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当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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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当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专业开放法学本科
年级12秋法本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日期2015年5月20日
目录
一、治安调解的概述1
(一)治安调解的定义1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2
二、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4
(一)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不足4
(二)公安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法律素养不高5
(三)治安调解协议缺乏执行力6
三、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原因7
四、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8
(一)立法方面8
(二)司法实践中10
五、结语12
参考文献:
14
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在当今社会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各种各样,相对于诉讼而言,治安调解作为一种非讼纠解决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因为治安调解往往处于矛盾发生的最前端,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更为普遍的方式,不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符合追求效率这一行政特点,同时也符合追求和谐这一大的社会背景。
但是,我国目前的治安调解制度却存在很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治安调解问题原因完善
一、治安调解的概述
(一)治安调解的定义
治安调解虽然在我国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是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却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
关于治安调解的定义,我国在2007年12月8日颁布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简而言之,就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通过调解方式作出处理的活动。
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治安调解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治安调解针对的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
对于这里的民间纠纷,一般是指,日常生活中,公民或其他主体之间,由于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而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也对其作出了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这里的民间纠纷通常是可以调和的,因为发生纠纷的主体一般接触的比较多,纠纷解决后可能还要接触,所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当事人以后的交往,如果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方式则有可能会使矛盾激化,从而更不利于社会安定。
其次,治安调解涉及的案件是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三条中规定了治安调解的涉案范围: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并且在第四条中作出了例外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
再次,治安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的。
自愿原则是治安调解的原则之一,所以,公安机关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能进行性治安调解,并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也须双方当事人同意,而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后,治安调解的中的调解机关是公安机关。
目前,在我国,除公安机关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机关也可以进行调解,但治安调解中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其他机关进行的调解不能被称为治安调解,当然也不适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
治安调解的原则,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自愿原则、及时原则、教育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治安调解虽然是一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手段,本身有很大的随意性,但是仍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这种依照法律规定,不仅指在实体上,例如调解协议的内容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而且指程序上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
公正原则,是指治安调解,调解人员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该秉公执法,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原则,是指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需通知必要的人员到场。
当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此外,笔者认为,虽然现行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但案件调解之前,除例外情况外,应当将调解的案件、调解时间、调解地点等情况予以公示,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公开调解。
自愿原则,指治安调解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这种自愿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当事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权利,所以是否启动治安调解应由当事人决定。
另一方面,就是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强制调解。
及时原则,是指治安调解程序一旦启动应当及时进行,尽快促成纠纷解决,不得无故拖延。
教育原则,是指治安调解不仅要解决纠纷,而且要告知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并教育当事人正确的、合法的纠纷解决手段。
二、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治安调解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但该规范只有短短的十七条,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关于行政程序案件规定》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可是最终也无法使其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
“由于一系列法律规范,包括《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都没有对治安调解的方式和步骤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所以基层民警在实践中大都凭着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去操作,任意性很大,争议自然也就较多。
”治安调解虽重在调解,但依然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否则,就容易使执法人员仅仅注重结果,而不遵循法律程序,“相关的规定均是从实体的角度规定,而没有从程序的角度给予界定,因此,程序上的缺失给实践工作带来了明显的问题”。
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会损害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
例如,规范中规定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却没有规定案件调解之前应该要公告,那么人们如果都无法了解案件何时、何地调解,那么案件又如何能做到公开进行呢?
另外,规范中规定,公安机关针对一般的案件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成,但是却没有规定,如果这3个工作日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调解,又该采取何种程序进行救济,因此,在农村,当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调解时,而选择拖延时,很多人就会选择去找村委会或者是人民政府,虽然村委会和人民政府负有一定的调解职责,但是在这种缺乏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仍会给他们的日常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其次,缺乏证据方面的规定。
治安调解虽然是一种调解,但仍应该依照法律程序对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但规范中仅仅只是规定要查清事实,却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这就会导致一些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只重调解而不重证据,“不能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调解,而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就会出现证据消灭,事实不清的情况,为以后的诉讼或其他救济程序的事实的查明造成很大的困难,当然也会影响法律的尊严。
最后,缺乏有关调解过程记录的规定。
规范中没有任何关于调解记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治安调解中,书面的文件基本上只有最终的调解协议,就是只有结果而没有过程,那么调解过程如何,就无从知道了。
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中的程序正义,也会对以后的执行造成困难。
(二)公安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法律素养不高
目前,治安调解一般发生在基层,而基层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调解工作的完成。
首先,执法人员在调解中有关取证的法律意识不强。
很多调解人员喜欢调解结案,“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许多民警认为治安调解的案件,可以省去繁杂的调查取证等办案程序,特别是遇到双方当事人一开始就自愿的,还可以不用调查取证。
”上文提到了,本来规范中关于取证的规定就比较少,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取证意识不强,他们认为治安调解就只是为了调解,而根本就不会花时间和经历去调查取证,有的执法人员甚至连笔录都不会做,这样就会使很多本能够取得的证据,到后来却造成了无法取证的局面。
最终由很多案件就会因为无法取证、事实不清而得不到解决,不仅损害了治安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其次,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
很多治安调解的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并不单一,往往会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而很多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也没有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所以法律知识非常欠缺,造成许多案件不能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的调解技巧也有待提高。
有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缺乏耐心,因为很多当事人对法律一无所知,而调解人员的调解方法又过于简单粗暴,就使很多当事人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很多调解人员往往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经历去调解,但调解结果却达不到理想的程度。
(三)治安调解协议缺乏执行力
治安调解的结果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最终履行,但实践中很多治安调解的案件都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调解协议却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所以久调不结的案件非常常见。
那么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规范的第十二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只能对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却无法对其不履行协议的行为给与治安处罚,并且最终只能诉诸法院。
那么也就是说调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同意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反悔而不完全履行治安调解协议中的内容,从而造成案件久调不结。
三、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
一方面,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时,没能正确认识治安调解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
治安调解是我国大调解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总是处于矛盾解决的最前端,所以在纠纷解决中占据着非比寻常的地位。
然而对于这项制度,制定的法律规范却屈指可数,那么也就是说这项制度中的很多内容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另一方面,就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
法律规范制定出来以后,要作为一项规则为人们所遵守,所以需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
然而,当今中国却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生活每天都在发生着变化,那么过去制定的法律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无法适应今天的社会生活的情况。
其次,是公安机关的人员选拔和培训机制不够完善。
一方面,公安机关缺乏针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机制。
虽然,目前公安机关有各种的职业培训,但是却没有单独针对调解人员的职业培训。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方面选拔人才的机制不够完善。
一般公安机关选拔人才是统一选拔,而不会单独针对治安调解进行选拔。
所以,部分工作人员在治安调解方面根本就不擅长,因此很难开展工作,当然就会调解工作的正常完成。
最后,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制。
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范中只是规定,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进行治安处罚,但就协议本身而言,却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保证执行。
这就使调解协议存在了一定的不可预知性,而且调解协议的无法履行,就使之前的调解活动成为了“一场空”,从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
四、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立法方面
1.明确治安调解案件范围
目前,《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关于治安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是过于模糊的,以至于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地把握治安调解的范围,就会出现本应该适用调解的案件得不到调解,而本不应该调解的案件却以调解方式处理。
这种情况会造成调解与诉讼或其他救济途径的混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因此,在立法上应该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细化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对适用的具体条件进行详细列举。
此外,对于适用的例外,也应该进行补充,现行的规范中所列举的例外是不完全的。
2.完善治安调解程序方面的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治安调解程序的专门规定,以至于使治安调解在没有程序约束的情况下,效率极低,并且出现了一些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所以,在立法上应该完善治安调解的程序规定。
首先,是启动程序。
规范中并没有规定治安调解程序如何启动,笔者认为可以有两种启动方式,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因为自愿原则是治安调解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不仅仅应该体现在调解过程中,在启动时也应该体现,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解救纠纷;另一种就是公安机关主动启动,当然,这种启动方式也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其次,是治安调解过程的记录。
目前,并没有与之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很多执法人员为了省事,甚至连询问笔录都不作,那么调解过程如何,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在立法上应该规定,调解过程中,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并在调解结束后,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或盖章。
这样不仅能为纠纷的解决留下依据,也可以为其他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最后,是关于如果公安机关故意拖延的救济程序。
现行规范中,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成,但是如果没有进行调解,又该如何呢?
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该对后续程序作出规定。
可以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完善治安调解的证据规则
治安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应该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调解。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重调解结果轻调查取证和重调解结果轻法律宣传教育两种比较突出的错误倾向”。
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治安调解的证据收集涉及很少,很多执法人员就忽略了证据的查明,而只重调解。
但是缺乏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调解,往往会出现和稀泥的情况,就是双方当事人平摊责任,这种做法是很不公平的。
所以,立法上应该对治安调解的证据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调解之前应该先对涉案证据进行收集,并对所收集的证据予以分类、记录和保存,然后再以所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调解。
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要将涉案证据与调解协议一并保存,以便上级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定期的查阅,同时,一旦案件没有调解成功转入其他救济程序时,也不至于因为证据丢失,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而使纠纷得不到最终的解决。
(二)司法实践中
1.提高治安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公安机关在人员选拔方面可以建立聘任制度。
可以聘任优秀的退休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员等人员作为治安调解人员,因为这些人员往往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而且有丰富的处理纠纷的经验和较高的纠纷解决的技巧。
另外,可以安排优秀的治安调解人员到各个公安机关进行巡回调解,这样不仅有利于案件解决,而且可以提高各机关的调解水平。
其次,对于各个公安机关中的调解人员应该进行定期的培训。
当然这种培训,不仅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而且要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技巧。
可以安排优秀的调解人员到公安机关进行讲解,也可以安排各种选修课程,让调解人员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课程,进行学习。
最后,对于调解人员应该进行定期的考核。
这种考核一方面是针对调解人员学习成果的验收,这其中当然既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包括调解技巧的改善情况;另一方面就是考核调解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所调解的案件结果,这种结果不仅是指达成调解协议,更重要的是指调解协议是否被完全履行,案件是否真正了结。
2.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
对治安调解的监督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其中一种就是定期对调解案件进行评阅。
这种评阅的主体当然不能由原机关实施,笔者认为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定期派专门的人员到该机关进行案件评阅,并且对于较为成功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以合理的形式予以公布。
这种评阅不仅可以为以后的调解工作提供一定的依据,也可以增强治安调解的公信力,使人们认识到治安调解的法律效果,从而在纠纷发生后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
五、结语
中国是一个讲究礼教的国家,以和为贵是我国流传千年的传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千百年来,我们的社会都在追求着和谐。
但是,社会生活中纠纷的发生是无论如何都不可避免的。
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在中国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因为这种解决方式有着及时、灵活、便利等多种有点。
就现代社会而言,民间纠纷一般情节较轻,涉案范围较小,涉案人数也比较少。
选择最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就近的派出所去解决远远比寻找人民法院解决容易得多,因为公安机关在任何地方都有派出机构,但人民法院则不同,部分乡镇是没有派出法庭的。
并且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需要交一定的费用,所以免费的治安调解则会更受人民欢迎。
另外,民间纠纷一般是在日常交往中发生,纠纷解决后人们再次发生交集的概率比较大,如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虽然会彻底的解决纠纷,但往往会使涉案双方成为“仇人”,反而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发展,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但是通过治安调解解决纠纷,就会减少以上情况的出现。
但是,就我国现在得治安调解来说,由于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根本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
因为社会实践中,治安调解久调不结,不仅没有使纠纷得到解决,反而激化了当事人的矛盾。
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的治安调解,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构建,“再好的制度也需要法律的支撑和科学的设计”,使作为我国大调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治安调解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当然,在工作中,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应该根据我国的治安调解的现状,从自身做起,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调解技巧,依法调解、规范调解、合理调解,使治安调解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洪超明.浅议治安调解现状及应注意的关键环节.福建法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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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孟昭阳.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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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启川.论治安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湖北社会科学,2012(12).
[7]张金玲.治安调解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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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的解读与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9
(2).
[9]孟昭阳.治安调解的界定及适用范围与条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姓名程峰教育层次本科
学号1232101251175省级电大南京电大
专业法学分校溧水电大
指导老师储海平教学点溧水电大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在当今社会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各种各样,相对于诉讼而言,治安调解作为一种非讼纠解决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因为治安调解往往处于矛盾发生的最前端,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更为普遍的方式,不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符合追求效率这一行政特点,同时也符合追求和谐这一大的社会背景。
但是,我国目前的治安调解制度却存在很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完善。
一、治安调解的定义
二、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原因
四、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学生(签名):
年月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省级电大南京电大分校溧水分校教学点∕指导教师储海平
学生姓名
程峰
学号
1232101251175
专业
法学
第
一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4年9月8日
指导内容:
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
第二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5年01月15日
指导内容:
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键词。
第
三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
2015年02月20日
指导内容:
对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
从逻辑结构分析论点论据,要求查找资料修改完善。
第
四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
2015年03月26日
指导内容:
建议对论点二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主题。
第
五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
2015年04月19日
指导内容:
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完善建议及具体实施方法。
第
六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
2015年05月17日
指导内容:
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目录
第一章总论1
1.1项目概况1
1.2研究依据及范围3
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
1.4研究结论及建议4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6
2.1项目建设的背景6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8
第三章项目服务需求分析11
第四章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13
4.1选址原则13
4.2项目选址13
4.3建设条件14
4.4项目建设优势条件分析15
第五章建设方案18
5.1建设规模与内容18
5.2总体规划设计19
5.3建筑方案24
5.4结构方案26
5.5给水工程27
5.6排水工程29
5.7电气设计31
5.8暖通设计34
5.9项目实施进度35
第六章节能措施37
6.1 设计依据37
6.2节能措施37
第七章环境影响分析39
7.1环境影响分析39
7.2环境保护措施及治理效果40
第八章消防与安全卫生42
8.1消防42
8.2 劳动安全43
8.3 卫生防护44
第九章组织机构与运作方式45
9.1 组织机构45
9.2组织管理46
9.3劳动定员46
第十章投资估算47
10.1编制依据47
10.2 投资估算47
10.3资金筹措48
第十一章 经济效益评价49
11.1成本核算49
11.2利润估算51
11.3经济风险分析52
11.4财务评价结论54
第十二章结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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