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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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参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违纪处分参考条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生、本科生、研究生。
其它各类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基层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可按期解除。
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
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三)屡教不改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且在此期限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一般不再处分。
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赌博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管理制度,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高于自己实际水平的成绩,使考试失去客观真实性的一切行为或做法,均视为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利用计算器、传呼机、手机等设备或其它高科技手段获取答题信息的;
5、向他人传递纸条或相互交谈,用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6、试卷被认定为雷同卷者;
7、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的;
8、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等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
9、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指使他人代考的;
3、第二次作弊的;
4、偷窃试卷的;
5、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50学时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老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租赁房屋居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仿真枪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藏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有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炮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六)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藏有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对擅自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浴池、训练馆、教室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园内严禁学生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促销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应条款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学校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干扰或影响工作人员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退学以及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本暂行规定中仍沿用了过去的六种处分方式,但是在新的尚未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勒令退学的处分方式已被取消,故如果《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生效后,本条款中属于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行为中,情节较轻的归入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归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院、系、部查证,主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批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院、系、部查证,主任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考风考纪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院主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院、系、部查证,主任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考风考纪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五)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理由、依据要准确,处理要恰当。
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告知学生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分做出后,由各院、系、部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
(七)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的申诉。
(八)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须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九)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十)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
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十一)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和院主管领导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处分的解除
(一)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校纪处分的学生,若在校期间,有良好表现并做出突出成绩,在毕业前夕,可解除处分。
(二)受处分学生本人,于毕业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总结,经学生处、教务处严格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在校期间有其它违纪现象,或本人未提出申请者,不得解除处分。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解除其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十三条至十四条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条款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天津体育学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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