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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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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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
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
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
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
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
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
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问(请检索合同法、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暂不考虑物权法):
1.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
2013年9月5日)
2.关于书桌,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
2013年9月5日)
3.案情基本如题干,但关于沙发的重新设定的案情:
假设甲所挑选的沙发是乙公司长期展示的一件样品,原价17000元,因为样品处理,因而仅要价15000元。
购物过程同上。
甲付款后,乙公司将该样品移至仓库保管,并于9月3日装车,后来发生了上述事故。
问:
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
2013年9月5日)。
4.案情同3,但增加案情:
甲于9月4日向乙公司表示,解除关于该沙发而与乙公司
订立的合同。
问:
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
2013年9月5日)。
5.案情基本如题干(即:
勿考虑上述3、4之新增案情),但新增案情如下:
由于沙发原料涨价,乙公司的供货商提高了供货价格,因此乙公司于9月10日起在卖场中将该款沙发提价至18000元。
9月15日,甲通知乙公司解除关于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全部货款16000
元(=15000+1000)、返还全部送货费用370元(=300+70),并赔偿损失(因沙发涨价而
发生的损失3000元)。
乙公司不同意,遂一直将两物保管到现在(2014年12月31日)。
问:
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
2014年12月31日)。
6.案情同5,问:
关于书桌,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乙公司对甲的请求权(分析时点:
2014年12月31日)。
目录
叁、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问题3) -.2-
一、《合同法》第107条上的请求权..........................................................................-.2-二、结论........................................................................................................................-..2.-肆、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问题4)...............................................................................-.3-
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请求权............................................................................-.3-二、结论........................................................................................................................-..3.-伍、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问题5)...............................................................................-.4-
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请求权............................................................................-.4-二、结论........................................................................................................................-..4.-陆、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问题6)...............................................................................-.4-一、《合同法》第209条、第314条上的请求权.......................................................-4-二、结论........................................................................................................................-..5.-柒、乙公司对甲的请求权(问题6)...............................................................................-.5-
-5-
叁、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问题3)
一、《合同法》第107条上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发生
由于案情没有太多变化,可以沿用问题一当中的分析(理由同上),即甲依然享有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将同款新沙发送到自己的住处并交付给自己的请求权。
但这里需要考虑的是,由于甲购买的是样品,因为被长期展示过,乙公司已经做折旧处理,降低2000元卖给了甲。
根据损益相抵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损益相抵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如果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给甲运送同款新沙发,那么甲则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而获得了2000元的利益,从而违反损益相抵原则。
因此,甲要想行使要求乙将同款新沙发送到自己的住处并交付给自己的请求权,则需额外支付2000元的价款。
(二)请求权的消灭
检索法律规定,本案中明显未发生请求权消灭的事由,所以请求权为消灭。
(三)被请求人的抗辩权该问题已经无需讨论。
(四)结论
甲享有要求乙将同款新沙发送到自己的住处并交付给自己的请求权,但需额外支付
2000元的价款。
二、结论
甲享有要求乙将同款新沙发送到自己的住处并交付给自己的请求权,但需额外支付
2000元的价款。
肆、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问题4)
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发生
联系问题三的论述,甲对乙享有要求其将同款新沙发送到自己的住处并交付给自己的请求权,但需额外支付2000元的价款。
事故发生后,甲提出了要求乙运送新沙发的要求(推定甲提出了新的履行期限),但乙当场表示拒绝,这就出现了法定解除的情况。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在解释上,应当认为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相对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要件为:
(1)债务人有过错;
(2)拒绝履行行为违法;(3)有履行能力。
本案中,乙造成甲损失的行为违法,且作为家具公司,其有继续履行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因而符合上述要件
(1)-(3),甲在9月4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那么,根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
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律依据,应该返还给付人。
”因此,此时甲享有要求乙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即要求乙退还15000元价款和300元运费(理由同上问题二)。
(二)请求权的消灭
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显然未发生请求权消灭的事由。
(三)被请求人的抗辩权该问题已经无需讨论。
(四)结论
甲对乙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即要求乙退还15000元价款和300元运费的权利。
二、结论
甲对乙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即要求乙退还15000元价款和300元运费的权利。
伍、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问题5)
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发生
因为本案是合同纠纷,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甲对乙仍然可以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问题4的分析,甲对乙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要求乙退还15000元价款和300元运费的权利。
那么,甲是否享有要求乙赔偿因沙发涨价而发生的3000元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但书规定: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理性人或常人的标准,本案中的家具公司乙在订立合同时显然不可预见因沙发涨价而导致买受人甲的损失。
因而甲要求乙赔偿因沙发涨价而发生的3000元损失违反了可预见规则,所以不能得到支持。
(二)请求权的消灭
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显然未发生请求权消灭的事由。
(三)被请求人的抗辩权该问题已经无需讨论。
(四)结论
甲对乙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即要求乙退还15000元价款和300元运费的权利。
二、结论
甲对乙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即要求乙退还15000元价款和300元运费的权利。
陆、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问题6)
一、《合同法》第209条、第314条上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发生
根据问题2与问题5的解析,甲对乙仍然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但要求返还1000元书桌
价款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因为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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