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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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历年分值:
本章属于次重点章节;近3年平均分值4分,2009年分值为3分。
年度
2009
2008
2007
平均
分值
3
2
7
4.00
历年分值:
本章属于次重点章节;近3年平均分值4分,2009年分值为3分。
历年题型:
以选择题为主、某些年度涉及简答题。
学习建议:
不要求死记硬背,要把教材中的文字规定用自己能理解、自己方便记忆的方式进行学习,要把前后有关联的点串成一条线来学习,效果好,效率高。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1.税收立法权
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
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
贯彻执行的权限,实质是一种行政权力。
包括:
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
1.分税制的概念
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2.分税制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中央负责国防、外交、武警、国家重点建设、中央国家机关经费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地方政府承担地区行政机关经费和各种事业发展支出。
(2)各理划分税种: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中央税归中央政府支配,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中央得一部分,地方得一部分,一般是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
地方税属于适合地方征管,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税种。
(3)分设了国税和地税二套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局直属中央政府,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地税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单选)
国税总局以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设置基本相同: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设立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省局下面设地级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自治盟)、自治盟];
地级局下面设立县级局(分局)[县、县级市、自治区(自治旗)];
国税局执行垂直管理,地税局从1998年起省以下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1.普通规定
税种
国税局
地税局
备注
增值税
100%归国税局计征,管理
--
含国内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含退税
消费税
100%归国税局计征,管理
--
含国内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含退税
营业税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其他
营业税的计征以地税局为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建税
同营业税的规定
其他
同上
教育费附加
同营业税的规定
其他
同上
企业所得税
1.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其他
2.中央企业所得税
3.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
4.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
5.海洋石油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印花税
上交所、深交所交易的证券
其他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
其他
其他税种的计征均归地税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今年教材新增内容,需要适当关注)
国税局
地税局
2008年底前各自管理的企业不做调整;
2009年起新增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原则规定
应缴增值税
应缴营业税
特殊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
2.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3.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
其他各类金融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009年新增企业”的判断标准参阅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
附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参考)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单选)
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
(多选)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什么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注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请同学们要记一下,它在本章的很多税务征管中都涉及)。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请掌握4个要点:
第1个点是“30日”(单选);
第2个点是从哪一天开始算(多选,结合教材36页做总结);
纳税人性质
要点
哪一天开始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领取了工商执照(含临时工商执照)
从领工商执照之日起算
未办工商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从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起算
未办工商执照,也未经关部门批准设立
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算
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之日起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从期满之日起算
承包承租人
有独立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用或租金
从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境外企业
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从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第3个要点是判断“哪种情况可以办理税务登记……”教材在2个地方有涉及:
(多选题)
一是教材20页,“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该办税务登记”;
二是教材36页,“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第4个要点是: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单选题)
提示:
开立账户之日起或者发生变化之日起;时间都是15日。
2.变更税务登记
注意三个考点: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建议参阅教材39页更为全面,下列项目只有发生一项变动,就要办税务登记变更:
1.纳税人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经济性质;
4.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
5.住所或者经营地点
提示:
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是一个常来的考点,大家记住一条:
未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变更就行;如果主管税务机关都改变了的,那要先办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再重新办开业登记。
6.生产、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7.注册资本;
8.隶属关系;
9.生产经营期限;
10.开户银行和账号;
11.1.改变经营权属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2009考题】甲厂系由乙公司和丙商场共同投资的食品生产企业。
因经营情况变化,经投资双方协商,丙商场将其持有甲厂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签订转让协议,于2008年4月18日向产权转移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
甲厂投资主体变化后,有关各方的税务登记,正确的做法是( )。
A.甲厂、乙公司和丙商场分别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B.甲厂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乙公司和丙商场不需要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
C.甲厂应先办注销税务登记,再办设立税务登记:
乙公司和丙商场分别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D.甲厂应先办注销税务登记,再办设立税务登记:
乙公司和丙商场不需要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
[答疑编号122020101: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对甲厂来说,因为股东发生改变,故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
对乙公司和丙商场来说,其本身的税务登记证上不需要记录对外投资的信息,甲厂也不是这二家单位的分支机构,故不需要办理税务的变更手续。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30天。
(3)从哪天开始算?
如果工商执照也要变的,那就从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算;
如果不要办工商登记变更的,从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算。
3.注销税务登记
掌握3个考点:
(1)税务登记变更的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消;
②被工商局吊销执照;
③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且是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
④其他。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15天
(3)从哪一天开始算?
参阅教材42页的一个总结:
1.解散,破产,撤销的,如果要办工商注销,则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办理注销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工商注销前,或者地点变动前,办理注销,并自注销之日起30天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天内,办理注销。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多选题)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适用于定期定额的个体户,详见第3章)
(7)其他。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
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注意:
是备案,而不是备查)。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注意:
没有特殊说明的,《税务代理实务》教材中对各种财税资料的保管的期限一般是10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就是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多选题或者单选题)
1.自行申报:
按规定的期限自行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将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给主管税务机关。
3.电文方式:
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方式申报。
注意要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书面资料。
4.代理申报:
委托注册税务师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不缴税也要申报)
2.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减免税也要申报)
4.申报有困难,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申报可延,税款预缴)
【例题·单选题】下列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是( )。
A.当期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当期开始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C.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D.不能按期缴税且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
[答疑编号122020201: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才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未发生纳税义务,也要进行纳税申报(不少省市进行零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也要按期申报(申报与纳税不是同一个概念,税可以按规定免,申报则不能免);有特殊困难的,要报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延期申报,同时,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企业也可以延期纳税。
四、纳税评估
适当了解即可,因为这部分工作职责主要是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而不是纳税人或者注册税务师。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分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二大类,其中通用分析指标有5个:
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评估对象选择的方法:
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
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了解即可。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1.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分析和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的,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
4.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其他需要立案的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
5.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建议;分析报告与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也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账务健全,根据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征税;
2.查定征收:
账务不健全,但能控制材料、产量或者进销货物,由生产能力去定产销量;
3.查验征收:
账务不健全,但能查实商品、产品的销售量,然后根据市场单价确定应税收入;
4.定期定额征收:
小型个体工商户,根据营业额、利润额征税;
5.代扣代缴:
重点是扣,即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代扣税款;一般用在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和营业税的代扣项目上;
6.代收代缴:
重点是收,即由收取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在收款时代收,一般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用的比较多。
7.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核发代征证书,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零散税款。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可以不设账的;
(2)依法应当设但未设账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4)虽设账,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
如果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收付,减少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
无照经营的,工商处罚,税务补税。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前提条件:
税务局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纳税期前责令缴纳,限期内有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等迹象,税务局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6.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拒绝或者无力提供担保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税;
2.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的税款
批准人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局长
相同
具体措施
1.冻结纳税人开户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1.书面通知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涉及财物的金额
相当于应纳税款,一般不考虑滞纳金
可对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不可保全或者强制的范围
1.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护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扶养的范围比抚养大,扶养的范围含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及无生活来源的其他亲属
3.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包括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4.维持生活必需的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
5.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保全和强制(但如果与4冲突的,按4处理)
相同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有关对于税款征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税务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主要针对纳税人未缴税款,不包括其未缴纳的滞纳金
C.个人惟一住房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D.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E.纳税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
[答疑编号122020202:
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B,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选项E,纳税强制执行措施由税务机关执行。
7.阻止出境
对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要把范围扩大到普通的财税人员)。
前提条件: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
执行机关:
出入境管理机关。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易出多选题)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
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关系:
看先后顺序,欠税发生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
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5.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如果没有报告,也没有缴清税款,怎么办?
1.合并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2.分立的,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分立企业之间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撤消权。
【例题·单选题】A纳税人与B纳税人2009年合并成立C公司,二家单位均已注销,在合并过程中,A和B均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也未依法缴清税款,则A、B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的措施有( )。
A.要求A纳税人的股东继续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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