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相关规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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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及其他相关规制刑法及其他相关规制刑法及其他相关规制刑法及其他相关规制合规管理总部合规管理总部殷殷喆喆目目录录第一节刑法相关规定第二节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第三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节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认定办法第五节严格禁止行为董正青:
有期徒刑四年董正青:
有期徒刑四年第一节第一节刑法相关规定刑法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七)简介刑法修正案(七)简介背景近年来,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即所谓“老鼠仓”行为。
由于刑法仅规定了内幕交易罪,未能对其他非公开信息的滥用加以打击。
2、证券犯罪方面的修订内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
本次修改,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刑罚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当,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同时,扩大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一百八十条)(刑法修正案(七)修订)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条)(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本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三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第二节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背景背景2007年,证监会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借鉴发达市场经验,针对市场情况,制定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开始内部试行(但尚未公开发布实施)。
明确了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要素-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
连续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
为此,办法明确,认定“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认定“持股优势”的标准是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
认定“信息优势”的标准包括,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信息。
约定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
办法进一步细化“约定的时间”包括某一时点附近、某一时期之内或某一特殊时段;“约定的价格”包括某一价格附近、某种价格水平或某一价格区间;“约定的方式”包括买卖申报、买卖数量、买卖节奏、买卖账户等各种与交易相关的安排。
自买自卖操纵自买自卖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办法细化“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户。
蛊惑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指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可以理解为“诱多”谎言。
散布虚假消息,通过恶意渲染蛊惑来影响股价而获利,正是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种。
“蛊惑交易”操纵的认定:
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抢先交易操纵抢先交易操纵抢先交易指,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抢先交易”操纵的认定:
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而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
虚假申报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而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虚假申报操纵的认定:
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特定价格操纵特定价格操纵特定价格操纵可以理解为“利益输送”,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特定价格操纵的认定应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时期的价格为参考价格、结算价格或者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
特定时段交易操纵特定时段交易操纵尾市交易操纵,是指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尾市交易操纵:
交易发生在收市阶段;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证券收市价格出现异常;行为人的行为是证券收市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
开盘价格操纵,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开盘交易价格操纵:
交易发生在集合竞价阶段,行为人具有抬高、压低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开盘价格出现异常;行为人的行为是开盘价格异常的主要原因;行为人能从开盘价变动中获取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第三节第三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证券法相关条款附:
证券法相关条款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第四节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证券法第74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及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也被包括在内,在此基础上,还包括参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或在内幕信息形成中起决定、批准等主要作用的人及其配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亲属,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有关人员,基于职务或者控制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附:
证券法相关规定附:
证券法相关规定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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