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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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工复产执行标准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兼并重组煤矿地面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执行说明
一、
安全
管理
1、管理
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矿井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兼职人员。
30分
机构不健全扣5分;专兼职人员缺1人(项)扣1分,扣完小项为止。
1.调度室不少于4人:
主任1人,调度员不少于3人;2.生产技术科不少于3人:
科长1人,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的;
3.通风科不少于2人:
科长1人,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4.机电科不少于3人:
科长1人,技术人员(应有防爆检查员)不少于2人;
5.安全科不少于3人:
科长1人,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另设地测科不少于2人:
科长1人,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7.突出矿井设防突科不少于2人:
科长1人,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8.科长(主任)及技术人员应有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科长必须有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无制度不得分,缺一项制度扣2分,不切合实际、不能操作一项扣1分,扣完小项为止。
1、所有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科室、区队;
2、所有制度各科室、区队要有学习贯彻签字;
3、各项制度内容科学、严谨、完善、符合矿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记录。
3、安全
培训
(1)五职矿长及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科长、区队长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
1人不持有效证件上岗扣1分。
1、任职文件、身份证、资格证要三对照。
2、证书注明的单位、岗位与本人任职岗位一致;
3、证书在有效期内。
4、考核本岗位相关管理知识,不合格视为证件无效。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工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缺一人扣0.5分,现场发现1人未持证上岗扣0.5分。
1、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操作资格证相对照;
2、证书注明的单位、岗位与本人从业岗位一致;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整改方案中所需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型及人数。
4、证书在有效期内;
5、考核本岗位相关作业知识,不合格视为证件无效。
(3)一般工种按规定培训,考试合格。
1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扣0.5分。
1、经四级或以上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发证;
2、矿内部培训有考试卷、有成绩单;
3、建立培训档案,每人一档;
4、考核现场作业人员相关岗位知识;
5、培训人数满足整改方案需求人数。
4、应急
救援
(1)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人员应熟知内容和动作要领。
无预案扣2分,五职矿长及业务科长1人不知预案内容和动作要领扣1分。
1、预案经专家评审,有评审意见;
2、预案以正式文件发放至科室、区队;
3、预案全员贯彻学习有签字;
4、管理人员熟知预案中相关内容;
5、有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2)矿井配备自救器型号符合规定,数量达到井下作业人员每人1台的要求,并有5%的备用量。
自救器型号不符合要求扣1分,缺一台或一台不合格扣0.5分。
1、自救器型号满足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自救器经有资质部门检测合格;
3、自救器数量为不低于整改方案中所需下井人数的105%。
二、供电
(1)地面供电实现两回路供电,其中一趟回路必须保证能够正常供电,另一趟回路(其它或自备电源)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投入使用,保证人员上、下和通风、排水需要。
15分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
2、矿井其中一趟电源线路上不允许“T”接其它负荷,另一趟回路(其它或自备电源)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投入使用,保证副井提升绞车、主通风机和排水设备供电。
(2)地面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地面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现场试验动作灵敏可靠;
2、地面变电所张挂有和实际对照的供电系统图,设备标志牌齐全;
3、地面变电所验电笔、胶靴、手套等安全防护装置上有合格的校验标签;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有绝缘台;防灭火装置符合规定。
(3)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矿井电源线路,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入井的通讯线路等,必须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2、矿井避雷系统必须有当地气象部门的检测记录。
(4)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现场检查
(5)矿灯完好,数量达到井下作业人员每人一盏的要求,并有10%的备用量。
缺一盏矿灯扣1分,发现一盏矿灯不完好扣0.5分。
1、矿灯有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至少有2个光源;
2、矿灯不存在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等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不完好情况,矿灯能连续正常使用11h,短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高瓦斯矿井装有短路保护器;
3、矿灯数量不低于整改方案中所需下井人数的110%。
4、矿灯房符合规程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灭火器材齐全。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执行说明
三、提升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完好,安全保护装置、信号齐全可靠,并由专职人员按规定检查。
20分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加装:
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和后备保护保护装置,现场试验灵敏可靠;
2、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有定车装置;
3、提升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符合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4、矿井主要提升系统无淘汰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5、现场检查矿井主要提升系统日检记录,绞车房张挂有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记录齐全。
(2)提人立井提升系统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缺一项扣2分。
现场检查
(3)提升钢丝绳、容器、平衡绳、罐道的使用符合《规程》规定。
提升钢丝绳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其它一处不合格扣1分。
1、提升钢丝绳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有“MA”标志;
2、提升容器附属防坠器、连接装置等齐全完好,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MA”标志;
3、平衡绳、罐道符合《规程》规定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符合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
(4)提升系统进行检查和技术性能测试;罐笼防坠器完好。
使用前未进行检查和性能测试扣10分;罐笼防坠器不完好本项不得分。
1、提升系统有检验报告、探伤报告、钢丝绳试验报告;
2、罐笼防坠器完好,按规定进行脱钩和不脱钩试验,有合格的脱钩试验报告。
四、“一通三防”
(1)矿井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另一回路(由其它回路或自备电源)可随时供电。
20分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另一回路(由其它回路或自备电源)可随时供电;
2、矿井主要通风机配电设施满足双回路供电需要,联络开关柜完好;
3、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满足需要,风门能实现电动开闭,配套设施齐全,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2)建立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满足安全需要。
无制度扣5分,检查员缺1人扣1分。
1、瓦斯检查员均需要培训持证件。
瓦斯检查员配备配备数量满足隐患整改需要:
1(人数)×3(班次)×1.609(轮替班系数)人(以上取值均取整数,小数部分按1人取)。
如果区域较大,保留巷道较多,按上述人数2倍。
(3)通风、瓦斯检查、监测仪表齐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风表、瓦斯检定器、便携仪缺一台扣0.5分。
1、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矿井,机械式风表按高、中、低速2套配备;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机械式风表按高、中、低速3套配备;
2、低浓度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瓦检员数量1.5倍配备;高浓度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照矿井每采区1台数配备;
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应满足复工复产阶段应配备人员下井需要,并有20﹪的备用量;
4、自燃发火矿井一氧化碳检测仪不少于3台;
直读式粉尘测定仪不少于1台;高瓦斯矿井增加仪器仪表:
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测定仪各1套;突出矿井增加设备、仪器仪表:
防突钻机(如MKF-2)每工作面1台,瓦斯突出参数仪(如WTC)每工作面1台,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测定仪(WT-1)1台,煤钻孔瓦斯解吸仪(MD-2)每采区2台,钻孔瓦斯初速度测定仪及配套胶囊封孔器(ZLD-2及JN-2)每采区2套。
(参见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T--50518-2010)
五、压风
压风设施齐全,供风能力能够满足安全需要。
5分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地面安装有不少于2台压风机,无淘汰设备。
2、压风机配套风包、压力表、安全阀、释压阀和电气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有试验记录;
3、压风机及其配套设施有检测检验报告;
4、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六、地测防治水
有矿井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报告。
5分
缺一项报告扣3分
1、查矿井储量核实报告经国土部门的批复和备案文号及备案资料;
2、查水文地质报告或有水文地质部分的矿井地质报告。
七、通讯
通讯系统可靠。
矿调度室设有与外部联系的直通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主要通风机房的电话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5分
矿调度室不设与外界联系直通电话扣3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矿调度室设有与外部联系的直通电话;
2、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主要通风机房的电话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3、系统是否有调度台,是否有调度、录音功能;
4、系统是否有安全耦合器及防雷保安单元。
附表2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兼并重组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20分)
1、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矿井设有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高突矿井和水害严重或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的矿井需配备通风或地测副总工程师;矿井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兼职人员;相关技术和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分
机构不健全扣2分;应配人员缺1人扣0.5分,扣完小项为止。
根据矿井实际,在地面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基础上增加,具体以省煤层气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2、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4分
无制度不得分,缺一项制度扣1分;不切合实际、不能操作一项扣0.5分,扣完小项为止。
1、所有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科室、区队;
2、所有制度各科室、区队要有学习贯彻签字;
3、各项制度内容科学、严谨、完善、符合矿井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记录。
3、安全培训
(1)五职矿长及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科长、区队长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
4分
一人不持有效证件上岗扣1分。
1、任职文件、身份证、资格证要三对照。
2、证书注明的单位、岗位与本人任职岗位一致;
3、证书在有效期内。
4、考核本岗位相关管理知识,不合格视为证件无效。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工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特种作业人员缺一人扣0.5分;现场发现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扣0.5分。
1、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操作资格证相对照;
2、证书注明的单位、岗位与本人从业岗位一致;
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矿井定员中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型及人数。
4、证书在有效期内;
5、考核本岗位相关作业知识,不合格视为证件无效。
(3)矿井必须开展全员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
无计划扣1分,落实不到位扣0.5分;现场提问1人次不合格扣0.2分。
1、上岗人员经四级或以上培训机构培训发证;
2、矿内培训有考试卷、有成绩单;
3、建立培训档案,每人一档;
4、考核现场作业人员相关岗位知识;
5、培训人数要满足矿井定员人数;
6、矿井、区队要有培训计划落实的记录。
4、生产技术图纸
矿井应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采掘工程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井下运输系统图;6.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7.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8、井下通信系统图;9、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图。
2分
缺一种图纸扣1分,一种图纸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扣0.5分,扣完小项为止。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主要查:
①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应加绘立面投影图、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②矿井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③矿井充水性图、④综合水文地质图。
2、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及储量的内容应符合《矿井地质规程》的要求。
3、矿井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的内容应符合《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4、矿井充水性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图的内容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5、安全费用
依法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2分
不提取本项不得分,没有足额提取或不按规定使用扣1分。
1、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使用文件,内容符合上级规定;
2、项目计划、审批、实施、验收符合规定;3、费用使用范围、标准符合文件规定。
6、人员定位系统
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到位,运行正常
2分
未建立本项不得分,运行不正常扣1分。
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系统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2、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安全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4、应有人员定位系统设计图,人员定位设计方案。
7、应急救援
(1)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相关人员应熟知内容和动作要领。
2分
无计划、无预案各扣1分;五职矿长及业务科长1人不知预案内容和动作要领扣0.5分。
1、预案经专家评审,有评审意见;
2、预案和计划以正式文件发放至科室、区队;
3、预案和计划全员贯彻学习有签字;
4、管理人员熟知预案及计划中相关内容;
5、预案及灾防计划有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6、定期对预案及灾防计划进行修改。
(2)矿井配备自救器型号符合规定,数量达到井下作业人员每人1台的要求,并有5%的备用量。
自救器型号不符合要求扣1分,缺一台或一台不合格扣0.2分。
1、自救器型号满足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自救器经有资质部门检测合格;
3、自救器数量为不低于矿井定员中所需下井人数的105%。
二、机电运输(25分)
1、供电系统
(1)矿井实现两回路供电,供电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6分
不符合要求本专项不得分。
1、矿井两回路电源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别接任何负荷。
(2)井下各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不得少于双回路供电。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应有双回路供电。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1分。
现场检查
(3)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一处没有接地保护装置扣0.5分。
1、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的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现场试验动作灵敏可靠,有试验记录;
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设可靠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网络均应装设可靠的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
缺一处保护装置扣0.5分。
1、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设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现场试验动作灵敏可靠,有试验记录;
2、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查试验记录;
4、井下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5)井下使用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阻燃电缆。
使用非阻燃电缆一处(1-100m)扣0.5分。
1、电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阻燃性检验报告齐全,帐、卡、物三对照。
2、有在用电缆抽检试验报告,并和实物相对照。
3、现场电缆选型合理,敷设达标,标志牌齐全。
(6)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矿井电源线路,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入井的通讯线路等,必须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
2、矿井避雷系统必须有当地气象部门的检测记录。
(7)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一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现场检查
2、电气设备及保护
(1)井下主要电器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有失爆现象。
5分
发现淘汰设备和失爆现象本项不得分;一台设备缺一证扣0.2分。
1、井下主要电器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第一、二、三批淘汰产品;
2、在用电气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帐、卡、物三对照;
3、有电气设备入井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入井证保存完好;
4、机电科配齐专职防爆检查员(低瓦斯矿不少于2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不少于3名);
5、井下电气设备不存在失爆。
(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一台设备少一种保护扣0.5分。
1、现场检查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的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2、现场检查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的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3、现场检查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的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3)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接地装置应符合规定。
井下没有主接地极扣1分;井下主接地极不符合规定扣0.5分;其它一处达不到要求扣0.2分。
1、现场检查矿井主、副接地极的完好情况;
2、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是否有保护接地;
3、检查井下接地遥测记录;
4、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规程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装设是否合格。
3、照明通讯以及信号
(1)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2分
未使用综合保护扣1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井下工作场所严格按照规程第四百三十七条加装足够的照明;
2、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3、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配电有无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2)矿井通讯系统完善。
矿调度室必须设有与外部联系的直通电话;井下通迅符合《规程》要求:
采掘作业地点、机电峒室应安设专用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主要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直接联系。
一处使用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矿调度室设有与外部联系的直通电话;
2、系统是否有调度台;是否有调度、录音功能;是否有安全耦合器及防雷保安单元。
3、井下电话机应是本质安全型。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4、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井下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5、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3)矿灯完好,数量达到井下作业人员每人一盏的要求,并有10%的备用量。
缺一盏矿灯扣0.5分;发现一盏矿灯不完好扣0.2分。
1、矿灯有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至少有2个光源;
2、矿灯不存在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等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不完好情况,矿灯能连续正常使用11h,短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高瓦斯矿井装有短路保护器;
3、矿灯数量不低于矿井所需下井人数的110%;
4、矿灯房符合规程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灭火器材齐全。
4、矿井主要提升装置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完好,安全保护装置、信号齐全可靠,并由专职人员按规定检查。
5分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加装:
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和后备保护保护装置,现场试验灵敏可靠;
2、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有定车装置,箕斗提升有定重装载;
3、副井上下井口安装自动安全门,加装井口操车系统;
4、提升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符合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5、矿井主要提升系统无淘汰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6、现场检查矿井主要提升系统日检记录,绞车房张挂有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记录齐全。
(2)提人立井提升系统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每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扣2分。
现场检查
(3)提升钢丝绳、容器、平衡绳、罐道的使用、检验、更换符合规定。
提升钢丝绳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其它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提升钢丝绳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有“MA”标志;
2、提升容器附属防坠器、连接装置等齐全完好,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MA”标志;
3、平衡绳、罐道符合《规程》规定,优先采用钢丝绳罐道液压张紧装置,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符合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
(4)提升系统必须进行检查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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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复工 执行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