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开展劳动合同法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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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开展劳动合同法讲座
开展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
劳动合同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座
各位领导、同志,大家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理解、吃透内容,把握规定,领会法规,全面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尽量减少、防范。
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现在我们来共同学习.
《劳动合同法》解析与应对
主要内容解析
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至第35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条至第35条)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6条至第50条)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51条至第72条)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73条至第79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0条至第95条)
第八章附则(第96条至第98条)
1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
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已明确,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法律后果包括:
(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不予适用
(3)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4)民事赔偿责任
2、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要求:
3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或告知,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
3、规章制度合法性问题:
(1)限制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的规定无效;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
(3)不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案例]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案例]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a、小张于2007年1月20日通过某公司在人才市场举办的招聘考试,2月1日填写新入职人员登记表,2月3日起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b、小王于2007年3月5日经某公司招聘入职,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2007年4月5日小王如期转正,并于当日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8年4月的劳动合同。
c、某大学毕业生小吴,于2006年11月25日与某公司及所在高校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违约金
20004
元,2007年7月小吴去公司报到前体检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拒绝接收并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解除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决定。
3、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和劳动者如实陈述义务
(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一,告知必须是如实告知;
第二,告知的时间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第三,告知应以一种合理且适当的方式进行,必须能够让劳动者确定知道和了解;
第四,告知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告知是一项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对应聘人员审查内容及风险应对一览表
5
【篇二: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特点
1主体地位的不完全平等性
2部分内容的法定性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b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遵循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i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费用)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试用期:
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
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关于试用期,主要有下列规定:
1试用期是约定条款,不是必备条款;
2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服务期:
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条件下,依照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
关于服务期,主要有下列内容: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2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对服务期的年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应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确定。
(四)保密和竞业限制
保密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使用或泄露。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工作。
关于竞业限制,主要有下列规定: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公平合理;
3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长超过二年;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加班:
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或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如何确定是加班?
2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标准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
动报酬。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篇二:
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主讲:
邓维莲
大家好,根据社区领导的安排,这节课由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劳动合同法》。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
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首先要明确的两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法》:
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志。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
1、订立主体(劳动者)
2、订立时间
3、订立条款
4、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1、订立主体(劳动者)
(1)应与订立人:
为用人单位工作,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
包括:
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外地工;本单位外派员工;本单位下(待)岗人员;主要在本单位工作,按期从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股东。
等等。
(2)不应与订立人:
包括未成年人;已退休或离休人员;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外单位借调人员、股东单位派到本单位工作人员;仅依据双方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后领取报酬,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人员,如顾问、劳务人员等(兼职)。
(劳动合同订立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
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职工不签,可清退,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届时不签订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订立条款
订立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新增内容,可不可以将社保放入工资?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关于新旧法规劳动合同条款的变化: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应当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
对比《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的变化是很大的,主要是增加了五方面内容分别是:
(一)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原因:
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二)增加了工作地点内容。
(原因: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三)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内容。
(原因:
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增加了社会保险内容。
(原因:
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
(五)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原因: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同时,也取消了三项必备条款内容,分别是:
(一)劳动纪律条款内容。
(原因:
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原因: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中止)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原因: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订立条款的内容阐述:
a、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篇三:
新版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
新版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
主讲:
王桦宇
2007年6月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一人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了新版《劳动合同法》。
而新版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新版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一下对企业即(用人单位)有什么样的影响。
一、概览
1、立法背景
a.劳动关系评估b.劳动立法状况c.和谐社会目标
2、整体特点
有松有紧,更加倾斜
3、总体影响a.施行日:
2008年1月1日b.配套规定
二、精要及其实务
(一)劳动合同的书面化
1.订立书面化
用工时订合同用工前订合同用工后订合同
2.变更书面化
有效变更=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双方签章)
例:
员工工资异动
一定要书面化且注明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3.解除、终止书面化
a.解除终止时:
书面通知(法律上并非全部必须,但实务上则书面为上)
b.解除终止后:
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
(二)劳动关系的长期化
1.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a.应当签定的三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c.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的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所说的“两次”从何时算起?
【篇三:
公司组织部分员工听取东方讲坛《劳动合同法》的讲座】
公司组织员工
听取东方讲坛《劳动合同法》的讲座
5月12日下午,公司参加由东方讲坛主办,上海大学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李建勇教授所做的关于《劳动合同法》报告讲座。
李教授围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特点、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生动的举例讲解。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使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的维护。
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
特别是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大家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
其次,作为在用人单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
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劳动者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才能更好的为单位工作创造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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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劳动 作文 开展 合同法 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