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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
首秦龙汇球团总厂发〔2009〕16号
关于下发《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球团总厂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球团总厂固定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有效地保值增值,制定了《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球团总厂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首秦龙汇球团总厂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首秦龙汇球团总厂办公室2009年4月26日印发
主题词:
资产管理制度通知
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球团总厂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球团总厂(以下简称首秦龙汇球团总厂)固定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有效地保值增值,特制定《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球团总厂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专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从总厂到作业部(包括部室)实行两级扁平化管理模式。
固定资产由谁使用,归谁负责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一般界定标准为:
(一)生产用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生产用资产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含2000元)。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工具、器具和用品等为低值易耗品。
但为了便于管理,统一口径,对有些资产不受使用年限与价值大小两个条件限制,以《首钢总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低值易耗品目录》为依据处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台(套)划分原则
第四条机械设备台(套)划分原则:
具有原动机、传动装置和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三要素)并能独立完成既定的生产工作,可划分为一台(套)设备。
大型工业装置虽不是由三要素组成,但能完成某项既定任务,如链篦机、回转窑、环冷机等,可划分为一台(套)设备(包括自身的附属管道及装置)。
(一)依附在一个主机上的工作辅机,虽然具有三要素,并有相对独立的工作能力,但只有组合才能完成工序中既定任务,不能独立划分,只能和主机合称一台(套)设备。
(二)配合多台主机完成既定工作的液压站、润滑站,按系统划分为一台(套)设备。
仅与一台主机配套的则按工作辅机定,不单独划分,如风机润滑站。
(三)由一个电气控制系统共同完成独立工序任务的,以控制方式为依据,划分设备台(套)。
(四)对于大型设备,如链篦机、回转窑、环冷机等应按各部分功能,划分为主体及若干台辅助设备。
如:
锅炉可分为锅炉本体、风机、上水泵、上料装置等。
(五)有备用装置的设备,如动力供应装置,可按单机组划分为若干台(套),其公用系统依附于其中某一机组。
(六)动力管线不划为设备台套,按种类、规格、长度统计。
第五条电气设备台(套)划分原则:
(一)高压供电设备:
是指工频50HZ、电压等级在3KV(含3KV)以上的供电设备,包括高压开关柜、变压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及保护装置等。
1、进线开关柜、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柜、母联开关柜各自单独划为一台(套)设备。
2、出线开关柜、变压器及电容器、电抗器、可控硅传动系统等装置构成一条供电线路的,可与用电主机组合划为一台(套)设备。
3、在同一高压室内,功能相同或相近的高压设备可按功能、区域分别划分台(套)。
4、如高压供电设备和主传动设备产权分属不同单位,按各自管理的设备分别划分台(套)。
(二)低压供电设备:
是指工频50HZ、电压等级在400V以下的供电设备,包括电压开关柜、保护装置等。
1、集中在一个站(室)内的低压供电设备,可按站(室)划分为一台(套)设备;
2、站(室)外的低压供电设备可单独划为一台(套)。
(三)电气控制设备:
指控制电气设备运行状况的操作台、控制柜、直流操作系统、显示屏等。
1、操作台、控制柜等集中在一个室的电控设备按室划为一台设备;
2、独立的操作台、机旁操作箱划归所控设备,不单独划分台(套)。
(四)电气传输设施,如母线、滑线、电缆、导线等以规格长度统计,不单独划台套。
第六条设备划分举例:
(一)链篦机:
按主传动数目划分台(套),机前、机后单独划分台(套)。
(二)液压站、润滑站:
每一个系统可能包含多个油箱、泵(包括备用)、过滤器、液压元件等,可划为一台设备(其止点为站内最后一个出口截门)。
(三)水泵、水泵站:
一台泵划为一台设备,从吸水龙头到出口逆止阀或延至站内管道,有备用泵组时,主泵(1#泵)应包括公用管道设施。
为多台泵上水的真空泵组,单独划台。
有动力装置的水过滤器,可划为一台设备。
浓缩池、漩流井、储水池为工业建筑。
(四)空压机、氮压机等:
一台空压机包括从吸入口至储气罐出口所有设备及机旁操作箱。
几台空压机共用一个储气罐,则将储气罐及公用设施划给主机。
(五)重油站:
重油罐单独划为一台设备。
(六)软化水站:
小型软化站(4吨/时以下)以一个系统划为一台,大中型系统,一般有供水、反冲泵组、过滤罐、交换罐、盐水泵组及盐溶池等可按其功能将泵、罐等划为若干台。
(七)闸阀:
专用截门带动力如电动热风阀、放散阀、平衡阀等具有设备三要素及能完成具体工作能力可划为单台设备。
其他截门不划台。
(八)轨道:
专为单台机服务(如过跨车)的轨道划入所属设备;为多台设备服务的(如天车滑线)不划为某一设备,而按传导设备统计。
(九)冷却塔:
一般塔体、风机组及附属管件综合划为一台设备。
第七条生产工艺流程中静止设施,如塔、池、工业炉窑等按单项划分固定资产。
第八条形成完整的建(构)筑物、房屋按单项划分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分工
第九条设备管理室是球团总厂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总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
(三)对固定资产增减、转移等进行动态管理,办理审批手续。
(四)组织总厂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固定资产帐、物相符情况进行抽查,保固定资产不流失。
(五)负责未使用资产的内部调剂工作,内部调剂不了的闲置资产列出明细目录,按要求上报总公司设备管理室进行调剂或进行社会市场调剂。
(六)负责固定资产年报、固定资产利用率的统计上报及有关汇总工作。
第十条球团总厂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球团总厂下发的有关固定资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明细帐。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动态管理工作,包括:
及时办理本单位新增固定资产和技改项目固定资产的验收转固工作,按要求传递有关数据。
(三)每月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异动情况进行汇总,及时上报设备管理室,及时调整台账,做到帐实相符。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按照总厂统一布置,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理、盘点及闲置设备的管理工作,同时对本单位闲置及封存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并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和个人,力争使本部门固定资产流动不流失、保值增值、全员管理。
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潜力,发挥使用效能,讲究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专业归口管理责任分工:
(一)设备专业负责生产用机电设备、生产用工业房屋、建构筑物的管理、生产用运输工具车辆、计量计器仪表、衡器、通讯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管理。
(二)经营部负责球团总厂各种铁路车辆以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管理。
(三)技术质量部负责总厂分析仪器、光学仪器、理化检验等工业仪器仪表的管理。
(四)办公室负责总厂非生产用房管理,行政办公车辆、办公用具、办公设施等行政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总厂道路主干线及绿化专用设备及设施的管理,负责生活福利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公用文体设备设施的管理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文教设备设施的管理以及消防治安设备设施的管理。
(六)财务部负责办公用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十二条为了便于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根据现行国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如下分类、分级与划分:
(一)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
1、机械设备
2、动力设备
3、传导设备
4、运输设备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6、工业炉窑
7、工具及其它生产用具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11、电子仪表和电讯设备
12、房屋
13、建筑物、构筑物
14、土地
(二)按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直接参加生产和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包括如下:
(1)房屋:
指生产车间、为生产服务和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机器房、配电所、变电所、计器室、试验室、仓库、车库等。
装在房屋内部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电灯、水管、煤气设备、暖气设备、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也包括在本类之内。
工业生产和非工业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应按照它的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2)建筑物:
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包括生产建筑物、运输建筑物和储藏建筑物。
如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停车场、蓄水池、储油库、独立的储水塔、水坝、水渠、防水堤、围墙、独立的烟囱、料场、渣场等。
(3)动力设备:
指用以生产电力、热力、风力和其它动力各种机器设备。
包括各类电机、变配电设备、电修专用设备、其它电器、各类原动机、通用动力机械(鼓风机、通风机、气体压缩机、空气分离设备、泵类、锅炉等)。
各种动力设备的机座,以及所有同动力机器连成一起的,而不具有独立作用的附属设备,都包括在本类各设备之内。
(4)传导设备:
指用以传送电力、风力、热力和液体、气体的各种主干线路,如电力线路、输配电线路、电讯线路、暖气管道、上下水道、蒸汽、煤气、油类的传导管道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
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工作机器及设备。
包括采矿设备、洗选设备、研磨粉碎设备、耐火材料焙烧设备、金属切削机床、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和装置在工作机器内部的空压机、电动机以及虽然装置在工作机器外部,但为该机器专用的电动机、空压机等,都应包括在本类设备之内。
(6)工具、仪器和生产用具:
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包括各类热工仪器仪表、电工仪表、光学仪器、成分分析仪器、实验、化验设备和仪器、仪表、长度计量设备、力学计量设备、工业电讯设备、工业电子计算机和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7)运输设备:
指用以载人和运货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的各类机车车辆、水上运输的各类船舶、公路运输的各种车辆等。
凡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设备,也包括在本类设备之内,如电机车的电机、蒸汽机车的锅炉、船舶内部的动力机械设备。
(8)管理用具:
指计量用具、消防用具、办公用具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而在工业企业非生产领域内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住宅、福利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医疗器械、教学机具、农副业机具、宣传用具等。
3、租出固定资产:
指经批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未使用新增的、调入尚未安装的、进行改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部替换使用的机械设备,都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本企业不需用,经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6、封存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7、土地:
指过去已经估价入帐的土地。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转固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验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主办单位按规范对工程进行验收,交使用单位。
验收内容包括:
各项技术资料、竣工图纸资料、产品合格证书或说明书等,然后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及有关标准,进行实物检查验收。
使用单位的财务和设备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逐项清点签证后据以转帐。
第十四条球团总厂设备管理室设备专业员、固定资产管理员会同财务部专业人员、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备员对有关资料进行验收工作,并办理验收转固手续。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验收后由使用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原值,设备管理室设备管理人员确定台套数,并按照财务部提供的总原值划分,确定出每台套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十六条新验收的固定资产,由设备专业、财务专业及使用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时对固定资产实物按规定的分类标准要求进行分类编号、登帐等管理工作,分类工作在二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对于主要及重要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的验收,上述各部门的主管领导要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对自建项目、零购、调入、接管的固定资产,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调拨管理
第十九条球团总厂内部固定资产设备的无价调拨:
(一)球团总厂内部各使用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为无价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由调入单位盖章后报设备管理室、财务部审批,并经球团总厂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调拨,相应调整卡片,及时明确负责管理的岗位和人员。
(二)原则上固定资产不应拆零调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由设备管理和财务人员共同确定部件的原值与现值,留下部分仍为固定资产,审批办法按上述手续办理。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调用时,经主管领导决定后,可先行调用,调拨后一周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对外的有价调拨:
(一)固定资产对外调拨为有价调拨,调拨的设备必须是经过首钢总公司调剂后,仍不能利用的设备。
经球团总厂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计价,并办理调拨手续。
重要设备对外有价调拨,由总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球团总厂审核、备案。
(二)在对外有偿调拨设备时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外调设备价值进行评估,且一般不低于固定资产净值。
(三)转让设备回收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专款专用。
(四)调拨设备的同时,所有附件、专用备件、图册及档案资料等,应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调入单位应按价付款。
(五)设备调往外地,设备的拆卸、油封、包装托运等,一般由调出单位组织,其费用由调入单位支付;如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则由调入单位组织,调出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
(六)固定资产未按球团总厂规定程序审批批准,任何单位部门都不能拆迁、调出、外借、交换、或变卖固定资产,也不准以批条代替正常手续。
(七)球团总厂与国内外企业进行合资联营时,以设备作为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时,设备调拨按对外有偿调拨办理手续。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借用与租赁
第二十一条球团总厂内部单位之间设备的借出与借入称为设备的借用。
设备租赁是指首秦龙汇球团总厂与外单位之间设备的租入与租出。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对外借用或租赁,统一由设备管理室办理设备借用/租赁协议书或合同书,具体填写双方协议内容,按规定计取租金;经双方经办人及负责人签章,报财务部及主管领导批准。
然后双方开始执行协议或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球团总厂内部借用的设备,必须办理内部借用审批手续,经设备管理室审核,总厂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并报财务部备案。
借出单位仍要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借入单位按月向借出单位缴纳相应的折旧金额。
借出设备的日常维修、预防修理由借入单位负责。
对长期借用的设备,主管部门应办理调动手续和资产移转,以利于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租出的设备,借出单位按照提折旧办法计算。
租金的计算除包括折旧外,还应考虑球团总厂的资金利税率。
建议参考下列公式:
设备的月租金=按规定的月折旧率计算设备的月折旧金额+按规定的大修理月提存率计算大修理月提存金额+该设备的资产原值×企业上年度的资金利税率×1/12×分利系数(分利系数一般采用0.3-0.5),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五条借入或租入的设备,不得列入借入或租入单位的固定资产,但应承担维护、保养及设备完好责任。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购置、制作新设备前,必须先查阅首钢总公司设备管理室下发的可调剂设备目录,在质量符合要求,价格合理前提下,优先选用首钢总公司内部闲置设备,经核实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方可购置、制作新设备。
设备管理室要审查把关。
第二十七条购置新设备应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产品,严禁采用国家已公布耗能高、污染严重的淘汰产品。
第九章闲置固定资产的封存与盘活
第二十八条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备用、维修、改造、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军工核定封存的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需的设备外,其它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闲置半年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原地封存,并填写设备封存单报送设备管理室与财务部,经审查设备符合封存要求,经球团总厂批准后办理封存,并按规定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封存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净油箱,将设备擦拭干净,导轨及光滑表面涂油防锈,覆盖防尘罩,挂牌标明保管人,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妥善保管;未经设备管理室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零部件,以保持完好;所有附属设备、附件及专用工具均应随同主机清点封存,防锈保管。
第三十一条封存的设备需启封使用时,使用单位在使用前30天填写“固定资产启封报告”,经设备管理室、财务部批准后,启封使用。
第三十二条闲置设备要保管好,防止丢失和损坏,并积极组织好闲置设备的利用工作。
严禁随意拆卸、串用、封存、闲置或库存的另部件,若生产急需,一般设备另部件必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上报设备管理室;主要以上设备另部件必须经总厂设备管理室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未使用、封存和闲置的固定资产,凡可入库的均应办理入库手续,由仓库保管;不能入库的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积极处理盘活闲置设备、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作为评价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
(一)按照设备分级管理规定,各作业部对闲置设备建立明细,并报设备管理室,设备管理室统一进行出租和有偿转让。
严格审批手续,对于设备管理室和使用部门失误、盲目购进、重复引进或玩忽职守造成新的设备闲置积压,应追究领导和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封存一年以上的设备及已确定不需用的设备,使用单位于每半年次月初填写闲置设备明细表经设备主管批准,上报总厂设备管理室,并组织在总厂内部进行调剂利旧使用。
(三)在球团总厂内部不能调剂的各单位组织对外出租、转让闲置设备,应合理作价按质论价,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
严禁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不许扩散转让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的货源,坑害用户,给国家和调入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章固定资产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四条设备由于严重的有形或无形损耗,不能继续使用而退役,称为设备报废。
设备在生产使用中达到一定的寿命年限,主要性能严重劣化,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且无修复价值,或在经济上大修不如更新合算者,就应进行报废处理,另行更新以适应生产需要。
第三十五条按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测定,继续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者。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及淘汰、效率低经济效益差者。
(三)大修理虽然恢复精度,但不比更新经济者。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者。
(五)因生产工艺改进、扩建、改建必须拆除,拆除后总厂和社会无法利用的设备。
(六)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恶性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破坏,确实无法修复者。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正常设备报废(净值为零)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设备管理室、财务部组织鉴定,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核销帐目及冲减设备原值。
(二)由于事故造成设备报废,需附设备事故报告及球团总厂处理意见。
关键设备报废需报总公司设备管理室备案。
(三)需要用更新设备替换的拟报废的在用设备,必须更新设备到货投产后,再办报废手续,之前仍要坚持正常维修管理,保证生产,但不再进行大修。
(四)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使用,更不得提前变卖。
(五)批准报废设备应及时撤离现场,本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六)报废固定资产的残体中,凡有实有价值的零部件,本单位能利用时,可作为备件转用,由备件部门建立独立的实物账,无利用价值的部分由产权单位在清理解体中计价交库。
批准后将可利用的零部件拆除留用或按球团总厂盘活作价程序转让给能利用的单位。
不能利用的作为原材料或废料处理,并以废料磅单作为报废设备处置凭证。
(七)报废设备的原资产编号不得重新使用。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的盈亏处理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时,使用单位要查明原因,提出盘盈报告,才能入帐。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时,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经设备管理室、财务部审查,球团总厂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消帐。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基础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台帐管理根据固定资产台数划分规定及各球团总厂固定资产编号的规定,各使用单位应按设备管理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提供的固定资产编号逐台进行编号,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并入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条球团总厂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处理盘亏、盘盈。
每半年作一次固定资产的增减、移动情况统计,核实帐物使用、保管和技术状况,做到帐物相符,各使用单位写出书面分析材料,报设备管理室汇总。
设备管理室要对球团总厂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每半年次月8日前上报固定资产年报、增减、移动、封存统计报球团总厂设备管理室统计汇总;包括设备增减、移动、闲置封存统计。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设备管理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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