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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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垦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黑龙江垦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垦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垦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气象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气象灾害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行政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应于垦区内气象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垦区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分局和农场参照总局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1、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总局分管领导及总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总局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总局农业局局长和总局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
气象灾害发生后,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总局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总局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总局农业局主管气象副局长担任。
3、成员单位。
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处、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宣传部、通信处、环保局、民政局。
(二)部门主要职责。
1、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垦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总局农业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负责领导和协调垦区气象台(站)进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总局发改委:
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总局水务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江河、水库等水文与受灾信息。
(4)总局林业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信息和受灾信息;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5)总局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畜牧生产抗灾自救和信息提供,做好畜禽卫生防疫工作。
(6)总局国土资源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抗灾抢险工作。
(7)总局环保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与污染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抢险工作。
(8)总局民政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9)总局教育局:
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0)总局公安局:
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11)总局财务处: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12)总局建设局: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3)总局交通局:
负责保障垦区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14)总局卫生局: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15)总局广播电视局: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6)总局通信处:
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三)应急指挥场所。
1、基本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总局机关办公楼,建立指挥系统,通过通信网络指挥垦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机动指挥场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待建移动气象站)上。
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1、各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和评估等工作。
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1、各级气象台站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更为严密的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5、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预警支持系统。
1、垦区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垦区气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以气象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1、根据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重大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灾害性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2、Ⅳ级预警。
垦区各气象台站预报预警本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过程、或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下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时,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气象灾害,由事发地所在分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Ⅲ级预警。
垦区各气象台站预报预警本区域内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或2个以上农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或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l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由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4、Ⅱ级预警。
垦区各气象台站预报预警l个农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或4个以上农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或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时、可能发生极大的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5、Ⅰ级预警。
垦区各气象台站预报预警3个以上农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气象灾害的、或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Ⅰ级预警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过程,总局气象部门将气象灾害预警情况报告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
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决定启动Ⅰ级预警后,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四、应急响应
(一)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同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1、Ⅳ级响应。
分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后,分局气象台、站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气象台、站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家气象部门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农场、分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总局农业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气象台、站通报。
2、Ⅲ级响应。
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垦区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各气象部门应急人员全部到位,24小时全程跟踪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各气象部门应当及时与省气象部门沟通,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各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气象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的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各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气象部门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区域的气象部门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总局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所在分局、农场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分局、农场两级气象部门通报。
3、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后,总局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垦区各级气象部门应急人员全部到位,24小时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垦区各级气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工作;
——垦区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垦区各级气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气象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的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发生地的分局、农场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分局、农场两级气象部门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分局、农场两级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分局、农场两级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
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Ⅰ级响应。
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发布Ⅰ级预警后,总局、分局、农场气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总局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省气象部门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分局、农场两级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分局、农场两级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的分局、农场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分局、农场两级气象部门通报。
5、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
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二)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1、Ⅳ级响应。
事发地所在分局、农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分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2、Ⅲ级响应。
总局和事发地的分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3、Ⅱ级响应。
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Ⅰ级响应。
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三)信息共享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四)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
指挥部报告。
(五)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分局和农场气象台站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总局和分局气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行政部门和上级气象部门。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六)新闻发布。
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
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
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七)应急终止。
1、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Ⅰ级预警的国务院应急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Ⅱ级预警的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3、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行政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行政部门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3、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灾害保险。
1、气象部门应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保障。
1、基本指挥所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2、流动应急指挥车通过已配备的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实现现场指挥。
(二)资金保障。
垦区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保障。
1、以国家和垦区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事发地的行政部门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四)装备保障。
1、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等。
(五)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
队伍。
(六)技术储备与保障。
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
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
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七、附则
(一)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
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
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行政部门或者上级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预案管理。
1、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分局、农场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总局行政部门备案。
(四)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总局农业局会同总局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文本表格
2、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规范化格式文本
1、黑龙江垦区气象灾害接警记表
报警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报警时间:
年月目时分
报
警
电
话
接警人:
应急
处理
措施
建议
领
导
批
示
处
理
结
果
2、气象灾害应急启动令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年月日时,垦区农场发生了(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
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垦区气象灾害应急顶案》以及《黑龙江垦区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盖章)
年月日
3、气象灾害应急结束令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结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年月日时,垦区农场发生了(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
事件的原因是(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启动了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据《黑龙江垦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垦区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盖章)
年月日
4、气象灾害应急新闻发布稿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气象灾害)的
新闻发布稿
(1)
年月日时,黑龙江垦区农场发生了(气象灾害)。
截至目前,已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
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启动了
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
(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月 日
(适用于气象灾害刚发生)
5、气象灾害应急新闻发布稿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气象灾害)的新闻发布稿
(2)
年月日时,黑龙江垦区农场发生了(气象灾害)。
截至目前,已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
事件的原因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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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垦区 气象 灾害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