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7152343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6.37KB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docx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
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
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
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
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
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
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
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管理
第一节价格制定
1
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
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
理道路运输价格:
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
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
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
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
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
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
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
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
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
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
2
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
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
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
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
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第七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全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
政策。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八条道路汽车旅客运价主要包括道路班车客运价
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旅游客运价格和包车客运价格。
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是指省内城市之间定期开
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
站点的汽车旅客运输方式。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
的客运班线。
3
定线旅游是指省内城市向旅游景区(点)或旅游景区(点)
之间定期开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起讫
点、途径点的旅游客运方式。
非定线旅游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游客为目的,在旅游景
区内运营或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但未规定其运行线
路的起讫点、途经点,营运线路或营运时间由承托双方协商
确定的旅游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
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线行驶,按行程或包用时间计算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
运方式。
第三节计价标准
第九条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
元/人千米;
计时运价:
元/座位小时;
行包运价:
元/千克千米。
第十条计费里程
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 1
4
千米,四舍五入进为 1 千米。
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
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里程图集中未标定的以省
交通运输厅核定颁发的《甘肃省道路运输营运里程图集》确
定,部颁、省颁里程图集中均未标定及新修、改道等里程以
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里程为准。
里程计算。
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
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
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前
方站(点)计算。
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县(市)交通部门
根据客流情况规定站点。
第四节计价规定
第十一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技术等级、车型结
构计算。
车辆类别:
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其中:
座席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
普通、
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卧铺客车按配备设施和
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
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5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为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车辆等级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度车辆技术年检
公示等级为准。
第十二条全票和优惠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 1.2 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
高 1.2—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
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年龄在 70 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分别凭《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
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购买
优待票。
儿童票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优待
票按照执行票价的 50%计算,老年人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
的 80%计算。
第五节班车客运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班车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 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
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
程) + 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6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
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
金等构成。
客运车型运价按照《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
价表》(附表一)执行。
旅客站务费依据《甘肃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甘
交运[1997] 9 号)规定,按站级标准进行核算。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
隧道所发生的收费,按营运车辆平均 60%实载率测算计入票
价。
计算公式为:
每张客票通行费=每班次平均通行费用总
额÷(车辆核定座位数×60%)。
第十四条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 1 元。
票价 1
元至 10 元的,尾数为 0.1、0.2 元的舍去,尾数为
0.3、0.4、0.5、0.6、0.7 元的变为 0.5 元,尾数为 0.8、0.9 元的
进为 1 元。
票价超过 10 元,尾数不足 1 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按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
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0.100 元计算。
具体执行
的基本运价标准按照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
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
30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座席客车运价。
普通级座席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每
人千米 0.100 元执行;中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
基础上加成 50%;高一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140%;高二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180%;高三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240%;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50%。
卧铺客车运价。
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
基础上加成 65%;中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
上加成 120%;高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
加成 230%。
加班车客运价格和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座席和卧铺
客车运价。
农村道路客运在国家实行燃油财政补贴时,不实行客运
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执行 0.100 元/每人千米基本运价。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汽车客运票
价,不得加收票价构成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节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8
第十七条行包运费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
重量 15 千克;计费重量超过 15 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
数不足 1 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 3 立方分米折合 1
千克计重。
具体按照《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执行(附表二)。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 100 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级座席
客车基本运价的 2 倍计算。
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
用合计尾数不足 1 元的,四舍五入。
旅客可免费携带 15 千克以下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
按行包计费。
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人不随车托运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第七节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运价
变动时经营者应提前 2 周对外公示。
汽车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道路客运班线票价
(附表三);各类客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线
路票价表。
第十九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
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对享受免票、儿童票、优待
9
票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客
运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协商货物运输价
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
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运价。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
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
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
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牟取暴利。
第二十三条价格执法及管理人员,在进行道路运输价
格检查监督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秉公守法,严守
纪律。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票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交通
10
运输部统一式样印制管理。
售出的票面应标明具体执行票价、
车辆等级、发车时间、车号、班次等相关信息,挖补、涂改、
复印客运汽车票均视为无效客票。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价格范围以外,擅自实行票价上浮或加
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货物运价
第二十六条协商货物运价时,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中计价标准、计
价类别、计价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11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原
《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12
项 目
计算单位
运 价
说明
座席客车
普通级
元/人千米
0.100
基本运价
中 级
元/人千米
0.150
基本运价加成 50%
高一级
元/人千米
0.240
基本运价加成 140%
高二级
元/人千米
0.280
基本运价加成 180%
高三级
元/人千米
0.340
基本运价加成 240%
小轿车
元/人千米
0.250
基本运价加成 150%
卧铺客车
普通级
元/人千米
0.165
基本运价加成 65%
中 级
元/人千米
0.220
基本运价加成 120%
高 级
元/人千米
0.330
基本运价加成 230%
农村客车
元/人千米
0.100
农村客车基本运价
儿童票
元/人千米
执行票价的 50%
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优待票
元/人千米
执行票价的 50%
70 岁以上老年人
元/人千米
执行票价的 80%
附表一:
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
13
品 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
(千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20 寸以上)
辆
50
未拆散的缝纫机
台
50
残疾人车
辆
100
儿童脚踏车
辆
20
各种儿童座车
辆
5—10
摩托车
辆
250—400
折叠床
张
20
洗衣机(单缸)
台
50
洗衣机(双缸)
台
100
未拆散的电风扇 台扇
台
20
未折散的电风扇 落地扇
台
40
电脑显示器 36 厘米(14 英寸)及以下
台
20
电脑显示器 41—54 厘米(16—21 英寸)
台
30
电脑显示器 54 厘米(21 英寸)及以上
台
40
电
视
机
54 厘米(21 英寸)以下
台
50
67—76 厘米(25—29 寸)
台
80
76—120 厘米(29—47 寸)
台
100
120 厘米(47 寸)以上
台
120
附表二
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说明:
1、托运以上物品均按列表计费重量计收,不扣除旅客免费的重量;
2、本表未列入的物品,可参照类似物品的计费重量计费。
14
车 次
终点站
营运方式
运 距
(公里)
发车时间
执行客运
车型运价
(元/人千米)
票 价
(元)
附表三
甘肃省汽车客运站票价公示格式
说明:
1、汽车客运站所公布的线路及票价情况应与道路运输经营者申报、备案资料的有关情况一致。
2、营运方式填写快客、直达等。
3、监督电话为具有客运运价管理权限的市(州)、县(市、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应在票价公示牌醒目处标示。
1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道路 运输 价格管理 汽车 运价 规则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