有限公司在本次收购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收购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所有原始书面文件、副本、复印件、确认函或书面证明,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xx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2
某某某
指
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3
收购人
指
某某
4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以现金认购某某某定向发行的1000000股份(占某某某发行后总股本的xx%)从而成为某某某控股股东的行为
5
《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与收购人于2016年x月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6
《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编制的《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7
《公司章程》
指
《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0
本所
指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11
《公司法》
指
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管理办法》
指
经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3
《收购办法》
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4
《信息披露第5号准则》
指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3日公布并于2014年7月23日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15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并于2013年12月30日修改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6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并于2013年12月30日修改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第二部分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简历,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某某,男,年月出生,身份证号:
37219690415****;住所:
xx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1年7月毕业于......
综上所述: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除担任某某某董事、总经理职务外,收购人与某某某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其他关联企业及其主要业务情况
(1)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某某的书面声明并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与收购人存在关联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
投资人与本人关系
被投资单位名称
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万元)
收购人出资比例(%)
被投资单位主要业务
收购人在被投资单位的任职
1
某某
本人
某某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000
70
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执行董事
2
某某
本人
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000
40
从事金融业务软件开发、银行业数据信息处理与分析、现钞清分、自动取款机的运行与维护的金融外包服务;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金融技术产品研究与设计,会展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监事
3
某某
本人
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000
100
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市场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家居用品的销售,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执行董事
4
某某
本人
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70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咨询
执行董事
5
某某
本人
某某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3
90
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
-
(2)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收购人声明,收购人的关联自然人未实际控制或参与控制其他企业,未在收购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任职,与被收购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说明
1、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对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收购人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公安系统中有关收购人有无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收购人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自2014年1月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发生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收购人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且不存在如下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根据收购人与某某某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书》的约定,收购人拟以现金xxx万元认购某某某定向发行的1,00,000股股票。
(二)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后,某某某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发行前持股比例(%)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某某(新)
1200
-
40.000
2
李(新)
400
-
13.333
3
王
607.02
60.702
20.234
4
(新)
330
-
11.000
5
(新)
50
-
1.667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将导致某某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将由王书平变更为收购人某某。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构成收购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某某某的收购。
3、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有权自行决定实施本次收购。
(2)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所涉收购方及被收购方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但尚需经某某某股东大会同意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为:
收购人以现金认购某某某定向发行的1,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进而成为某某某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收购人在完成对某某某的收购后,将成为某某某的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锁定股份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某某某股份,在本人完成对某某某的收购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及委托他人管理或由XXX公司回购。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在收购某某某后违反承诺转让某某某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某某某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收购人已于2016年x月与某某某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认购方式
某某某(甲方)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收购人(乙方)发行1,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1.18元,收购人认购股票所需资金为人民币xxxxx元。
(2)标的股票的登记与公开转让等事宜
“乙方依据本协议之第二条的约定支付股款,及甲方收到本次认购股份的全部资金后,甲方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备案工作、新增股份的登记、挂牌手续及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法律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
(3)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协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如需要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
(4)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认购协议除所述的协议生效条件外,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自愿限售安排
乙方认购的股票,在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股份转让。
(6)估值调整条款
认购协议没有约定估值调整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1、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拟认购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定向发行股份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
(1)甲方董事会通过;
(2)甲方股东大会通过;(3)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如需要核准);(4)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登记,不构成甲方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将自某某某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的相关议案后生效。
5、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收购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某某某发行的1,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18元/股,所涉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声明,收购人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为收购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借贷的情况,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是:
通过本次收购,某某将成为XXX的实际控制人。
同时,收购人计划未来将通过认购增持XXX股份的方式以加强对公众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2)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存在以下后续计划:
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适时对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层、公司章程、资产及员工等进行调整。
收购人在制定和实施相应调整计划时,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来公众公司将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获得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将资本和产业相结合,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收购人将对公众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本人承诺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无处置某某某股份的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和后续计划未违反《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本次收购对被收购人的影响
(一)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收购前,某某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王,持股%。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后,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将直接持有某某某%的股份。
本次收购将导致某某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构成收购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某某某的收购。
(二)本次收购后公司的独立性
为了保持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持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
“
(1)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作为XXX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XXX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XXX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运营,不利用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占用公司资金。
(2)如收购人违反上述承诺,收购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收购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
(三)本次收购后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收购人就进一步规范或减少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
(1)本承诺人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除XXX以外的企业与XXX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参照市场同行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并严格按照XXX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XXX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XXX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XXX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向XXX借款或由XXX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股份公司的资金;
(5)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XXX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XXX以外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XXX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6)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XXX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
(四)本次收购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收购人所投资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与某某某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同业竞争,收购人家庭成员与某某某亦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收购人就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
(1)收购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收购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企业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不在中国境内外以直接、间接或以其他形式,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2)如收购人或收购人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其将立即通知公司,在征得该第三方的允诺后,尽合理的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
(3)如收购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收购人将给予公司相应的赔偿;
(4)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收购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就保持公司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方面出具的书面承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在上述承诺得以严格履行的情况下,本次收购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产生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不会构成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8、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及收购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1)经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本人确认,收购人及其关联公司在《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XXX公司股票的情形。
(2)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某某某书面确认,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公司未曾发生任何交易。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收购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签署的相关协议、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收购人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收购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监管规定,合法、有效;
(四)《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及格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相关规定;
(五)本次收购尚需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备案。
第三部分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由XX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陈海洲律师、方帅朋律师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页为《上海XX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某收购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上海XX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零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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