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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西部开发的法治对策下
我国西部开发的法治对策(下)
周珂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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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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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部开发加强法治建设的构想
西部开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同时,它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如何加强西部开发的法治建设,我国理论界见仁见智。
笔者认为,加强西部开发的法治建设,必须作超前设计,不能探索性地走一步看一步,要抓住重点,合理规划,当前应抓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制定西部开发综合促进法
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既关系广阔国土的开发,又涉及多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既要推进经济建设,又要实现经济、资源、人口、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工作千头万绪,很复杂也很艰巨。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立法工作的综合性,具体来说,首先应抓紧制定西部开发的综合性立法,以此为统领,制定西部开发的专项立法,重点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能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做出专门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西部开发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法律,作为我国西部开发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综合促进法》(简称促进法),以体现该法强调的综合规划、指导协调、推动发展的功能。
1,制定西部开发综合促进法的必要性
第一,从西部开发的性质来看,它是国家的一项经济和政治战略,而不是一般的市场行为,因此不能指望简单地通过现有的调整市场行为的一般法律予以规范;它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行为,因此也不能完全依靠现有的一般性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作为国家战略,它必须有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将其上升为一体遵行的法律规范。
这种立法必须符合战略性经济活动的要求,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体现全局观和发展观,这是制定促进法的直接要求。
第二,从西部开发的任务来看,国家确定的西部开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任务是“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见2000年《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这与以沿海地区为代表的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任务有明显的区别。
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迅速发展经济主要是通过发挥市场作用的途径,即减少政府干预的途径,这种途径适合沿海地区以对外贸易等第三产业为主的发展要求。
西部开发的任务要求综合规划的决定性作用,这是制定促进法的客观要求。
第三,从我国国情的需要来看,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种情况在西部地区尤为明显。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西部开发综合促进法实际上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有效地组织和调控经济职能的优越性,通过国家的自觉行为防止市场的自发行为的弊端,避免一些国家在区域开发方面所走过的弯路。
这是制定促进法的政治要求。
第四,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区域开发综合立法处于缺位状态。
一方面,如前所述,现有的一般性全国立法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西部开发中的特殊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以省级立法为主的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同样不能起到这种作用,反而可能相互掣肘,降低法治功效。
此外,从立法效率来看,综合性立法可以大大降低立法成本,消除我国经济立法上政出多门、龙多不治水的痼疾。
区域开发综合立法势在必行,这是制定促进法的法制要求。
2,制定西部开发综合促进法的可行性
首先,区域开发综合性立法在国外已有先例可循,且已经实践检验证明切实可行,如日本的《国土综合开发法》、《不发达地区开发工业促进法》、联邦德国的《改善区域经济结构法》、韩国的《促进特别地域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美国的《麻梭浅滩与田纳西流域开发法》等等,足以供我国立法借鉴;其次,近年来,我国相当于区域立法的工作已在进行,如环境保护方面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针对流域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的行政立法,取得了成功的经验,而且,我国在经济管理体制上设立的综合管理部门完全有能力也有责任在促进法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再次,尽快制定该法已经引起全国上下的普遍关注,专家学者们对该法的制定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和方案,立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3,西部开发综合促进法的地位
促进法作为西部开发一切专门立法的核心法律或基本法律,具有龙头法的地位,因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务院及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起草。
促进法与现行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将国家西部开发战略的决策法律化、规范化,将开发行为从宏观上纳入法治轨道。
4,西部开发综合促进法的内容
许多有识之士对西部开发基本法的内容提出各种构想。
例如,在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李雅芳同志提出的第74号提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法》”,以规范西部开发。
认为西部开发法应包括:
西部开发地位的确认,西部开发的责权分配,西部开发的投资,西部倾斜政策的实施,西部开发的时间、顺序。
亦有主张参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立法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参见周友苏:
《为西部开发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载《经济体制改革》2000年第5期。
),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总则部分,除规定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外,着重规定西部开发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对策,即把党和国家西部开发的总战略、基本方针政策予以法制化。
此外,总则部分还应明确机构设置,设立西部开发办公室或西部开发委员会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机构;
(2)有关规划的规定,区分综合规划与专项规划,明确西部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设专章规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在现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针对西部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对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4)规定西部开发的各项重点工作,如: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强优势资源开发和保护,发展科技教育,以及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该章内容应着重规定促进西部开发的优惠措施,将促进西部综合开发的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制度化,包括投资政策优惠,科技扶持、兴办教育、人才引进和培养、税收优惠等等;(5)规定重大建设程序和审批;(6)规定多渠道筹措开发资金:
国家重点扶持,国外国内合资,社会赞助,发展银行信贷,发行债券,建立西部发展基金;(7)开展地区协作和支援西部发展;(8)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作出为更为优惠的特殊规定;(9)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上述立法建议均有合理之处,此外,笔者认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考虑到我国的西部开发活动毕竟是个新事物,促进法在立法上具有超前性,而且不能照搬国外的立法,因此,促进法的具体内容上不可能一步到位,可以借鉴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即民法通则的立法方法,使促进法在内容结构上具有通则法律的意义,既有基本原则方面的规定,又有已成熟的具体规定,并为相关配套的专项法规留有立法空间。
第二,关于促进法的法律性质,这部法律应当是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规定。
在程序法方面,可借鉴日本的经验,重点规范规划行为;该法在形式上虽然具有经济法的一些特征,但在内容上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不受传统部门法的局限,例如,该法的重要内容除了经济方面的规定,还应对科技教育、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民族事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从实际需要出发,不受部门法限制,这是促进法的特点,也是该法具有综合性的客观要求。
第三,促进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
(1)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着重规定西部开发的总战略、各项基本原则和政策,把党和国家西部开发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法律化。
(2)机构设置和职责。
主要是体制方面的规定,包括中央与地方有关机构如何设置、职责、事权的划分与协调等。
(3)规划程序制度。
明确西部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分综合规划与专项规划。
(4)基本行为准则。
包括政府、法人和单位、个人在西部开发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以上四方面相当于总则部分的内容。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6)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7)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8)加强优势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9)发展科技教育。
(10)重大建设活动的法律程序。
(11)税收、金融和投资管理。
(12)国家优惠政策。
(13)地区协作和支援西部开发。
(14)监督管理。
(15)法律责任。
(二)尽快形成西部开发的法律体系
西部开发的法律体系在广义上包括我国现行的与经济开发有关的一般立法,以及西部开发的特别立法,该体系强调上述二者的联系。
狭义上仅指西部开发的特别立法体系。
以促进法为核心的特别立法与现行的一般立法之间的关系是,立法上,前者为后者的补充;执法和司法上,前者为后者的补充。
根据我国特区立法的先例,应当允许促进法在制度、体系和内容上的创新和完善。
关于西部开发特别立法的体系,为了更好地实施促进法,应在西部开发综合促进法之下制定一系列行政和地方法规,包括:
由国务院制定促进法的实施条例(细则);由国务院综合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就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自然资源开发保护、调整产业结构、资金筹措、地区协作等专项事务制定专项法规;由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促进法的地方法规。
特别立法体系的各专项立法,较重要的包括:
1,完善财政税收立法
与东部相比,西部开发的最主要问题便是资金问题。
西部开发的资金来源,有财政渠道、银行渠道、资本市场渠道、债券融资渠道和创新的外资渠道,在这几种融资渠道中,财政渠道是西部开发中最基础的融资渠道。
当前的实践也表明,国家和地区的财政预算资金的投入,已经开始启动了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指出,2001年中央预算安排要重点确保以下几个方面: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有效刺激消费需求;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确保社会稳定。
促进和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其他重点项目支出;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增加国防支出。
)国家的资金来源多种多样,但其中主要的是税收收入。
税收为西部开发提供了资金,而财税法则为西部开发提供一种制度保障。
这种保障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划归中央政府的税收可以转化为中央预算,对西部开发的项目进行投资、拨款。
第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给地方的比例收入。
第三,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收,如增值税、印花税等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制度支援西部。
(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的内容之一,其内容是通过共享税制度把税收转换为中央预算,然后再通过这种转移支付制度把这笔钱投入到那些落后的、发展不平衡的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就是由中央出钱支援落后地区。
)第四,国家不断地扩大发行国债,支持西部大开发。
第五,西部地区自身的税收,特别是地税。
虽然西部的税收收入远不如东部沿海地区,但仍是一股不可小瞧的力量。
第六,靠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进行投资。
例如,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就可以对发展西部有所帮助,新疆的棉药出口,如可享受13%的退税,可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发展新疆的对外经济交往。
(参见刘隆亨《西部大开发和经济法理论的应用与研究》,载《宏观经济法制文集》,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编,2001年1月。
)
目前,国务院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了国家对西部开发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六项措施:
(参见《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1年1月1日施行)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应对西部开发,现行的财政税收法律暴露出诸多不足之处,第一、税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比较低,到2000年已开征的20个税种之中,只有两个税种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一些大的税种现在还只是一些暂行的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第二、法律法规不统一,我国对企业实施的有关财税法规中,既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由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政府规章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各种地方性法规。
第三、依法治税受到干扰,骗税、偷税、抗税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不足,应利用西部开发这一历史机遇,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第一,国家应开辟新的税源,为西部开发拓宽筹资渠道,如新开征环境保护税(生态税、排污税、产品污染税)、遗产税、社会保障税,提高出口退税比率等等。
第二、改革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明确、科学的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权,以使地方税收收入规模满足西部地区地方政府的需要。
第三、逐步推进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性的改革,以刺激消费和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通过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
在费改税方面,要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收税,对多余的收费进行清理,使税收成为规定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为基本的方法,并规范各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的行为。
加快农村的费税改革,以减轻中西部企业和农民的负担,扩大消费空间,拉动内需,增加税收。
(注:
目前国家已经在安徽进行费改税试点改革,若试点成功,将逐步推广。
)第五、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利于西部开发的社会保障。
此外,有学者提出,我国应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禁令,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公债,以减轻中央政府发行特种定向国债以及基础建设国债的财政负担,形成西部地区的“造血机制”。
(参见《尝试发行地方政府公债,促进西部开发》,陈红进、王世文、张明华,载《生产力研究》2000年第5期)
在近期召开的“税收与西部大开发”研讨会上,四川省地税局宣布了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一些新举措。
如:
为了支持“天保工程”建设,对退耕还林的,属于农业税计税面积的,要及时核减农业税,以解决有税无地问题;对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种植经济林木的,定期减免农业特产税;对国家和省定的“老少边贫”地区新办的“天保工程”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又如,为了支持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四川地税局规定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立在国家、省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对于上述措施,一方面,要依法规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对于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应加以推广。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
西部开发不仅要靠西部自身的努力,同时也需要金融业的支持。
西部大开发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发展机遇和挑战,而且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1)要求金融业增加投入份额,以推动西部经济的大发展;
(2)需要金融业调整信贷资金投向,达到促进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3)需要金融业积极介入资本市场;(4)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实施上应有新的思路。
首先要充分认识东西部地区在经济金融方面的差距,相应地实行有差别的金融发展政策做到适度从紧,紧中有活,张驰得当。
不搞“一刀切”。
二是要针对西部地区金融活动较为原始和扩散的特点,实行较为宽松的金融调控政策,如实行不十分严格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比较自由的利率政策,允许民间直接借贷的存在等;三是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对西部实行金融扶持政策,为西部经济开发提供更多的资金。
(1)西部开发给金融机构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其增添了一些金融风险(参见《西部大开发中的金融风险与防范》,李建军,载《西南金融》2000年第10期):
第一,西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
从目前情况看,西部金融机构的经济金融环境不理想、资产结构不合理、资金实力严重不足和不良资产的包袱重。
同时,银行自身已无法完全化解其几十年积累起来的巨额风险。
目前在国家统一安排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在通过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但从剥离的实际状况看,由于统计上报的不良资产总额大大低于实际的不良资产,再加上受剥离指标限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力度远远不够。
据抽样调查,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额度只占实际不良资产的1/3,有的还低于这个比例。
对西部各省区市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剥离力度更是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因战备原因和国家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形成的政策性不良贷款还没有列入剥离范围。
第二,西部的“投资饥渴症”(注:
在20世纪70年代,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科尔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投资项目不讲效益、贪大求全的现象作了精辟分析,称之为“投资饥渴症”。
)与“倒逼金融风险”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但是“投资饥渴症”并未彻底治愈。
西部大开发,首先必然是基础设施的大建设,工业化水平的大提高,而西部各省区市早就憋足了一股劲,要在西部大开发中大干快上,超常规发展,因而必然会要求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加大投入、增加贷款。
问题在于“超常规发展”的背后往往也伴随着超常的无效、低效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而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另外,一些地方简单地认为西部大开发就是为本地争项目,项目上得多就是“超常规发展”,互相攀比。
如川南一个全年财力仅1000多万的小县,提出要兴建“十大重点工程”,仅静态投资就达10亿,钱从何来?
恐怕少不了要打银行的算盘。
现在,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讲,一般性的项目贷款风险比较容易防范,商业银行内部业已建立的分级审贷体制对一些项目能否给予贷款支持都能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
问题在于一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意志拍扳的项目,决策往往自上而下,真正的项目业主确定以前,是地方有关部门甚至是政府首长行使决定权,银行容易贷款提前投放,而争取贷款时地方满口承诺的项目资本金等其它条件却有可能不能兑现。
有的地方为了争取国家投资和银行贷款,在项目可行性上弄虚作假,尽量压低投资总额,一旦投入建设,巨大的资金缺口随之暴露,但这种项目贷款上的“倒逼风险”是西部大开发中银行应该特别需要防范的。
第三,“项目融资”中的金融风险
西部大开发将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和海外资本大批涌向西部,但同时也容易给金融骗子以可乘之机。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利用地方和银行引资融资的热切心理进行诈骗的事例并不鲜见。
近年来查处的多起牵涉到一大批各级党政官员的非法集资案以及引起全国各界广泛关注的牟其中一案都是典型的以“项目融资”和高利息作为手段进行诈骗的案例。
在西部大开发的引资融资热中,我们必须高度警惕这种金融风险。
第四,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部各省区市的金融机构过去有一部分信贷资金投向了“五小企业”,近年来,国家产业政策已严格禁止向这些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高耗低效的小企业投放贷款,有的已限期关闭,贷款也要逐步收回。
在西部大开发的热潮中,有的地方公然提出“先发展、后环保”、“先填饱肚子、后考虑树子”、“发展私营经济干什么都行”的口号,对一些小水泥、小砖厂、小纸厂、小丝厂、小煤厂大开绿灯,千方百计拉地方金融机构投放贷款,支持企业挪用信贷资金搞所谓“技改”,扩大规模,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也往往迫于压力,不仅对此视而不见,甚至还作为西部大开发中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岂不知这种贷款一投放就绝无收回的可能,睁着眼睛再交了学费。
(2)针对上述风险的金融法制对策
第一,建议成立“西部开发银行”,增加向西部地区提供政策性低息贷款的比重,以支持西部重点项目开发,加速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建立国家西部发展基金。
(参见《西部大开发中的财政金融支持》,王一林,载《海南金融》2000年第5期)资金主要来源渠道是政府(中央、地方)和市场(国内外投资者),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教育和职业培训、企业投资补贴等。
中央财政每年发行西部开发债券,筹集开发资金。
适当放宽西部地区项目贷款条件,降低西部地区为中央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比例。
扩大西部地区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中长期优惠贷款、无偿援助的利用规模,并在外资项目的内配资金、转贷优惠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和尽可能的支持。
第三,金融政策的区域化创新。
在效益至上、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区域间差别化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适度提高西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增加贷款投放。
利率区域化创新,实行地区间差别利率,降低地区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西部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西部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和运行效率。
第四,以西安、成都为核心,培育发展区域性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建立西部区域性金融中心。
在企业上市、增发新股、配股、国有股变现等方面,给西部地区以优惠。
加快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在债转股、封闭贷款、技改贴息、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兼并破产等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防范金融风险。
第一,作为西部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在化解风险和自我发展方面当然首先要走机构改革、经营集约化之路,树立自立更生、艰苦奋斗、自求发展的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
第二国家应加大不良资产剥离力度,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实行全额剥离,特别是应优先剥离西部省区市国有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从而让它们轻装上阵,搞好金融资源的再配置,更有力地投入西部大开发之中。
第三,要建立项目业主责任制,对项目贷款的贷前调查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防止“首长工程”、“钓鱼工程”。
第四,建立有效的审贷分离和项目贷款风险追究机制,要严防各种形式的金融诈骗,依法合规稳建经营。
3,以法律手段保障对西部基础设施投资
从近期在此间结束的西部开发交通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西部地区修建公路可望享受到系列优惠政策。
比如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对铁路、民航建设用地的规定执行;使用“四荒”地可免征土地补偿费;占用其他耕地减免补偿费等。
目前,我国西部地区公路交通发展水平与东部差距较大,而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建设,对打破西部由于交通落后而形成的发展瓶颈有重要意义。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在成都召开了此次会议。
在针对西部地区修公路的优惠政策中的另几项有望实施的政策是:
修订《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安排标准的管理办法》,中央安排投资公路建设的车辆购置费,要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和倾斜力度,较大幅度提高中央投资的比重。
同时继续提高对西部地区扶贫公路建设的投入。
此外,西部大开发要充分利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就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就有了比过去更好、更方便的条件引进130多个成员国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也需要西部地区有基础设施齐全的投资环境,有法治保障投资并能取得良好效益的基本条件。
因此,西部地区需要通过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来推动、促进并切实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以法制来维护好、发挥好基础设施的作用。
4,建立法治化的教育、科技和人才机制
在任何地区的开发中,人才都是最为重要的资源。
如果没有足够的人才资源,西部开发必然会受到严重的障碍,更不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参见卓泽渊:
《西部开发与法治建设》,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正如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参加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陕西代表团审议“十五”计划纲要(草案)时指出,搞好西部大开发,人才是关键。
西部地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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