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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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郭明瑞房绍坤张平华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节质权概述第二节动产质权第三节权利质权nn质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标的的担保物权。
其中,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为动产质权,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为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在设定、效力、实现等方面,与抵押权大体相同。
权利质权包括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一般债权质权、不动产收益权质权,这些权利质权在设定、效力、实现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质权的概念和特点nn质权是指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其质权是指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质押担保的财产的价值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质押担保的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享有质权的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质押的债务人或第债权人称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或质押人,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三人称为出质人或质押人,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质押,用于设定质权的财产称为质权标的或质物。
质押,用于设定质权的财产称为质权标的或质物。
nn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也具有从属性、不可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二、质权的分类二、质权的分类nn
(一)依据质权标的的性质,质权可分为不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nn
(二)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律的属性,质权可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与营业质权。
nn(三)根据质权的内容,质权可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一、动产质权的概念nn担保法第63条规定: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一、动产质权的概念nn动产质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nn
(一)动产质权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担保的动产上设定的权利nn
(二)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nn(三)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的担保物权二、动产质权的设定二、动产质权的设定nn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创设继受取得方式。
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创设继受取得方式。
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也就是质押法律行为,亦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也就是质押法律行为,亦即质押合同。
即质押合同。
nn
(一)动产质权合同的当事人
(一)动产质权合同的当事人nn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nn出质人是指提供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
出质人是指提供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
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出质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出质人为第三人的,也就是物上保证人。
人为第三人的,也就是物上保证人。
nn质权人是于质权成立后享有质权的人。
因质权是质权人是于质权成立后享有质权的人。
因质权是担保债权的,因此质权人须为动产质权所担保的担保债权的,因此质权人须为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主债权人。
债权的主债权人。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二、动产质权的设定nn
(二)质押合同的形式
(二)质押合同的形式nn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若出质人一方将出质动产交付质权人,而质权人也接受的,若出质人一方将出质动产交付质权人,而质权人也接受的,质押合同仍成立,质权人可取得质权。
质押合同仍成立,质权人可取得质权。
nn(三)质押合同的内容(三)质押合同的内容nn1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nn2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n3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nn4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nn55质物移交的时间质物移交的时间nn6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动产质权的设定二、动产质权的设定nn(四)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四)动产质权的标的物nn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亦即质物,质物应当符合以下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亦即质物,质物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两个条件:
(11)须可为让与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须可为让与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动产。
(22)须为特定的动产。
)须为特定的动产。
nn(五)动产质权的成立生效(五)动产质权的成立生效nn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就质押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就质押合同来说,当事人就设定质权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合同来说,当事人就设定质权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就可生效。
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就可生效。
出质人交付质物的时间也就是质权发生的时间。
出质人交付质物的时间也就是质权发生的时间。
质物的交付不能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
质物的交付不能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三、动产质权的效力nn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nn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范围,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质押合同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nn
(二)动产质权效力及于的标的物范围nn动产质权不仅及于质物,而且可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等。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三、动产质权的效力nn(三)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三)质权人的权利义务nn11质物的占有权和留置权质物的占有权和留置权nn2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质物孳息的收取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nn33质物的转质权质物的转质权nn44质权的保全权质权的保全权nn55质权的处分权质权的处分权nn66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nn77质物的保管与返还义务质物的保管与返还义务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三、动产质权的效力nn(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nn1质物的处分权nn2除去权利妨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nn3对质权人的抗辩权nn4质物孳息的收取权nn5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四、动产质权的实现四、动产质权的实现nn
(一)动产质权实现的含义与条件nn动产质权的实现又称为动产质权的实行,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nn质权人实现动产质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nn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nn2质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nn3质权人占有质物
(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方式
(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方式nn质权的实现方式也就是质物的变价方式。
动产质质权的实现方式也就是质物的变价方式。
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
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
nn11以质物折价以质物折价nn以质物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以质物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质权人从所折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受担保所有权,质权人从所折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
的债权。
nn以质物折价方式实现质权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以质物折价方式实现质权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nn(11)经出质人同意。
)经出质人同意。
nn(22)具备质权实现的条件。
)具备质权实现的条件。
nn(33)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方式
(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方式nn2质物的拍卖、变卖nn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变卖则是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出卖。
质权人于实现质权时,就质物折价与出质人达不成协议的,只能以拍卖、变卖质物的方式实现质权。
但质权人也可以不与出质人就质物折价进行协议,而直接将质物拍卖、变卖。
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的,须依法为之。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五、动产质权的消灭nn
(一)动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一)动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nn动产质权的标的为质物,质物灭失的,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标的为质物,质物灭失的,动产质权也因标的的不存在而消灭。
但是,基于质权的不也因标的的不存在而消灭。
但是,基于质权的不可分性,质物部分灭失的,质权不消灭而仍存在可分性,质物部分灭失的,质权不消灭而仍存在于质物未灭失的部分;因质权为价值权,质物虽于质物未灭失的部分;因质权为价值权,质物虽灭失而有代位物的,质权不消灭而存在于代位物灭失而有代位物的,质权不消灭而存在于代位物上。
上。
nn
(二)动产质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动产质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nn担保法担保法第第7474条规定:
条规定: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这里的这里的债权消灭,是指债权的绝对消灭,即不仅质权人债权消灭,是指债权的绝对消灭,即不仅质权人不再享有该债权,他人也不会享有该债权。
不再享有该债权,他人也不会享有该债权。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五、动产质权的消灭nn(三)动产质权因债务人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而(三)动产质权因债务人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而消灭消灭nn出质人为物上保证人时,出质人是为特定的债务人担保其出质人为物上保证人时,出质人是为特定的债务人担保其债务履行的,也就是说其是基于特定债务人的信用而提供债务履行的,也就是说其是基于特定债务人的信用而提供担保的,因此,若该债务人的债务转移给他人而又未经其担保的,因此,若该债务人的债务转移给他人而又未经其同意,出质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也就不存在,质权应当消灭。
同意,出质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也就不存在,质权应当消灭。
nn(四)动产质权因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而消灭(四)动产质权因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而消灭nn在质权人绝对抛弃其质权时,质权当然也就消灭。
因动产在质权人绝对抛弃其质权时,质权当然也就消灭。
因动产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存续要件的,因此,在质权人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存续要件的,因此,在质权人任意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质物所有人时,视为质权人放任意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质物所有人时,视为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消灭。
弃质权,质权消灭。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五、动产质权的消灭nn(五)动产质权因质物占有的丧失而消灭(五)动产质权因质物占有的丧失而消灭nn若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也就不能存在。
质物占若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也就不能存在。
质物占有的丧失,从广义上说,包括质权人任意将质物返还给出有的丧失,从广义上说,包括质权人任意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质物所有人;从狭义上说,仅指质权人非基于自己质人或质物所有人;从狭义上说,仅指质权人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的意思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nn(六)动产质权因实现而消灭(六)动产质权因实现而消灭nn质权人于具备质权实现条件时实现质权的,质权因其实现质权人于具备质权实现条件时实现质权的,质权因其实现而消灭。
而消灭。
nn(七)动产质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七)动产质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nn质权的存续期间应为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质权的存续期间应为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后的22年。
年。
一、权利质权概述一、权利质权概述nn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nn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除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nn权利质权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nn其一,权利质权为担保物权。
nn其二,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一、权利质权概述一、权利质权概述nn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nn权利质权的标的是供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nn权利质权的标的须具备以下特点:
nn1须为财产权nn2须具有让与性nn3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一、权利质权概述一、权利质权概述nn(三)权利质权的当事人nn权利质权也须依合同的方式设立,订立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即为权利质权的质权人与出质人。
权利质权的质权人须为受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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