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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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第一节引言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结论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 /股份公司/公司
指
股份有限公司
指
有限公司,系 的前身
指
设计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指
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指
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指
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指
有限责任公司
指
新三板 资产管理计划
指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所
指
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指
《 律师事务所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
指
《 律师事务所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会计师
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指
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指
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 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
指
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指
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指
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本次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公司法》
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改革意见》
指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30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经发行人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指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登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本《律师工作报告》主要数值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致: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改革意见》、《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引言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简介
(一) 律师事务所原名 ,于 年创建于北京, 年 月 日更名为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更名为 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 。
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住所为 ,负责人为 。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 律师共同签署:
:
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 】,本科毕业于【 】财政专业,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MBA,主要从事企业改制、IPO、重组并购等证券方面的法律业务,在并购重组、股票公开发行、海外上市及企业的境内外私募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为数十个公司的重组、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及大型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 】,【 】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学士、 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改制、IPO、重组并购、债券发行等证券方面的法律业务。
上述律师均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是:
,联系电话是:
,传真:
。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本所承办律师在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自 年 月 日开始正式启动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并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工作。
为完成上述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指派承办律师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承办律师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资料收集与验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多次进驻发行人住所工作,向发行人提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资料的核查清单,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批准与授权、实质条件情况;发行人主要资产、重大合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及规范运作情况;发行人经营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环保、税务和诉讼情况;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等。
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对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重要客户和供应商求证,制作谈话记录,取得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并要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5%以上的重要股东等就一些重大问题和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或承诺。
(二)与各方沟通
本所承办律师参加了由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发行人上市配套文件审查
本所承办律师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查了《公司章程(草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运作文件;协助发行人草拟、修改和审查了与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审查了发行人的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查阅了股份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等其它文件;参与讨论和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文件。
(四)制作工作底稿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在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对相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制作了本《律师工作报告》。
三、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的声明事项
1.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承办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2.对于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4.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签到表;2.查阅了发行人 年 月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签到表;3.列席了发行人 年 月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同日,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 年 月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年 月 日,发行人召开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填补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
10.《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各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取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同意。
(二)《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主要内容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1.00元;
2.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超过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3.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资格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授权公司董事会与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6.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7.发行与上市时间: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 个月内发行;
8.拟上市地点:
深交所;
9.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主要内容为: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主要事宜: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或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
2.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并回复相关反馈意见;
3.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等具体事项;
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具体事项做出调整;
6.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手续;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
8.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后,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9.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10.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授权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四)关于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该议案主要内容包括: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将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发行人承诺:
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
C、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
D、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本公司控股股东 承诺:
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
C、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
D、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
C、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
D、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上述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相应书面承诺。
(五)关于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所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函》;2.发行人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股东出具的相关书面承诺文件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已出具的主要书面承诺情况如下:
1.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下同),公司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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