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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编制规定
审计报告编制规定
第1章总那么
第1条为了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依照《内部审计大体准那么》和《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7号—审计报告》,结合公司具体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审计打算和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操纵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3条《审计报告》在编制时应当表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一样而言,《审计报告》编制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判:
1.经营活动合法性;
2.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
3.组织内部操纵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5.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6.组织的风险治理状况。
第2章《审计报告》编制时刻和原那么
第4条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一样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但假设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依照治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1.审计周期太长;
2.被审计项目内容专门庞杂;
3.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4.突发事件引发特殊要求;
5.组织适当治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形的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形。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劳。
第5条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1.客观性。
《审计报告》必需实事求是反映审计事项,以靠得住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2.完整性。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中发觉的重大事项。
3.清楚性。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腹地说明事实和结论,幸免利用没必要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
4.及时性。
《审计报告》应当及时编制,以便组织适当治理层适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方法。
在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报告》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通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别离送达各有关部门。
5.有效性。
《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治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组织实现预定的目标。
6.建设性。
《审计报告》不仅应当发觉问题和评判过去,而且还应能解决问题和指导以后,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操纵的缺点提出适当的改良建议。
7.重要性。
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关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操纵中存在的严峻不同和漏洞和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有重点地详细说明。
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还要考虑被审单位同意审计建议、采取相应方法的本钱与效益关系。
第6条编制方式。
审计报告能够手工编制,也能够利用运算机软件自动编制。
第7条内部审计人员需用联系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以精湛的沟通与合作技术来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
第3章《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和要紧内容
第8条《审计报告》因审计项目预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一样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大体要素:
1.题目;
2.收件人;
3.正文;
4.附件;
5.签章;
6.报告日期;
7.其他。
第9条《审计报告》各大体要素的内容详见下表。
《审计报告》各大体要素内容
基本要素
要素内容
标题
标题应能反映审计的性质,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
一般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事项(类别);3.审计期间;4.其他
收件人
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管理层;
2.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
3.组织最高管理当局;
4.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或人员;
5.其他相关人员
正文
正文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概况;2.审计依据;3.审计发现;4.审计结论;
5.审计建议;6.其他方面
附件
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性复核审计过程;
2.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
3.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的反馈意见;
4.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
5.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
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并由以下人员签字:
1.审计机构负责人;
2.审计项目负责人;
3.其他经授权的人员
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送出日作为报告日期。
下列情况下应使用相关的日期:
1.由于采纳企业主管负责人的某些修改意见时;
2.内部审计人员在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之后又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新的重大问题时;
3.内部审计报告存在重要疏忽时;
4.其他情况
第10条《审计报告》的要紧内容详见下表。
《审计报告》要紧内容
内容项目
内容说明
审计概况
审计概况是对审计项目的总体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一般主要包括:
1.立项依据。
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审计项目的来源:
(1)审计计划安排的项目;
(2)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3)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
(4)其他项目。
2.背景介绍。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
(2)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性质与特点、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主要管理人员等;
(3)上次同类审计的评价情况;
(4)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
(5)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技术性文件;
(6)其他情况。
3.整改情况。
如有必要,应当将上次审计后的整改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4.审计目标与范围。
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地陈述本次审计的目标,并应与审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相一致;还应当指出本次审计的活动内容和所包含的期间。
如果存在未进行审计的领域,应当在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检查的项目,应说明受限制无法审查的原因。
5.审计重点。
审计报告应当对本次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说明,并指出针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何种措施及其所产生的效果,也可以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重点问题作出简短的叙述及评论。
6.审计标准。
财务审计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制度。
管理审计的标准主要是组织管理层已制定或已认可的各项标准
审计依据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程序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的,当确实无法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应在《审计报告中》陈述理由,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审计结论和整个审计项目质量的影响作出必要的说明
审计发现
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发现事实的现状,即审计发现的具体情况;
2.所发现事实应遵照的标准,如政策、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3.所发现事实与预定标准的差异;
4.所发现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5.所发现事实在目前现状下产生的原因(包括内在原因与环境原因)
审计结论
1.是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和评价结果,表明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持有的态度和看法。
2.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结论可以是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也可仅限于对部分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如有必要,审计结论还应包括对出色业绩的肯定
审计建议
是内部审计人员针对审计发现提出的方案、措施和办法。
审计建议可以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的改善和纠正的建议;也可以是对显著经济效益和有效内部控制提出的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审计建议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现有系统运行良好,无需改变;
2.现有系统需要全部或局部改变:
(1)改进的方案设计;
(2)方案实施的要求;
(3)方案实施效果的预计;
(4)未实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
第11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确认有较大必要性的条件下编制标准的《中期审计报告》。
一样《中期审计报告》应当清楚地说明审计发觉的事实、不良状况的阻碍,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12条《中期审计报告》的格式能够依如实际需要参考以下的格式:
1.题目,可由审计项目和《中期审计报告》两个部份组成;
2.收件人;
3.审计发觉;
4.审计建议;
5.附件;
6.签章;
7.报告日期。
第13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终止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需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楚、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14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能够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4章审计报告编制的程序和方式
第15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终止现场审计工作以后进行。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以下流程编制《审计报告》:
1.做好相关预备工作;
2.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4.复核、修订审计报告并最后定稿。
第16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报告的预备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报告的整体或具体魄式;
2.可能的发送对象,和报告收件人的姓名和职位;
3.审计目的、范围等的表述;
4.审计打算或审计委托书;
5.审计发觉的描述;
6.用以支持审计发觉和建议的各类信息,包括附录、说明和图表;
7.专门灵敏的内容,包括在报告中关于机密内容的披露程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觉的可能性反映和内部政策等;
8.其他需要考虑的重要报告事项。
第17条《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其他成员起草。
如由其他人员起草,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
《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项目小组内进行讨论,并依照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订。
编制《审计报告》应当充分表现《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
第18条在正式《审计报告》提交之前,审计项目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1.审计项目小组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应当依照沟通内容的要求选择会议形式或个人交谈形式。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术,进行平等、诚恳、适当、充分的交流。
2.审计项目小组应当依照沟通结果对《审计报告》适当进行处置。
第19条《审计报告》应当由被授权的审计项目小组成员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复核和适当的修订。
《审计报告》复核、修改后,再通过与组织相关的治理层充分的沟通,经授权人员签章,提交给审计项目有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第20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采纳以下方式编制《审计报告》。
1.考虑《审计报告》利用者的各类合理需求。
有些事项或后续审计结果与本次审计结论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大,但需审计人员向报告收件人如组织治应当局反映提请关注,此类事项和情形应适当写入《审计报告》。
2.反映被审计对象的相关成绩。
对被审计单位的突出业绩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适当说明。
3.反映改良的打算和行动。
由于受到审计目标和预备工作的制约,或受到审计进程中新发生情形的阻碍,审计范围可能与年度审计打算或最初拟定的范围不一致,必要时可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所改良的打算与所采取的行动。
4.揭露致使问题产生的外部不利因素的阻碍。
5.采纳正面的、踊跃的语言。
对审计进程中揭露的消极的审计发觉,在不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声誉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阻碍,客观、准确地以被审计单位可同意的方式写入《审计报告》。
6.运用适当的图表和脚注。
《审计报告》能够运用适当的图表和脚注,以增强灵活性,快速、准确、直观地揭露和传递提供审计信息。
第5章附那么
第21条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拟定,经总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2条本规定的说明权归审计部所有。
第23条相关文件资料
1.《审计报告》。
2.《中期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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