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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范文二审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范文二审代理词范文
第一篇代理词范文:
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简介:
我受__律师事务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
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
2、原告证据不足。
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
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
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造成的。
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
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
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化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
人身损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
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因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诉,原告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和造成讼累。
四、请法院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本案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法院处理,原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从程序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本案从实体上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保护,应判决予以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闫国利诉被告宋泽云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法庭在2001年和2004年开庭三次审理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法官认真研究采纳。
一、本案的诉讼主体
原告起诉的有垫江县桂溪拉丝厂、陈祥权、黄增述、宋泽云等四个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由被告宋泽云提供证据并在法庭上申请追加童武和罗先权为被告,而后法院要求原告提出申请追加了两被告并向两被告发出了传票,在通知开庭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现在原告撤销对黄增述、童武和罗先全的诉讼,但没有撤销对宋泽云的诉讼请求,被告宋泽云在法庭上已书面申请追加黄增述、童武、罗先权为被告。
因为宋泽云是这次连环购车中的中间的一个人,他既不是车辆的所有者和肇事者,也不是车辆的使用者和收益者。
所以被告宋泽云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原告的诉权
原告对法院的两份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没有诉权。
原告在2001年立案时原告的损失没有发生,到现在法院的两份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除原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外,大部分没有赔偿损失的发生。
九龙坡法院的判决书确认“因他人的责任致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指闫国利)先予赔偿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这里法院确认的赔偿后有权利追偿,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法院为什么没有受理将本案的所有被告追加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赔偿案”的第三人?
根据民事法学理论,追偿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不是预期发生的损失,所以原告对法院的判决确定的将要发生的预期损失没有诉权。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三、购买车辆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动产的所有权理论,所有权物的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物享有绝对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从本案的买卖状态看,原车所有权垫江桂溪拉丝厂是该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但是它将该车买给了童武,由童武将车买给了罗先权,被告宋泽云是从罗先权的手里买得该车,被告宋泽云将车买给了黄增述,在买卖协议里都表明了过户手续由实际车辆的占有人办理,并且车辆的实际占有人持有车辆过户的一切手续。
与闫国利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牌照是连环买卖车辆的牌照,但是车辆的发电机都不是连环买卖车辆的发电机,过后了解到,是黄增述将连环买卖车辆的牌照买给了陈祥权,陈祥权将该车牌照挂于自己的车上造成交通事故。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车牌照是不得买卖和转让,黄增述出卖车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行为违法人承担。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规定: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宋泽云对陈祥权在自己报废的车上挂上非法购买的车牌照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非法行为的问题
在本案中有两个非法行为,一是黄增述将已经报废车的牌照进行买卖,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陈祥权将已经报废的车辆,用非法购买的车牌照进行上路运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本案的责任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连环购买车辆中的被告宋泽云没有违法行为,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从诉讼程序上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按原来法律的规定,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也可以追加应当参加的诉讼主体,所以被告宋泽云的代理人申请追加诉讼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采纳。
但被告宋泽云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综上所述,原告对没有发生的损失没有追偿的诉权,被告宋泽云既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该车的实际占有使用和从该车取得收益的人,更不是该车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宋泽云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他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从物权的运营支配和运营利益的理念已经作出了指导性司法解释性判例,故请求合议庭认真研究采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第二篇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范本*格式)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马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的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原告作为伤残军人自1989年因公受伤之后,一直享受二等甲级残废的抚恤待遇。
1993年6月原告在被告下辖的福利企业工作期间不慎被机器压伤,造成左手四指粉碎性骨折,不得不做切除手术。
1993年10月10日。
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对其情况做进一步调查并向上一级民政局报告以更换原二等四级伤残证为一等丙级伤残证。
该申请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递交至被告。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至今未作任何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x条之规定,原告已完成举证证明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二、被告具有换发残废证和发放抚恤金的法定职责。
被告作为国家设立的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规定,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抚恤优待工作,对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民兵等因战因公致伤致残或死亡者,依法应予以抚恤;对因战因公司王者的家属和伤残者应给予必要的生活帮助。
原告不幸再次因公伤而不得不依法申请换发残废证,被告具有换发残废证和发放抚恤金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原告的申请合法合理,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迟迟不作答复,造成原告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特此请求法庭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补发马某1年的抚恤金增加额。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代理人:
覃甲
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__年_月_日
注意事项
代理词的撰写要重点放在代理意见上。
代理意见是整个代理词的灵魂和核心,代理人要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详细阐述并加以论证。
另外,要注意根据代理人地位的不同,以及案件诉讼审级的区别等情况,发表不同的代理意见。
如,一审中原告方代理词应围绕起诉事实和理由这一中心,充分阐述争议产生的原因,其争议焦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提出一定的诉讼请求。
若是在二审阶段,代理词的重点应放在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方面。
第三篇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的格式和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x律师李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被告)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我的委托权限是。
,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写为“我是本案原告(被告)__的。
(或监护人),系他的法定代理人,为他代理诉讼”)。
受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开展了调查,走访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
(写明具体的代理意见)。
综上所述,。
(对上述代理意见进行概括)。
根据_法第_条第_款的规定,请求法庭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__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__(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范例一】吴__诉__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__省__县公安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我的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我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受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开展了调查,走访了证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__县公安局对原告所作的处罚裁决是正确的。
2000年5月1日19时,原告吴__到__县__旅社住宿,工作人员让其出示证件,吴不听,并与工作人员争吵后强行住入该旅社。
旅社餐厅工作人员见状,即打lAO报警,巡警金__让吴出示证件,吴不肯,俩人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
为此,我局以吴__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由,于2000年5月3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x作出罚款15。
元的处罚决定。
吴__不服,于2000年5月6日向__市公安局申诉,该局于2000年5月11日以(2000)X公复字第3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
从上述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我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
二、本案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或被侵害人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原告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于200。
年6月27日才向你院提起诉讼,中间相隔四十六日,显然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退一步讲,即使昊Kx符合起诉的条件,我局对吴__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我局的处罚决定也应予维持。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又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李__二000年八月_日
行政诉讼代理词是指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所发表的有关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的文书。
一审代理词由首部、正文和尾部构成。
(一)首部1.标题。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代理词”。
2.称谓。
顶格写合议庭组成人员。
例如“审判长、审判员”。
3.前言。
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说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代理权限;二是说明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进行的工作;三是表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见。
(二)正文1.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
这一部分是对起诉状的发挥和补充,对提出诉讼请求所持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应论证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
一般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代理意见。
第一,主要证据不充分。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才能是合法的。
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甚至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那么就不能反映和证实有关的基本事实,就会使具体行政行为失去立足点。
因此,理由部分应指出行政机关在未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如果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或无效。
一般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二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条文错误;三是适用了业已废止的旧法条文。
第三,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即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也有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第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职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超越了主管权限,二是所实施的处罚措施种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无论行政机关存在着上述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予以撤销。
第五,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了职权。
第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第七,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责任。
2.作为被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应论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第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行政机关在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尾部1.结束语。
代理人总结发言,提出对本案的看法和结论性意见。
应做到概括有力,简洁明晰。
2.代理词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3.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二审代理词由首都、正文、尾部组成。
其中首部、尾部的内容与一审代理词大体相似,正文即代理意见的写法与一审代理词的区别是:
应重点阐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是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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