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赤峰热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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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赤峰热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资料
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电规章〔2016〕第55号
《XX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管理规定》已经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8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
XX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CPIMDCFRD-04-17-2016-03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此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1.按XX电厂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求,将制度的结构改为篇、章、节、条编排格式
解释
部门
安环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安环部安全检察专责
XX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动火作业,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电厂内部重点防火部位和非重点防火区域。
第三条专业技术定义。
动火工作,是指在XX电厂内部重点防火部位和非重点防火区域,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电焊、火焊、明火作业及焚烧工作等。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按照相关协议、规定履行动火工作所负的职责,履行动火工作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安环部是动火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
(一)根据上级消防监督部门规定明确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动火危险等级。
(二)对动火工作票进行审核,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防火重点部位确定为燃料油区、运行各控制室、主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各变压器、电缆间、电缆隧道及桥架、蓄电池室、供应仓库及储煤场等。
第七条一级动火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动火工作,均属一级动火:
1、供应油库的防火禁区。
2、输煤点火油区的油系统及设备。
3、供应仓库的化学药品库房和其他易燃品库房。
4、危险性较大的高处明火作业。
5、较大型的充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和汽车油箱。
(二)一级动火工作票审批程序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XX电厂安环部主任、消防监督员审核,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八条二级动火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动火工作,均属于二级动火:
1、供应仓库防火禁区及一般物品。
2、电缆夹层、母线室、电缆沟、电缆竖井、桥架等。
3、贮存过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小型容器。
4、锅炉供油系统、汽机油系统。
5、大面积烧荒。
(二)二级动火工作票审批程序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经XX电厂安监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审批手续:
除批准权由安环部门执行外,其余与一级动火手续相同。
第九条三级动火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凡属一、二级以外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的动火,均属于三级动火。
(二)三级动火审批程序由动火负责人(不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等不熟悉现场情况的人员)到安环部直接办理《动(用)火申请报告单》。
《动(用)火申请报告单》有效期为一日。
第十条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单位填写,注明工作任务、计划时间、工作组人数和负责人、防火安全措施,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后,XX电厂安环部审核,消防监督员和动火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和制定补充措施后,交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动火时,安环部门消防监督人员应在场。
第十一条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经考试合格,XX电厂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第十二条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工作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六)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七)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重点部位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九)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十)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十一)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十二)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四份,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厂安环部门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工作负责人这一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十三)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工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十四)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目工作的XX电厂人员,按动火管理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原《XX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2013第132号)同时废止。
第六章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记录、图表
第十三条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第十四条相关记录、图表
(一)XX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管理规定流程图(附件1)
(二)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附件2)
附件1
XX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管理流程图
附件2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XX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CPIMDCFRD-04-17-2016-03
执
行
中
发
现
的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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