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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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一、导论
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
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
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
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
法律上,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撤销了13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
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
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
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
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何为政治犯,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何为政治犯应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分辨别。
在赖昌星案中,是否要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条、中国引渡法第8条等都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所规定。
赖昌星的律师以赖昌星是政治犯为企图由使其不适用引渡制度。
但是,无论是从赖昌星的犯罪目的还是犯罪性质来说,其都不符合政治犯的标准。
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44条规定:
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
随着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的增多,对于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标准有可能会在国际上形成国际习惯,得到各国广泛的遵守,有利于司法协助标准的统一。
同时,在关于引渡制度的规定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下称《引渡法》)目前尚没有关于简易引渡制度的规定。
当被请求引渡者明确表示愿意被引渡到请求国接受审判和处罚时,采取目前《引渡法》的规定进行引渡则过于复杂,不利于司法效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4条第9款规定:
对于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缔约国应当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相关的证据要求。
简易程序的规定也是与该公约对各缔约国的要求相符。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现状和问题
截至2014年年7月底,我国已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逐渐增多,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现阶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的内容一般仅仅限制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很少包括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等方面。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同时,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的主体多是亚、非、拉国家,而美、加等国尚未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
这些国家存在条约前置主义,即除非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否则不予引渡。
因此,我国的贪污腐败犯罪嫌疑人多倾向于逃往这些国家,以逃避我国的法律制裁。
我国虽然一直致力于与美、加等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但是谈判过程较为缓慢。
(三)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国内立法现状与完善
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分散于几部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5章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引渡法》的规定。
其它法律法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
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比较分散,没有一部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都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三者之间的规定尚存在矛盾之处,也没有覆盖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全部。
我国需要一部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
2008年由司法部负责起草的《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完成,该草案被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国家安全部等实务部门,进一步征求修改意见。
为节省立法资源,该草案规范除引渡之外所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合作。
一部专门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可以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条件和程序加以规范,对国内相关部门开展司法协助的职权范围加以明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协助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有效国际司法协助的发展。
三、总结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数量的增多,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数量的增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呈现出一系列的发展变化趋势,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起步较晚,现阶段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发展的一个必经的过程。
随着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不断扩大,应当不断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加以完善,以适应有效制裁刑事犯罪和广泛参与国际合作的需要。
浅析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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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国库管理
摘要: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当前财政制度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
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称为财政单一账户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统一收缴到国库账户或国库指定的代理行开设账户,同时将所有财政性支出资金通过同一账户进行拨付。
国库集中收付在公共财政运行中处于重要地位,兼有预算资金的保障、核算和监督三项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基本未对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进行大的调整。
现行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主要是通过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导致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监管不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等。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一、现行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如今,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系统和科学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基础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形式为资金缴拨的国库集中收付。
但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急需改革。
1.概念模糊。
国库集中收付作为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核心内容,需要严格区分公共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收付这三个概念。
然而,笔者调查发现,部分基层工作者对这三者及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存在着模糊的认识,甚至认为国库集中收付就是会计集中核算。
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导致实践工作失误频频发生,严重阻碍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阻碍公共财政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作用。
2.国库单一账户改革执行不到位。
笔者调查发现,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资金的安排使用比较分散,表现为各项财政支出由财政内部各业务分管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等多个机构进行二次分配,资金分散在各主管部门、基层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中自行使用。
这种资金的分散安排导致了财政支出管理的混乱,其危害表现在:
第一,对财政支出过程无法进行有效的刚性管理,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财政风险。
财政对于用款单位使用资金的用途、方式和时间等难以实施事中的监督与控制,财政管理的途径只能按照各级预算单位上报的资金使用财务报告,来被动地了解预算资金的静态使用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加大了财政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资金到位不及时,严重影响支出进度,产生财政效率损失。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财政支出也要重视效率,其中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是决定财政支出效率的关键。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拨款资金从财政拨出之后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即财政部门内部——主管部门第二次分配——转拨二级会计单位——用款单位——供应商,所以既影响了行政效率也损害了经济效率,甚至影响到社会经济建设的效率。
第三,容易出现资金滥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公共财政制度作为制度经济学的范畴,用款单位拨款与财政部门用款之间实际上是动态博弈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用款单位的“自利”倾向会利用财政资金分散安排的弱点来挪用、滥用财政资金,甚至任意挥霍预算外资金,这将严重阻碍我国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3.规范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的力度较小。
笔者调查发现,由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侧重于规范和监督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而对于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的行为的规范力度相对较小,忽视对执行环节的管理,这就出现了“谁来监督执行者”的问题。
这种监督的弱化会导致执行环节的权力膨胀,滥用职权与用款单位“合谋”,由原来的财政、执行部门、用款单位之间的三方博弈演变为财政、执行部门和用款单位之间的两方博弈,财政占优的概率大大降低,从而加大了财政风险。
4.横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滞后。
笔者调查发现,财政、税务、国库之间横向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建立完整的基于现代化电子网络的横向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目标提供先进的技术保证。
尽管现代化的银行支付系统和国库操作系统已经初步建立并投入使用,但是财政、税务与银行(国库)三者之间的横向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比较滞后,导致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高效运作缺乏基础条件,严重影响了财政的监督作用,降低了财政政策的实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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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对策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必须按照中国的国情,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
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单一账户制度,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财政资金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外运行,而且财政资金收入收缴和支出方式运作规范,设立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和支付执行机构。
为了改革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笔者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加快法制建设,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
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科学编制财政使用计划,明确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比重。
明确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以及预算单位的职责,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风险,减少财政资金的运行成本,提高国库收付制度运行的效率。
2.通过部门的配合来加大改革力度。
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必须加强多部门的合作,产生协同效应。
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的改革必须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改革同步进行,避免改革滞后所导致的问题。
同时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规律来科学界定财政职能的范围,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职能,把国库单一账户改革不断深化。
3.加快单位部门预算编制的进程。
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两者均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部门预算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前奏,是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的重要依据,单位用款计划又是国库集中收付的前提条件,而国库集中收付又是预算执行的有效手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因此,加快单位部门预算编制的进程是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必要保证,只有将所有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后,在细化了的单位预算和年初预算到位的情况下,单位用款计划编制准确,集中支付才能确保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4.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必须借鉴世界上的先进经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在支出方面,可以通过承付款项来核实和签发支付命令,并办理支付结算,可以高效率地将财政资金从单一账户中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同时要充分考虑承付款项的财务风险;在税收收入方面,可以规定法定纳税人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向征收机关或任何一家银行缴纳税款,然后再通过银行全行业电子清算系统直接上划国库单一账户。
以上做法可以使财政资金的清算流程严谨规范,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财政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
5.处理好监督和服务之间的关系。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使整个资金的运作过程由过去的暗箱操作变为阳光操作,体现了监督的公开性。
在实行监督的同时,既在服务上下工夫,要求每个职员遵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按照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监督权,确保在行使监督时有理有据。
同时尽可能地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以良好的服务赢得各方的支持。
因此,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增强国库集中支付人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依法办事,严把支出关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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