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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余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37号)、《关于印发2018年度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杭防指办〔2018〕9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创新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补助机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申报、积极稳妥、安全高效的原则,积极改革摸索动物防疫工作新机制,保障我区畜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并依照国家、省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自行免疫,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助政策。
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试点,进一步探索创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助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
全区所有生猪保留场向区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先打后补”试点范围。
(二)试点畜种和病种。
本次试点的畜种为生猪,病种为猪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三)补贴标准。
以我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猪口蹄疫灭活疫苗、猪瘟活疫苗(细胞源)、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最新中标价格为补贴标准,具体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四)补贴数量。
以养殖场内“生猪出栏产地检疫数”为生猪补贴基数,考虑正常死亡率、存栏、疫苗利用率等因素,每头生猪免疫疫苗数量按照口蹄疫8ml、猪瘟8头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2头份测算补贴经费。
(五)补助金额。
养殖场补贴金额=每头生猪每种疫苗使用数量×补贴标准×生猪出栏产地检疫数,分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三个病种单独核算。
试点期内养殖场免疫效果达到国家标准(即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按补助金额全额补贴;未达到国家标准(即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合格率每下降十个百分点,补助金额核减10%。
试点期内规模场免疫效果以试点期内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表示,具体计算方式为:
试点期内合格样品份数÷试点期内样品总份数。
试点期内养殖场实际购买疫苗金额小于补助金额,则按实际购买疫苗金额补贴。
养殖场补助金额和抗体合格率均分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三个病种单独核算。
四、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即:
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四)区农业、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养殖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强制免疫。
养殖场应按照省、市和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区农业部门备案。
(二)规范疫苗采购。
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合法合规使用农业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并报区农业部门备案,严禁转让和倒卖。
采购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同意的、或政府招标疫苗厂家生产的疫苗,具体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三)报送免疫信息。
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陆浙江省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按要求定期报送免疫信息。
(四)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养殖场要配合属地镇街、农业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每季度不少于1次,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养殖场要健全动物防疫制度,改善提升防疫条件,完善防疫设施设备,规范防疫行为,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六)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要按照省市及我区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死亡生猪收集登记,规范冷链暂存管理。
(七)依法申报检疫。
养殖场生猪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保存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疫结果处理单。
六、试点工作流程
本次试点工作起止时间为2018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
分养殖场申报和确认、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及总结评估3个阶段实施。
(一)养殖场申报和确认
1.养殖场申报。
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7月15日前向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试点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方案所规定养殖场条件相关资料。
(1)2018年度余杭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附件1);
(2)余杭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疫苗贮藏设备照片(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2.审核确认与备案。
区农业部门负责对养殖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确定试点的场点,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抄送省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试点结束后一次性补助到位。
1.补助资金申请。
2019年7月31日前,养殖场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补助经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4);
(2)养殖场疫苗购买(调运)备案表(附件5),自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发票及复印件;
(3)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出入库台账;
(4)养殖场免疫档案、饲养档案;
(5)试点期内出栏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书》复印件;
(6)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证明;
(7)财政和农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补助资金审核和上报。
区农业、财政部门对养殖场提交的补助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试点期内对养殖场的免疫抗体检测、生猪出栏检疫数以及自主采购疫苗数量,对每个养殖场上报的补助金额进行审核测算。
3.资金拨付。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与省、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负担50%。
省农财两厅按规定将省级以上财政补贴经费及时下达;区财政部门按照疫苗经费补贴比例配套后发放到养殖场。
(三)总结评估
区农业部门对试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试点结束后,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市畜牧兽医局。
七、监督管理
(一)对养殖场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区农业部门对养殖场年度至少组织开展4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具体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监督采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
未按规定开展免疫效果评价的,适当核减相关补助金额。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
区农业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为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区农业部门和养殖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余杭区内确定的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在余杭辖区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3.养殖场在试点期内,不得领用或向试点区域外串用相同病种的政府招标疫苗。
不再免费向养殖场提供相同病种的政府招标疫苗。
4.养殖场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套取资金的,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
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区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具体承担养殖场审核确认、动物出栏数据核定、疫苗采购备案审核和上报,以及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区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负责指导养殖场做好疫苗采购、疫苗台账建立等工作,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跟踪、评估试点效果。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高度重视此次“先打后补”政策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2.分工负责、严格履职。
区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要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出栏数据统计和资金申请审核上报等工作,防止发生违法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现象。
区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和使用监管工作,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农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其他
本方案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2017年度余杭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
申请日期:
编号: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饲养动物种类
规模养殖(常年存栏数量)
上年度
出栏数量
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是
□否
免疫程序是否已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是
□否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是
□否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是
□否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是
□否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是
□否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规模场负责(申请)人签字:
(养殖场盖章)
年月日
所在镇(街道)农业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余杭区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
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本规模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
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备。
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饲养在余杭区内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省、市和我区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规模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生猪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云平台)。
四、按照省、市和我区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定期报送免疫信息。
五、主动加强本规模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区农财两局及当地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区畜牧兽医局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规模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本规模场(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
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月日
附件3:
余杭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助经费申请表
(年月日——年月日)
养殖场信息
场名
地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账号
开户行
饲养情况(万头/只)
畜禽种类
当前存栏
(猪应标明母猪、后备和商品数)
累计
免疫数
自购疫苗情况
自购疫苗品种
累计购买
数量
采购疫苗经费总额
动物存出栏和免疫情况
试点期生猪出栏检疫总数:
申请经费金额
口蹄疫:
补助金额为;实际使用金额为。
猪瘟:
补助金额为;实际使用金额为。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补助金额为;实际使用金额为。
合计申请经费金额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以下为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养殖场
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县)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合同与发票是否齐全
□是□否
养殖场免疫档案、饲养档案是否规范齐全
□是□否
试点期《检疫申报受理单》复印件是否齐全
□是□否
是否具有农业部门出具的相关强免疫苗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或检测结果证明材料
□是□否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的补助金额
年月日(盖章)
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盖章)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17-
附件4:
余杭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疫苗购买(调运)备案表
养殖场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疫苗名称
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采购数量
采购日期
使用数量
小计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18-
附件5:
余杭区强制免疫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助经费汇总表
县(区):
单位:
万(头只、毫升、头份、元)
养殖场名称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
方式
存栏数
出栏数
免疫数
疫苗
品种
自购疫
苗数量
补贴单价
省级以上
补助
县(市、区)财政补助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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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盖章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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