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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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33课时)课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及类型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及类型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意义和范围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意义和范围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一般方式和方法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一般方式和方法分分析析比比较较避避免免国国际际重重复复征征税税不不同同方方法法的的效效果果,运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不同方法进行计算运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不同方法进行计算第一节第一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含义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含义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交叉重叠征税。
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1.1.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对于同一个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来说,对于同一个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来说,所应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应大于其仅在一个国家内所应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应大于其仅在一个国家内产生的纳税义务。
当同一纳税主体因同一课税客产生的纳税义务。
当同一纳税主体因同一课税客体承担了大于其在一个国家内产生的纳税义务的体承担了大于其在一个国家内产生的纳税义务的税收负担时,就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税收负担时,就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2.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这种税收管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二)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二)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重叠第二节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一、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一、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二、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范围二、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范围首先,在纳税人方面,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通常只限首先,在纳税人方面,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通常只限于本国居民或公民;于本国居民或公民;其次,在税种方面,只有可能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税种才能加其次,在税种方面,只有可能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税种才能加以解决。
因而能够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的税种仅限以解决。
因而能够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的税种仅限于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因为只有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征。
因为只有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征税,才能存在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对于以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税,才能存在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对于以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销售税或流转税,则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的销售税或流转税,则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因为这类税收在国际上一般都被认为是间接税,销售税可以转因为这类税收在国际上一般都被认为是间接税,销售税可以转嫁,纳税人并不一定是税收的真正负担者(有可能是由消费者嫁,纳税人并不一定是税收的真正负担者(有可能是由消费者承担),所以不存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如果将其作为承担),所以不存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如果将其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处理,其利润就会大量增加,国家税收就会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处理,其利润就会大量增加,国家税收就会大量减少,况且,这类销售税本来都已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大量减少,况且,这类销售税本来都已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所以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所以不能作为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加以处理。
第三节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一、单边方式一、单边方式二、双边方式二、双边方式三、多边方式三、多边方式第四节第四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免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亦称免税法亦称“豁免法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
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和累进免税两种形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和累进免税两种形式。
式。
全额免税法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使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内所得所使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由于这种方法对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由于这种方法对居住国政府的财政损失较多,所以在采用居住国政府的财政损失较多,所以在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中采用全额免税法的国家只免税法的国家中采用全额免税法的国家只有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
有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
累进免税法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这种免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这种免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而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而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经合发范本经合发范本和和联合国范本联合国范本的第的第2323条第条第33款款均指出:
均指出: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在该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所得,在该国免税时,该国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得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考虑考虑的方式将由缔约国双方确定。
的方式将由缔约国双方确定。
案例案例4-14-1【背景背景】甲国某居民在甲国某居民在20092009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所得10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5万元。
甲国个人所得税率为万元。
甲国个人所得税率为44级全额累进税率,即:
级全额累进税率,即:
所得额在所得额在55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为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5%;所得额在所得额在5155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10%;所得额在所得额在153015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15%;所得额在所得额在30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20%。
乙国和丙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乙国和丙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15%和和20%20%的的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
【分析分析】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在甲国的应纳税额为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在甲国的应纳税额为11万元万元(1010%1010%)。
)。
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的国外所得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的国外所得1010万元(万元(5+55+5)不征税,)不征税,只对来自甲国的所得只对来自甲国的所得1010万元征税,但对其国内所得征税时,其适万元征税,但对其国内所得征税时,其适用税率已不再是按国内所得用税率已不再是按国内所得1010万元对应的税率万元对应的税率10%10%征收,而是要征收,而是要对其国内所得对其国内所得1010万元与国外所得万元与国外所得1010万元加以综合考虑,按万元加以综合考虑,按2020万元万元的所得对应的税率的所得对应的税率15%15%征收,因而该居民的税收负担情况为:
征收,因而该居民的税收负担情况为:
居住国(甲国)税收:
居住国(甲国)税收:
1015%=1.51015%=1.5(万元)(万元)来源国(乙国)税收:
来源国(乙国)税收:
515%=0.75515%=0.75(万元)(万元)来源国(丙国)税收:
来源国(丙国)税收:
520%=1520%=1(万元)(万元)该居民的税收总负担:
该居民的税收总负担:
1.5+0.75+1=3.251.5+0.75+1=3.25(万元)(万元)居住国(甲国)放弃的税收:
居住国(甲国)放弃的税收:
(10+5+510+5+5)15%-1.5=1.515%-1.5=1.5(万元)(万元)【评述评述】按累进免税方法,甲国税务当局可较全额免税方法多征按累进免税方法,甲国税务当局可较全额免税方法多征税收税收0.50.5万元(万元(1.5-11.5-1)。
)。
案例案例4-24-2【背景背景】在案例在案例4-14-1中,如果甲国个人所得税中,如果甲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不是全额累进税率,而是采用税率不是全额累进税率,而是采用44级超额累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和其他情况同上),那么,进税率(税率表和其他情况同上),那么,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又该怎么操作按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又该怎么操作呢?
呢?
【分析分析】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应向甲国按全额免税法,该居民应向甲国纳税纳税0.750.75万元万元(10-510-5)10%+55%10%+55%。
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来自本国采用累进免税法,甲国对该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的所得1010万元已不再按万元已不再按10%10%的最高税率征税,的最高税率征税,而要按国内外总所得而要按国内外总所得2020万元(万元(10+5+510+5+5)所对)所对应的应的15%15%最高税率征税。
具体适用税率如下:
最高税率征税。
具体适用税率如下:
国内外总所得国内外总所得20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
万元适用的税率为:
(20-1520-15)15%15%,即有,即有55万元按万元按15%15%计征;计征;(15-515-5)10%10%,即有,即有1010万元按万元按10%10%计征;计征;55%55%,即有即有55万元按万元按5%5%计征。
计征。
国内所得国内所得1010万元适用是税率应为:
万元适用是税率应为:
(20-1520-15)15%15%,即有,即有55万元按万元按15%15%计征;计征;(15-1015-10)10%10%,即有,即有55万元按万元按10%10%计征。
计征。
因此,在采用累进免税方法下,该居民应纳甲国个人所得税为:
因此,在采用累进免税方法下,该居民应纳甲国个人所得税为:
(20-1520-15)15%+15%+(15-1015-10)10%=1.2510%=1.25(万元)(万元)该居民纳税总额:
该居民纳税总额:
1.25+0.75+1=31.25+0.75+1=3(万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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