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判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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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判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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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判断题
判断题:
1
第一章概述
(第一章概述)一、判断题:
1.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交易关系、物业管理关系及房地产管理关系。
(√)
3.房地产法的体系是指构成房地产法的各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
第二章房地产法律关系
(第二章房地产法律关系)一、判断题
1.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关系过程中发生在房地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2.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
3.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房地产管理主体、房地产开发主体、房地产交易主体和房地产服务主体。
(√)
4.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或职权)和承担的义务(或指责)。
(√)
5.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6.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房地产经济行为和房地产两大类。
(√)
第三章土地征用
(第三章土地征用)一、判断题
1.土地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
2.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
3.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
4.征收土地60公顷的,应当由由国务院批准。
(×)
5.征收土地40公顷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国务院批准。
(√)
6.农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
(×)
7.征收基本农田3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章城市拆迁法律制度)三、判断题
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4.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5.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6.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9.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搬迁、后补偿。
(×)
10.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1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1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适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13.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4.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15.建设单位可以参与搬迁活动(×)
16.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1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第六章房地产开发
(第六章房地产开发)一、判断
1.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应当在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
2.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3.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
4.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
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
6.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七章房地产转让
(第七章房地产转让)一、判断
1.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
2.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3.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不必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4.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5.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6.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不用随之转移。
(×)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9.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1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1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
1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不办理权属登记。
(×)
13.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必同时转让。
(×)
14.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也可以转让。
(×)
15.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可以转让。
(√)
16.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也可以转让。
(×)
第八章房屋租赁
(第八章房屋租赁)一、判断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2.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解除。
(×)
3.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4.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可以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5.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6.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7.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8.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9.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10.承租人转租房屋的,不必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1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12.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第九章房地产抵押
(第九章房地产抵押)一、判断
1.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2.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必同时抵押。
(×)
3.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5.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6.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7.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8.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9.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10.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12.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1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14.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1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1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17.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也属于抵押财产。
(×)
18.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18.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第十章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十章房地产权属登记)一、判断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3.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4.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第十一章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一、判断
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
4.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5.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6.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7.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8.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不一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9.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10.业主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11.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12.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13.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业主。
(×)
14.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
第十二章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十二章房地产市场管理)一、判断
1.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
2.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3%。
(×)
3.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5%。
(√)
4.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房地产的,免征契税。
(×)
5.契税实行的税率是累进税率。
(×)
6.契税实行的税率是比例税率。
(√)
7.契税实行的税率是定额税率。
(×)
8.契税实行的税率是差额税率。
(×)
判断题:
2
1.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交易关系、物业管理关系及房地产管理关系。
(√)
3.房地产法的体系是指构成房地产法的各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
4.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指房地产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关系过程中发生在房地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5.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
6.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房地产管理主体、房地产开发主体、房地产交易主体和房地产服务主体。
(√)
8.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或职权)和承担的义务(或指责)。
(√)
9.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10.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房地产经济行为和房地产两大类。
(√)
8.土地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
9.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
10.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
11.征收土地60公顷的,应当由由国务院批准。
(×)
12.征收土地40公顷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国务院批准。
(√)
13.农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
(×)
14.征收基本农田3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15.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
16.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
17.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18.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19.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20.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21.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搬迁、后补偿。
(×)
2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2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2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适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25.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26.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27.建设单位可以参与搬迁活动(×)
28.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2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应当在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
30.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31.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
32.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
3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
3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35.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
36.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37.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不必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38.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39.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40.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不用随之转移。
(×)
4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4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4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4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46.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
47.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不办理权属登记。
(×)
48.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必同时转让。
(×)
49.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也可以转让。
(×)
50.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可以转让。
(√)
51.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也可以转让。
(×)
52.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53.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解除。
(×)
54.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55.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可以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
56.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57.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58.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59.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
60.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61.承租人转租房屋的,不必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
6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
63.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64.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64.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必同时抵押。
(×)
65.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6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67.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68.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69.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70.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7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7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7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74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7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76.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7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78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
79.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也属于抵押财产。
(×)
8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8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8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8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84.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8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8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87.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88.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
89.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
90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91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9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
93.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94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不一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95.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96.业主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97.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98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99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业主。
(×)
100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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