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docx
- 文档编号:27131452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4.04K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确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亚太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发生变化的,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在该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该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第四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项所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收获的农产品;
(三)在该成员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成员国从上述第(三)项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成员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由该国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国的加工船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
(八)在该成员国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九)在该成员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合弃置、用作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
(十)在该成员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十一)在该成员国仅由上述第
(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五条 [非原产材料成分]某一成员国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国。
非原产材料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进口非原产材料和不明原产地材料。
本条第一款非原产材料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55%
船上交货价格(FOB)
其中,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是指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是指在生产或者加工货物的该成员国境内最早可以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所支付的价格。
该成员国为最不发达国家的,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65%。
本条规定中非原产材料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海关估价协定》。
第六条[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加工、制造的货物,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
该标准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口非原产材料价值第七条[累计原产地规则]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最终产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
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如果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为最不发达成员国,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50%,则可视为该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
第八条[微小加工和处理]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包括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
(三)改换包装、拆解和包裹;
(四)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
(五)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它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六)简单混合;
(七)将物品的各个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
(八)屠宰动物;
(九)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
(十)第
(一)项至第(九)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
第九条[包装]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与其所装货物应当视为一个整体。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
第十条[展览品]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由一成员国运至另一成员国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销售的进口货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该货物已经从成员国境内实际运送至展览所在成员国展出;
(二)该货物已被出售或者转让给进口货物收货人;
(三)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出售给进口货物收货人;
(四)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成员国海关监管之下。
上述展览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本条规定的展览包括展览会、交易会或者类似展览、展示。
第十一条[直接运输]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
(一)货物运输未经任何非成员国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非成员国,无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但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
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入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3.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进口申报要求]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声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一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提交在该成员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商业发票正本,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声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也未同时提交《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十三条[原产地证书的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三)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和叠印。
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当予以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第十四条[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及提交]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向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
该复制本应当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并注明原证书正本的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原产地证书的核查]海关对《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相关货物是否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产生怀疑时,可以向《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有关机构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海关没有收到《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有关机构核查结果,或者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有关货物不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待遇,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者有违法嫌疑的,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海关不得放行货物。
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提交]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式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保密]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矿产品”,包括矿物燃料、润滑剂和相关材料,以及矿砂和金属矿石。
“农产品”,包括林业产品。
“船只”,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所述“船只”是指从事商业捕捞作业的渔船,其在一成员国注册并由《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的一个或多个公民和(或者)政府部门经营,或者由在该成员国注册的合伙人、企业、社团经营。
该成员国的公民和(或者)政府部门应当至少拥有该船只60%的资产净值;或者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的公民和(或者)政府部门应当至少拥有该船只75%的资产净值。
但是在成员国间按照双边协议租借船只和(或者)分享捕捞产品时,从商业捕捞船只上获得的产品也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
“加工船”,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述“加工船”是指在船上仅对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中的产品进行加工和(或者)生产的船只。
由政府机构经营的船只或者加工船不受悬挂成员国国旗要求限制。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亚太协定成员国名单
中国、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和老挝
孟加拉和老挝为最不发达成员国
附件2
SAMPLECERTIFICATEOFORIGIN
Asia-PacificTradeAgreement
(Combineddeclarationandcertificate)
consignedfrom:
(Exporter’sbusinessname,address,country)
ReferenceNo.
Issuedin…………….
(Country)
2.Goodsconsignedto:
(Consignee’sname,address,country)
Officialuse
4.Meansoftransportandroute:
itemnumber:
6.MarksandnumberofPackages:
7.Number
andkindofpackages/
description
ofgoods:
8.Origin
criterion
(seenotes
overleaf)
9.Gross
weight
orother
quantity:
10.Numberanddateofinvoices:
11.Declarationbytheexporter:
Theundersignedherebydeclaresthattheabovedetailsandstatementsarecorrect:
thatallthegoodswereproducedin
……………………………….
(Country)
andthattheycomplywiththeoriginrequirementsspecifiedforthesegoodsintheAsia-PacificTradeAgreementforgoodsexportedto
……………………………….
(ImportingCountry)
……………………………….
Placeanddate,signatureofauthorized
Signatory
12.Certificate
Itisherebycertifiedonthebasisofcontrolcarriedout,thatthedeclarationbytheexporteriscorrect.
…………………………………
Placeanddate,signatureandStampof
CertifyingAuthority
NotesforcompletingCertificateofOrigin
I.GeneralConditions:
Toqualifyforpreference,productsmust:
a)fallwithinadescriptionofproductseligibleforpreferenceinthelistofconcessionsofanAsia-PacificTradeAgreementcountryofdestination;
b)
c)complywithAsia-PacificTradeAgreementrulesoforigin.Eacharticleinaconsignmentmustqualifyseparatelyinitsownright;and
d)
e)complywiththeconsignmentconditionsspecifiedbytheAsia-PacificTradeAgreementrulesoforigin.Ingeneral,productsmustbeconsigneddirectlywithinthemeaningofRule5hereoffromthecountryofexportationtothecountryofdestination.
f)
II.Entriestobemadeintheboxes
Box1GoodsConsignedfrom
Typethename,addressandcountryoftheexporter.Thenamemustbethesameastheexporterdescribedintheinvoice.
Box2GoodsConsignedto
Typethename,addressandcountryoftheimporter.Thenamemustbethesameastheimporterdescribedintheinvoice.Forthirdpartytrade,thewords“ToOrder”maybetyped.
Box3ForOfficialUse
Reservedforusebycertifyingauthority.
Box4MeansofTransportandRoute
Stateindetailthemeansoftransportandroutefortheproductsexported.IftheL/Ctermsetc.donotrequiresuchdetails,type“ByAir”or“BySea”.Iftheproductsaretransportedthroughathirdcountrythiscanbeindicatedasfollows:
.“ByAir”“LaostoIndiaviaBangkok”
Box5TariffItemNumber
Typethe4-digitHSheadingoftheindividualitems.
Box6MarksandNumbersofPackages
TypethemarksandnumbersofthepackagescoveredbytheCertificate.Thisinformationshouldbeidenticaltothemarksandnumbersonthepackages.
Box7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ofGoods
Typeclearlythedescriptionoftheproductsexported.Thisshouldbeidenticaltothedescriptionoftheproductscontainedintheinvoice.AnaccuratedescriptionwillhelptheCustomsAuthorityofthecountryofdestinationtocleartheproductsquickly.
Box8OriginCriterion
PreferenceproductsmustbewhollyproducedorobtainedintheexportingParticipatingStateinaccordancewithRule2oftheAsia-PacificTradeAgreementRulesofOrigin,orwherenotwhollyproducedorobtainedintheexportingParticipatingStatemustbeeligibleunderRule3orRule4.
a)Productswhollyproducedorobtained:
entertheletter“A”inBox8.
b)
c)Productsnotwhollyproducedorobtained:
theentryinBox8shouldbeasfollows:
d)
letter“B”inBox8,forproductswhichmeettheorigincriteriaaccordingtoRule3.Entryofletter“B”wouldbefollowedbythesumofthevalueofmaterials,partsorproduceoriginatingfromnon-ParticipatingStates,orundeterminedoriginused,expressedasapercentageofthevalueoftheproducts;(example“B”50percent);
letter“C”inBox8forproductswhichmeettheorigincriteriaaccordingtoRule4.Entryofletter“C”wouldbefollowedbythesumoftheaggregatecontentoriginatingintheterritoryoftheexportingParticipatingStateexpressedasapercentageofthevalueoftheexportedproduct;(example“C”60percent);
letter“D”inBox8forproductswhichmeetthespecialorigincriteriaaccordingtoRule10.
Box9GrossWeightorOtherQuantity
Typethegrossweightorotherquantity(suchaspieces,kg)oftheproductscoveredbytheCertificate.
Box10NumberandDateofInvoices
Statenumberanddateoftheinvoiceinquestion.ThedateoftheinvoiceattachedtotheApplicationshouldnotbelaterthanthedateofapprovalontheCertificate.
Box11DeclarationbytheExporter
Theterm“Exporter”referstotheshipperwhocaneitherbeatraderoramanufacturer.Typethenameoftheproducingcountryandtheimportingcountryandtheplaceanddatewhenthedeclarationismade.ThisboxmustbesignedbytheCompany’sauthorizedsignatory.
Box12Certification
ThecertifyingauthoritywillcertifyinthisBox.
原产地证书样本亚太贸易协定(中文文本仅供参考)
(申报和证书合一)
1.货物运自(出口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亚太 贸易协定 进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