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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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
大方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毕节地区人事局毕节地区财政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毕署人发〔2009〕4号)和《毕节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教育局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毕地教〔2009〕110号)等文件规定,根据县局2010年7月29日召开的绩效工资发放征求意见座谈会和11月26日召开的绩效工资听证会两次会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经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研究决定,为落实好大方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促进我县义务教育科学发展。
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考核分配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的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激励教师爱岗敬业,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四、绩效考核内容
(一)校长绩效考核的内容。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校,学习教育理论和管理知识,组织实施素质教育,有效实施学校管理,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
重点考核校长政治思想素质,管理学校的能力和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勤奋敬业精神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学校稳定和学校安全保障等实绩。
(二)教师考核的主要内容。
《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
1、师德:
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要把教师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利益,切实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作为教师绩效考核是否合格的基本要求。
2、教育教学:
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情况。
德育工作:
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
教学工作:
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等教学常规(备、教、批、辅、考)工作,考核教师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育管理等情况。
对教学效果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
教育教学研究:
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及取得成果的情况;
教师专业发展:
重点考核教师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等情况。
3、班主任工作:
重点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爱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情况。
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担任班主任,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其他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
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纪律及遵守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等。
各乡镇中心校、中学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体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正确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五、程序和方法
(一)程序
1、成立考核组。
各乡镇中心校、中学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考核组,负责考核分配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实施,考核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9-15人组成,校长牵头负责,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中心校考核组成员中基层小学代表不得少于1/3)。
考核组成员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形式产生。
2、制定绩效考核方案(细则)。
各校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具体方案(细则),力求做到科学有效,程序规范,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考核方案(细则)必须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2/3应到会的人员到会,且有与会人员80%以上同意),经县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3、公开考核的全过程和结果。
建立健全教职工的考核档案,随时接受教职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质询。
考核结果以及津贴发放对象、金额,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5天。
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并予以公示。
学校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或学期)考核。
绩效考核工作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或学期)考核结合进行。
平时考核由学校自行开展,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年度(或学期)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1)教职工个人总结、自评、述职。
(2)考核组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总结、自评、述职和教职工意见与平时考核情况等,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组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评定,综合评定考核等次。
(4)将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在本校公示。
(5)对公示无异议者,按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并将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结果存入个人考核档案,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二)方法
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结合本校实际,根据教师岗位特点和职责,分类进行考核。
各校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
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要充分发挥校长、教师和学校有关组织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力求让绩效考核能全面正确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和发放
按照地区规定,设置班主任津贴、艰苦边远学校教师津贴和校长津贴。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班主任津贴、艰苦边远学校教师津贴、校长津贴和绩效考核津贴四部分组成。
1、班主任津贴:
各乡镇中心校、中学从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按学期(5个月)统筹设置班主任津贴,根据教育、人事部门核定的班级类别定额标准考核发放班主任津贴,考核依据为《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学班主任暂行规定》和中央、省、地班主任工作的有关文件及政策。
结合班主任班级管理的工作量和学生人数,各中小学班主任津贴考核发放标准设置为四类四等,考核为不合格的班主任不享受班主任津贴。
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良好比例控制在25%以内。
具体标准见《大方县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表》,由乡镇所在地中心校和中学统筹安排。
2、艰苦边远学校教师津贴
为稳定边远学校教师队伍,鼓励教职工到边远学校任教,合理配置乡镇中心学校与边远学校师资,促进教育公平发展,设置艰苦边远学校教师津贴,边远学校类别以县教育局核定的为准,边远学校教师津贴发放标准为80元月/人,凡在艰苦边远学校任教边远学校教师津贴按学期(5个月)发放。
3、校长津贴
为充分发挥校长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由各乡镇中心校从本乡镇各小学教师、中学从该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根据考核结果具实提出校长、(含村级校点校长)津贴,校长不再参与学校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边远学校的校长(负责人),可享受边远学校教师津贴,校长(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确需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按该班考核等级的60%计发班主任津贴。
中心校、中学校长津贴由教育局考核分等次计发。
校长津贴分为四类四等:
其中一类学校(学生数1008人以上,含1008人),二类学校(学生数672—1007人),三类学校(学生数336—671人),四类学校(336人以下)。
四个类别均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划定,各类各等级校长津贴标准上限不能突破本级优秀的标准,类别、级别由各乡镇中心校结合实际界定,校长津贴由各乡中心校考核报教育局审核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半年一次。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校长不计发津贴,校长(含乡镇中心小学第一副校长、校点负责人)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
良好比例控制在25%以内。
具体执行标准参见《大方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标准表》
4、副校长以及中层干部可享受一定的补贴,具体执行标准和范围由各乡镇中心校、中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5、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否享受一定补贴,由各乡镇中心校、中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研究决定。
6、名校长、名师、骨干教师是否享受津贴以及具体享受标准由各乡镇中心校、中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研究决定。
7、绩效考核津贴的分配
绩效考核津贴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各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核定。
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倾斜。
(1)校长津贴(含中心校第一副校长、村级校点校长)、教育专干津贴从所在乡镇提取,教育专干享受副校长待遇。
考核比例优秀控制在15%以内,良好控制在25%以内。
(2)超课时津贴:
各学校可参照黔教机编〔1993〕119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核定本校教师工作量,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统筹一定比例设置超课时津贴,体现多劳多得原则。
(3)一线教师津贴:
对在一线岗位工作(教研组长、各科室人员、毕业班教师)的教师,根据付出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的情况设置奖励性津贴(也可折合为课时量给予报酬)。
(4)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突出贡献奖:
学校可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置教育教学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学校管理、后勤服务、教育教学研究与探讨,获国家、省、地、县级表彰的其他工作人员。
七、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及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离退休、退职教职工生活性补贴,依相应职级标准每月按原渠道发放,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八、其他要求
(一)校长考核与教学质量挂钩。
教育局成立校长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中心校、中学校长进行考核,中心小学副校长及村级学校校长由中心校组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绩效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并酌情扣除校长部分津贴:
(1)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学校教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3)校长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4)在全县整脏治乱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5)校长因决策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群访、集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各中心小学、中学确定的副校长、教育专干、中层干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负责人享受津贴补贴的必须事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
经县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办理借调(或借用)手续的人员(以文件依据为准),原则上享受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考核的平均数。
(三)病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处罚期间的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
离退休人员停发退休生活补贴。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
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后,各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六)要确保专款专用。
各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严禁学校挪用挤占津补贴专款用于其他开支。
(七)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教育局将把教职工绩效考核津贴分配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绩效考核津贴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本意见由教育局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2010年1月起实施。
附表1:
大方县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表
大方县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表
(2010执行标准)
班主任津贴标准元∕月
56人以上
优秀
160
良好
140
合格
120
不合格
0
46至55人
优秀
140
良好
120
合格
100
不合格
0
36至45人
优秀
120
良好
100
合格
80
不合格
0
36人以下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不合格
0
附表2大方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津贴标准表
大方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津贴标准表
(2010执行标准)
校长津贴标准元∕月
1008人以上
优秀
700
良好
650
合格
600
不合格
0
672至1007人
优秀
650
良好
600
合格
550
不合格
0
336至671人
优秀
600
良好
550
合格
500
不合格
0
336人以下
优秀
550
良好
500
合格
450
不合格
0
注:
336人以下学校的校长津贴标准,由各乡镇中心校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大方县教育局
二○一O年十一月十日
大方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0日印发
自存3份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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