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版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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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版精编版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促进预算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预算项目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委有相关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验收工作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类二级预算项目。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项目的重要性,中央级预算项目分为重大改革发展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类。
第四条项目验收是指项目实施完成后,水利部及预算单位以项目预算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分为自验和终验。
自验是指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的验收。
终验是指水利部及预算单位按照项目验收权限,对下级预算单位已自验项目开展的最终验收。
在本单位验收权限内,预算单位对项目进行的自验即为终验。
第六条项目验收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规范、有效。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将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涉密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章验收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办法;
(二)研究制定水利部项目验收工作年度计划(以下简称验收计划);
(三)组织开展验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验收工作;
(四)指导监督预算单位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验收工作,并接受上级单位指导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项目验收计划;
(二)负责按照验收权限组织对项目进行自验或终验;
(三)负责指导监督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验收工作;
(四)负责项目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总结;
(六)配合上级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验收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条水利部及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牵头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并负责验收工作中的财务部分,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编制项目验收计划;
(二)牵头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的自验及下级预算单位项目的终验工作;
(三)牵头组织对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进行审查;
(四)协助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内容、合同管理、项目成果质量及实施效果等进行审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验收中发现财务问题的整改;
(六)组织编写本单位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总结及验收申请;
(七)配合业务部门编写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第十一条水利部及预算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业务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并负责验收工作中的业务部分,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本单位项目自验及下级预算单位项目终验工作;
(二)牵头组织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内容、合同管理、项目成果质量及实施效果、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等进行审查;
(三)协助对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方面的审查;
(四)负责组织开展验收中发现业务问题的整改;
(五)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协助编报本单位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水利部及预算单位的验收权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重大改革发展项目由水利部实施终验;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水利部统一编制实施方案的由水利部实施终验;其余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终验。
水利部统一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是指由水利部有关司局牵头或委托具体预算单位牵头统一编制并印发实施方案的项目。
二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重要性、预算规模等因素明确验收权限,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验收权限制定项目验收计划,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水利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工作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组织,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共同开展。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受水利部财务司委托,承担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工作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
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项目验收工作能力与条件的机构承担项目验收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组。
对具有重大影响、业务内容复杂、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水利部和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验收的具体实施细则,成立专门的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可下设业务专业验收组和财务专业验收组。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组(验收委员会)实行组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成员由业务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七条验收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
(二)熟悉项目相关专业领域知识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具备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及以上职务,基层预算单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单位参加项目具体实施的工作人员以及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验收结论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四章验收程序与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整体实施完毕,并达到如下条件,方可组织验收:
(一)项目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已完成对外委托合同的验收;
(三)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文件及备查资料等已准备完备;
(四)项目目标、主要工作内容等重要内容的变更已获得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批准或备案;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须进行专业验收或技术鉴定的,应提交有关专业验收或技术鉴定报告;
(六)项目文件材料及成果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完成,并符合档案完整、准确、规范、系统性的要求;
(七)对于重要的、金额大的项目,应开展验收前审计并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下发验收计划,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预算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含自验)。
需要上级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应将项目成果资料等整理完毕,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并按项目验收权限逐级向上级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预算单位应逐级汇总,向组织验收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验收单位)上报延期验收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明确验收时间。
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应从接到验收单位项目验收通知10个工作日内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验收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申报文本、预算批复、预算调整文件等;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详见附件1)、完成成果清单资料;
(三)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办法、项目财务会计账表、项目决算表(详见附件2);
(四)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3)、对外委托合同及验收情况说明等;
(五)政府采购执行相关资料;
(六)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情况表(详见附件4);
(七)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审计的报告及整改结果报告;
(八)其他归档文件材料及验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验收程序主要包括:
(一)验收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宣布成立验收组;
(二)验收组听取预算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验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质询;
(四)验收组审阅验收文件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逐项核实有关验收内容及相关结果;
(五)验收组根据验收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5),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议,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详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的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落实;
(二)项目是否按预算实施完成,成果是否提交;
(三)项目实施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五)政府采购是否符合规定;
(六)合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已组织验收;
(七)项目实施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验收、登记、入账;
(八)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文件材料及成果是否已按档案管理要求完成收集、整理和归档;
(九)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到位;
(十)其他需审查事项。
第二十五条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被验收单位出具正式的书面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水利部统一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每年由各预算单位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水利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待项目全部完成后,在二级预算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水利部组织开展终验。
第二十七条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简化验收程序:
(一)每年业务工作内容相对固定、支出预算变动不大的专项业务费项目,可以3年为一个验收周期,在一个验收周期内至少验收一次;一个验收周期内未安排开展项目验收的年度,可以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代替验收。
支出预算变动不大,是指年度支出预算比上年调整幅度不超过40%。
(二)预算单位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下项目,可以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代替验收。
5万元(含)以下的外委合同可以成果报告等替代对外委合同的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单位和验收组成员应遵守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验收结论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不能完成预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指标的;
(二)擅自对项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等进行重大调整且无法进行整改的;
(三)项目实施中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四)项目工作成果、质量存有严重缺陷的;
(五)提供虚假验收资料的;
(六)验收组认为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整改:
(一)项目验收资料不全,验收组无法开展验收工作的;
(二)项目工作成果、质量未达到预期要求的;
(三)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四)验收组认为应整改后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需要整改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按照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再向验收单位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结论应作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可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或存在预算项目未通过验收情况的,原则上两年内暂停受理该预算单位新增项目预算申请。
第六章验收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水利部及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预算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验收工作的规范性、验收结论的准确性和验收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水利部及预算单位可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
“四不两直”是指对被检查对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的验收计划,上报验收管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八条水利部及预算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类型、严重程度等,直接或责成下级预算单位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是指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九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口头批评、约谈、通报批评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
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方式见附件7。
第四十条项目验收及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及个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线索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2〕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财务〔2012〕400号)和《水利部财务司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务财〔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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