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制定的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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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旅馆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篇一:
旅馆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旅馆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
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物保管制度。
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
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1、门卫值班制度。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密掌握出入旅馆人员情况,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旅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查堵违法犯罪分子。
2、来访制度。
对进客房部的来访人员,一般不予登记。
必要时有礼貌地查验证件,或由服务员与住客联系,征得住客同意后方准进入客房。
3、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各旅馆应指定专人负责旅客财物的保管工作。
保管人员要注意查询、发现保管财物中的危险、可疑物品;严密财物保管的登记、领取、交接手续,严防丢失和冒领。
4、值班查房制度。
各旅馆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管好客房锁匙,凭住宿证或收款单对号开房;向住客介绍住宿遵守事项,动员住客将贵重财物交旅馆保管;经常巡查客房,掌握住宅来访人员情况,维护客房治安秩序,保障旅客和客房财物安全。
情况报告制度。
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人员和发生案件、事故,旅馆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本旅馆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并采取措施控制罪犯,保护现场;危急事件要立即组织抢救。
篇二:
旅馆业规章制度
天山区红宝石商务酒店规章制度
旅客住宿须知
为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旅客住宿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旅客住宿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男女要求同居一室的,必须持有双方的《结婚证》;
2、境外旅客不准到非接待境外旅客的旅馆住宿;
3、旅客不得私自留宿非住宿人员,不得转借住宿证件,不准大声喧哗,收听、收看收音机、电视机,音量不要过大;
4、旅客要提高防火意识,不准卧床吸烟,不得私自在客房内生火;
5、旅客所带的现金、财物要到寄存室寄存,领取时要凭该旅馆出具的寄存证件。
携枪
住宿的军警和司法人员,要将枪支、弹药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寄存;
6、旅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7、严禁在旅馆内进行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8、注意公共卫生,保持店内清洁,爱护旅馆财物,损坏东西要照价赔偿;
9、旅客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和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旅馆负责人或公安机关报告;
10、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检查。
安全值班检查制度
1、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堵塞各种治安隐患和漏洞,保护旅客安全,旅馆负责人和职工要严格值
班制度,经常对旅馆进行安全检查;
2、旅馆负责人要经常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结合服务工作注意发现生活起居反常的、
来往人员复杂的和形迹可疑人员;
3、旅馆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职工在交接班时,要全面检查本岗位的防火、防盗等情况,落实岗位
安全责任制;
4、要加强夜间巡视检查密度和频率,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不定期全面检查旅馆的房屋结构,供电线路、用火、用电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
旅馆登记验证制度
1、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进行住宿登记;
2、接待旅客住宿时,要使用旅馆业微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信息、扫描照片;没有使用旅馆业微
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要统一使用公安局印制的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内容要详细、准确;
3、登记时要查验旅客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没有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的不得办理住宿手续;
4、未经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办理境外旅客的住宿登记;
5、旅馆要备有旅客住宿登记簿,微机传递信息受阻时,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交住地派出所查验。
旅馆情况报告制度
旅馆业职工发现旅客中有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危害国家安全或凶杀、纵火、爆炸、抢劫、诈骗、盗窃、卖淫、嫖娼、走私、赌博、吸毒、贩毒、传播
淫秽物品、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2、与公安机关通缉或协查的罪犯、查找的赃物相似的;
3、携带有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
4、持有使用、伪造、涂改过的证件的、证件和身份不相符的;
5、旅馆工作人员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旅馆业微机录入制度
1、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9)100号文件精神,实施微机联网,否则不准开业;
2、旅馆内联网微机必须专人专用,除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外,不得安装其它软件;
3、旅客住宿登记时,登记人员认真检查身份证件,将信息完整录入微机,如有不及时录入或不按规定
的项目如实录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4、、旅馆微机共用系统,旅馆之间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登记工作;挂靠的旅馆,对住宿旅客的证件
如实登记,不履行住宿登记的,一经发现予以停业整顿;
5、公安机关查处旅馆内违法犯罪嫌疑人,经查实没有办理住宿登记或没有录入微机的,将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处理。
6、因微机操作人员失误或其他人员随意更改软件,导致线路上传信息不畅通,造成重大失误的,除停
业整顿外,对旅馆严肃处理。
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1、旅馆必须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室或设置保险箱,确定专人负责,免费为旅客保管财物;
2、现金和物品应分开保管存放,一个旅客一个寄存牌;
3、旅客存取现金和物品时应严格执行对牌号、对姓名、对房号、床号的规定,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冒领;
4、旅馆严禁寄存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易燃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
发
现上述物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5、对旅客遗留的物品,除违禁品、危险品、淫秽物品及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外,其它物
品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设法找到失主,无人认领的,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篇三:
旅馆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前台人员住宿登记制度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
“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认真的辨别工作;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发现协查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公安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
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三、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核对证件号码;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四、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管,并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经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
旅馆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一、旅馆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贵重物品保管室,应有保险柜、报警装置、指定专人看管。
二、建立验证、登记、存放、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
三、严禁存放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
四、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登记备案,或揭示招领,设法归还原主,经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遗失物品处理。
五、发现危险物品、违禁品或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赃物,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藏转移或者擅自处理。
六、因旅馆的管理责任,致使旅客财物丢失、被盗的由旅馆负责赔偿。
旅馆治安管理查验登记制度
一、旅馆前台服务人员必须经过治安防范知识,旅馆信息系统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对每一位住宿旅客逐项如实准确录入旅客信息系统。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并如实准确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
三、如发现住宿人员所持证件已过期或者有伪造、涂改等情形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对拟住宿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当按《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
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常住办事机构的,必须查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对长期包房或者租用旅馆客房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共他人员居住的,应当办理旅客住宿手续后,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
六、对无身份证、需要住宿的旅客,应告知旅客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查验后,凭当地派出所证明进行登记住宿。
旅馆访客来访登记制度
一、旅馆接待造访旅客的人时,应询问是造访谁,住几号房,被访者是否在客房,是否方便,是否同意该造访者前往,在被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办理来访会客事宜。
二、旅馆服务人员应请来访者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单,经验证和核对登记后放行,访客离开前应将会客单交回,会客时间应适当限制。
三、旅馆服务人员发现来访者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可疑物品,反动、淫秽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制止来访者造访住宿旅客。
旅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2、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3、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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