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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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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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和公司。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非法人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人性质:
公司法人性质:
公司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又称又称独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指由一人出资兴办,指由一人出资兴办,财产完全由出资者个人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财产完全由出资者个人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企的企业。
业。
该法于该法于1999年年8月月30日通过,日通过,2000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二、法律特征:
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内部机构设置简单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包括个体摊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户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民;不包括外商;、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限责任或公司字样;、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模拟法庭20052005年年22月,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独资家具公月,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独资家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称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称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即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
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
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后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
但税务机关认为担保人资格存在问题,未予但税务机关认为担保人资格存在问题,未予认同。
在该公司不能再提供新的纳税担保的情认同。
在该公司不能再提供新的纳税担保的情况下,该国税局报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况下,该国税局报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发现其账户已无资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发现其账户已无资金可冻结,税务机关遂通知相关税务机构冻结金可冻结,税务机关遂通知相关税务机构冻结了该公司投资人个人的储蓄存款。
该公司对税了该公司投资人个人的储蓄存款。
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认为规定的纳税期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认为规定的纳税期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逃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逃避纳税义务是故意,且该公司也按要求依法提避纳税义务是故意,且该公司也按要求依法提供了纳税担保,不应当对其实施税收保全。
即供了纳税担保,不应当对其实施税收保全。
即使实施保全,也只能针对公司,而不应冻结个使实施保全,也只能针对公司,而不应冻结个人的储蓄存款,这一做法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人的储蓄存款,这一做法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于是该公司及投资人联名向法院提起法权益。
于是该公司及投资人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
讨论在这起典型的因税收保全而引起的在这起典型的因税收保全而引起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部门能否因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部门能否因个人独资企业偷税而冻结投资人存款?
个人独资企业偷税而冻结投资人存款?
简评按照担保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按照担保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经济发展研究所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规定,经济发展研究所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提供担保的资格,因此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提供担保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该担保未能成立,加之该公司又不能再提供合担保未能成立,加之该公司又不能再提供合法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冻结其公法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冻结其公司账户。
由于该公司为独资企业,加之其公司账户。
由于该公司为独资企业,加之其公司账户上已无资金可供冻结,税务机关只有司账户上已无资金可供冻结,税务机关只有冻结其投资人的储蓄存款。
故税务机关做法冻结其投资人的储蓄存款。
故税务机关做法并无不妥。
并无不妥。
思考: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
优点1、所有权与经营权归于一体;2、开业和关闭的手续简单;3、产权可以自由转让。
缺点1、企业的存续时间短;2、企业的规模小;3、企业不是法人,投资者须用全部家庭财产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partnershipproprietorship)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注:
中国:
合伙企业法(1997,2006)三、公司三、公司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资本的组合”3、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第二节第二节合伙法合伙法一、合伙的内涵一、合伙的内涵11、概念:
、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三、合伙的法律特征三、合伙的法律特征1、建立在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基础上的一类企业。
2、强调的是“人的组合”。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普通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
5、不具有法人资格。
优优点点1、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本身毋交纳企业所得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缺点1、规模一般不大;2、非独立法人(但法国/荷兰/苏格兰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可以具有法人资格);3、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四、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四、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11、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有关章节中22、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大都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如:
英国1870年制定合伙法。
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但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年制定了统一合伙法。
五、合伙企业的设立五、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1、合伙的名称名称及各合伙人姓名姓名。
2、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性质和范围。
3、合伙期限期限。
4、每一合伙人出资出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办法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
(二)登记注册事项
(二)登记注册事项登记注册事项包括:
(1)商号名称;
(2)所营事业的一般性质;(3)主要营业地点;(4)每个合伙人的现用教名、姓氏和曾用名;(5)合伙人的国籍;(6)合伙人所拥有的其他企业。
六、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间的关系六、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间的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一)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的权利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3、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4、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二)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
2、忠实的义务。
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五、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一)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二)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三)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四)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六、合伙企业的解散
(一)自愿解散
(一)自愿解散
(二)依法解散
(二)依法解散1、除合伙人之间另有协议外,如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即告解散;2、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3、如因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成为非法时,该合伙企业即自动解散;4、如因爆发战争,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亦应解散;5、合伙人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行为失当使企业遭到重大损失,或因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继续维持时,任何合伙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协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丁四人协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并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丙每人以现金丙每人以现金1010万元出资,丁以劳务作价万元出资,丁以劳务作价1010万元出资;甲,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万元出资;甲,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二者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代表合伙企业,但二者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分险分担比例。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擅自及分险分担比例。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天山公司签订了买卖合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天山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由于合伙企业未依照合同约定交货,天同。
由于合伙企业未依照合同约定交货,天山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山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天山公司的赔偿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
求。
丙在与张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张某向法院提起诉丙在与张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讼,并于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另三个合伙人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中的财产份额,另三个合伙人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法院把丙的份额执行给张某,丙退出合伙企业。
之法院把丙的份额执行给张某,丙退出合伙企业。
之后,债权人(丙退伙前的债务)提起诉讼,人民法后,债权人(丙退伙前的债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院审理时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30万元,而债务万元,而债务有有6060万元。
问:
万元。
问:
(11)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2)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
)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
(33)合伙企业应如何清偿其债务?
)合伙企业应如何清偿其债务?
(1)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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