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docx
- 文档编号:27155020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1.26KB
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docx
《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摘 要:
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
这个概念反映了两层关系:
一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成为某一国公民意味着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包括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该国规定的义务,包括管理国家的义务;二是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相互尊重以及相互依存的关系。
建立在这种关系下的公民社会,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成为公民精神的重要体现。
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公民精神也在逐渐的培育之中。
关键词:
公益诉讼;公民权利意识;公民社会
一、培育公民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
2002年,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九道湾社区的2000多名居民通过投票直接选出本社区的21名社区代表会议代表(自然人)和9名社区居委会成员。
其中,33岁的河南来京经商人员刘桂娇当选为社区自治组织成员。
这种由社区成员直接、差额选举社区代表和居委会的形式,在北京市尚属首次。
直接差额选举社区自治组织的过程是增强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加深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的重要途径。
直接选举后的第二年,九道湾社区又通过了《九道湾自治章程》及《社区自治制度》,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把社区民主自治落实到了实处。
中国城市与农村基层群众享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自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从社区治理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治理,无不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
洛克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类所共有,但是,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并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辩的所有物”。
19世纪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指出:
“一个绝对不能参与政治事务的人,不能称为公民。
”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与公民社会一起构成治理体系。
培育公民精神是建立民主、公平与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是一种持续动力。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民参与意识薄弱以及长期以来政府对民众自我治理的不信任,使得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没有很好的落实,公民只是被动地“服从”或者接受“服务”。
这只能是一种被动接受“管理”的“消极公民”;而不是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的“积极公民”。
因此,要使政府与公民社会构建一个合作的治理体系,首先是要相信公民的能力,相信公民在一定范围内所具有的自治能力,同时还要给公民充分的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最后要有众多的制度途径保障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民参与公共问题的讨论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来。
公民精神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随着制度的优化、法律的健全、公民自身素质提高而不断发展的过程。
公民的公民教育、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实践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主要途径。
笔者相信,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不断地增强与提高。
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乃政府之福
对于蒋时林以纳税人身份起诉常宁市财政局一案,诚如罗万里副教授所指出的,尽管《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然而由于这项权利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程序来支持,因此结果不容乐观。
但是显然,我们不能以案件结果的这种“不容乐观”,而否认以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亦即公民权利的正当性。
看待蒋时林起诉财政局一案,这是一个基本的视角。
但正在这样一种认识上,我们许多人却可能是模糊而不确定的。
一位市政府的干部说,蒋时林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
而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则提出,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
当记者向他确认蒋时林的纳税人身份后,他再次提出疑问:
“他交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
”进而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么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麻烦。
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中的自然人,是指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然而现在看来,这样的一个最基本的定义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知。
但除此之外,尤其需要弄清的是,公民蒋时林以纳税人身份提起诉讼,是不是一种“多管闲事”,是不是给政府部门“带来麻烦”呢?
这就需要回到公民与政府、纳税人与国家的权利关系上来。
权利是规定或隐藏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现代社会的权责对等原则表明,公民缴纳了税款,也同时获得了权利。
这种权利既体现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更体现于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中,亦即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如民主监督权。
这种权利是指纳税人有权决定和关注税款的用途并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
那么就蒋时林起诉财政局一案本身来看,既然关注税款用途是公民的权利,那么,这就不应被视为“多管闲事”与“带来麻烦”了。
如果说此案真的成为了一种“麻烦”,那也只是缘于一种政府与公民间的良性互动机制的缺失。
在本案中,蒋时林先是给常宁市财政局寄了一封《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的信,要求财政局予以答复。
但他一直没有得到正式答复,因此才在“激怒”之下提起诉讼。
事实上,对于“违规购车”之说,常宁市财政局局长也能够给出自认为合理的解释。
因此是否真正存在违规购车,尚没有定论。
但愈是如此,也就愈让我们看到建立一种回应机制的必要性,看到尊重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而对正致力打造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中国而言,尊重公民权利意识,建立起政府与公民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恰恰是政府得以良性运行的民意基础。
一方面,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具体体现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另一方面,人的现代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先决条件。
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等的实现,无不需要具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的支撑。
由此而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不是政府的“麻烦”,而是政府之福。
三、公民主张权利的意识
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主张权利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主张权利也是公民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主张权利的手段无外乎自决与和解、仲裁、调解以及复议和诉讼。
“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限制权利人通过自力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内容,而规定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公力救济来达成。
”今天,“诉讼既作为一种社会统治方式,又作为一种技能化的活动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从而逐步适应调解并消除日益复杂、频繁的社会冲突的需要。
”是否采取诉讼作为主张权利的手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诉讼意识起了很大的作用,美国的高讼率是与美国公民主张权利的意识息息相关的,中国的状况又如何呢?
据调查显示,“如果因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首先选择哪种解决途径”:
找该机关领导的占55.5%(1930人),到有关部门信访的占24.4%(850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分别占6.5%(225人)和3.7%(131人),找熟人解决的占3.7%(127人),借助于新闻舆论力量的占2.2%(78人),忍气吞声的仅为3.3%(114人),寻求其他解决途径的占0.7%(23人)。
上述数据表明,公民的权利意识尤其是主张权利的意识有了很大改观。
当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绝大多数人能寻求相关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不再忍气吞声,传统民不告官的封建观念有了很大变化。
找该机关领导解决纠纷作为一种传统的救济方式,至今仍居于主导地位。
但由于缺乏法定的制度性规定,主观随意性较大,这种方式的实际作用远低于公民的期望值。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力量,近年来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这种方式缺乏法定的约束力,效果并不显著,公民一般不愿首先采取这种解决方式。
诉讼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伞,在解决纠纷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60%以上的公民相信如果发生纠纷会得到公正的处理,其中对法院的信任度又高于行政机关。
82.2%的公民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起主导作用,对行政诉讼抱有充足的信心。
但公民首先选择复议和诉讼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比例却偏低,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诉讼知识的匮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自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行政诉讼知识正逐渐被人们所掌握,但目前还远没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居民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无所知,大部分人是仅知其名不知其实,从未想过自己会到法院去告行政机关。
以上情况表明,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仍有相当一部分公民不知道行政诉讼或者仅知道“行政诉讼”但不知该如何去诉讼,不知道通过合法途径来对自己的权益实施救济。
“不知告”、“不懂告”的现象既有公民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国家和社会的原因。
就公民自身而言,传统观念虽然仍有一定的市场,但已不是主要因素,文化程度、法律水平较低以及法制观念和诉讼意识的淡薄,则是主要障碍;就国家和社会而言,普法宣传的任务仍有待完善。
四、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建议
前述可见,总体上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有所提高。
知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听说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人数均多于不知道这一制度和从未听说过条例的人数。
尽管一部分人对救助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应该救助的。
具体而言,不同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和居住区域的公民其权利意识仍有差异。
虽然基于种种考虑,绝大多数公民仍不愿首先选择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手段,但公民认为其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忍气吞声的人毕竟已不多,而是寻求某种途径“讨个说法”。
随着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的文化程度普遍提高,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将逐步增强。
但在现阶段的情况下,开展以下工作仍是必要的:
(1)转变观念。
长期以来,我们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权利是人们讳莫如深的字眼。
改革开放以来,权利才渐渐被人们所熟知。
但义务本位的观念依然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权利义务观念的错位,中国百姓习惯于只尽义务不讲权利,要求政府尽义务更是大逆不道之事。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对这一制度充满了感激,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公民勤劳、质朴的美德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没有认识到获得物质帮助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和国家及政府的义务。
漠视权利的结果给我们带来的沉痛教训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
今天,我们应将这种错位的观念纠正过来,义务本位的观念让位于权利本位的观念。
当然,权利本位并不排除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矛盾的统一体,权利义务互相依赖而存在,不能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
(2)加强文化教育。
调查反映出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相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人而言,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了解较多,倾向于采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其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较高,而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则相反。
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是增强其权利意识的基本条件。
只有具备一定文化知识的人,才能懂法、知法、用法,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前提是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
(3)普及法律知识。
公民法律水平和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事,也是社会和全体公民的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涉及贫困公民,而且与全体社会成员都息息相关。
调查显示,即使是文化程度较高的公民,听说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也不足70%(大专为69.7%、本科及以上为64.9%)。
“普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而在多数社会成员都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其实施效果可想而知。
可见,普法宣传依然任重而道远。
过去国家有关部门也进行过很多次的普法,但却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
一是普法走形式、走过场;二是普法只对公民讲义务,而不讲公民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广大民众对普法不感兴趣。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普法工作,努力把工作做到实处,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种积极参与、拓展和维护公共政治的公民精神,源于私人利益,但又超越了私人利益。
在一个特权社会,一个人的权益可能与他人的权益无关,甚至相互矛盾。
但在法治社会,善不能独存,一个人的权益势必同他人的权益血肉相连。
因此,法治并非如许多人想象的那样是一种冷冰冰的力量。
恰恰是法治敦促了公民精神、公益精神和健康的公共政治的产生,而一切特权才是公共道德的敌人。
参考文献:
[1]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2]许纪霖.共和、社群与公民[M].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3]张秀雄.公民教育的理论与实施[M].台北:
台湾师大书苑,1999.
[4]应奇,刘训练.公民共和主义[M].上海:
东方出版社,2005.
[5][美]约翰·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6][美]托马斯·亚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7]马振清.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问题研究[M].哈尔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8]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9]刘擎.公共性与公民观[M].南京: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10][英]斯廷博根.公民身份的条件[M].郭台辉,译.吉林:
吉林出版社,2007.
[11][英]约翰.洛克.政府论[M].刘晓根,编译.北京:
北京出版社,2007:
71.
[12]张文显.法理学:
第2版[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09.
[13]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2.
[1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4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民权利 意识 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