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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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制
环保处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公司环保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环保安全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减少和避免环保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矿区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产生的污染物的环保管理工作,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等一切污染源的防治管理。
1.3 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环保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环保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1.4公司环保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环保处管理科,负责环保安全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环保安全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制度对公司环保安全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
1.5公司环保安全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下属单位的各级领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环保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支持、督促公司各级环保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环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单位专、兼职环保安全员对责任区域内的环保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1.6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1.7 公司实行环保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环保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环境保护日常管理
2.1 公司下属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环保生产条件,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且职责分工明确。
2.3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目标考核中,制定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各项工作;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环保工作的任务和措施,保证环保投入的有效实施。
2.4建立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5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规程、岗位作业规程,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建立规范的环保设施设备台帐、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台帐,记录规范。
2.6负责对新进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实施工作;重点岗位环保工作人员要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7按时向集团公司、政府有关各级部门上报各类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并及时归档。
2.8涉及环境保护的报告资料、文件资料、图件资料、环境管理资料归档整理,内容完整。
2.9按时完成当年环保局下达的排污费上缴任务;按时完成当年公司环境监测站例行监测的监测交费任务。
2.10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环保安全事故隐患。
2.11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评审、演练。
2.12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杜绝任何污染事故的发生;如有环保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
2.13负责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板报、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自觉性。
第三章环境保护现场管理
3.1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
3.2杜绝在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辐射污染、噪声、粉尘、刺激性气体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未经处理偷排废气废水、丢弃废物。
3.3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公司环保处按计划对各单位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采样、分析符合规范要求,原始监测记录齐全规范;各单位须积极配合。
3.5各单位锅炉烟气、外排污水管线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正常,数据按规定及时上传,原始数据存档便于查阅。
3.6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地按规定设置环保图形标志,排放口设置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4.1新、改、扩建项目的选址、选型要符合国家相关环境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要求,要优先选用对环境影响小,能源资源消耗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4.2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新、改、扩建项目要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3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据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和审批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应依据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4.4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篇章》及审批意见要求进行设计,并将各项措施在设计中落实。
4.5新、改、扩建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审批后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重大项目中如果工艺、主体结构、标准和投资有变更的,履行变更手续后才能变更,其配套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
4.8新、改、扩建项目试运行要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项目进行试生产。
试运行过程,建设单位要做好试运行监测、考核、整改和记录等工作,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4.9建设单位在试运行,生产运行基本稳定并达到应有的生产规模时,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环境监测机构或调查机构对建设项目环保工程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和考核,编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委托有资质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报有审批权的环保和水保部门进行验收审批。
第五章污染物控制管理及排放要求
5.1废水排放主要有如下要求:
⑴废水排放执行上级环保部门批复的废水排放指标。
⑵废水排放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雨污切换形成制度,严格执行,形成记录。
⑶事故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进入事故水池,经污水系统处理达标后复用或外排。
⑷各重污染装置界区设置集水围堰,界区污水和初期雨水经污水管道排入污水系统处理,雨污管线切换形成规定,要有记录。
⑸节约用水、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外排废水达标。
5.2废气排放有如下要求:
⑴工艺废气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主要污染物有SO2、颗粒物、NMCH、NH3、H2S;NH3、H2S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⑵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主要污染物有烟尘、SO2等。
5.3煤矸石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⑴煤矸石、气化炉渣、锅炉灰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尽量加以综合利用,暂不能利用的运至矸石山或渣场,渣场运行管理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⑵矸石山或排矸场应修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周边设置排洪沟、导流渠等,防止流失、坍塌事故的发生;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矸石自燃现象,已发生自燃的煤矸石堆场应及时灭火。
采取防止粉尘污染、防止渗滤液污染、防止滑坡、防止地基下沉等措施。
⑶现有矸石山或矸石堆场如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必须疏散附近居民与捡矸人员,在矸石山或矸石堆场附近设置警戒线,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尽快制定矸石山治理方案。
5.4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
⑴公司下属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定要加强危废管理,根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危废处置,杜绝一切污染事故的发生。
⑵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贮存符合规定,严格执行废物转移制度,与供应危险化学品等原料的供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由供货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如未签订协议的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的处置进行详细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⑶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⑷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选址,必须报公司相关部门论证与批准。
⑸危险废弃贮存、处置场所必须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
⑹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
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5.5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
⑴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6-2009)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⑵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焚烧、处置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⑶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⑷生活垃圾应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及垃圾处理。
⑸生活垃圾严禁与煤矸石、锅炉炉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混排;收集、运送必须选择封闭性较好的专用运输工具,沿途不得随意抛洒;垃圾处置场地应采取防渗漏、防扩散等措施,防止生活垃圾泄漏、扩散、污染环境;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5.6放射源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用源单位以红头文件成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放射源管理台帐和运行使用记录。
⑵建立放射源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评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放射性污染事故。
⑶临时性的放射源使用作业要制定工作方案,管理到位,防护到位;放射源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源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源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⑷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⑸对上岗前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并对已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5.7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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