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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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共涉及14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7.《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9.《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0.《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1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量罚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5万元罚款
发生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情节严重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2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处以2万元罚款
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处以3万元罚款
发生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转让、出租证件在一个月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转让、出租证件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转让、出租证件超过二个月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6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7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一般情况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造成经营者之间产生矛盾等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影响行业稳定等严重危害后果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8
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
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第1次发生违法行为或者一次性违反1项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2次发生或一次性违反2项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发生3次及以上或者一次性违反3项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9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
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一般情况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0
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一般情况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1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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