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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嘉合果蔬副食超市章程
第一章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
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
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
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
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
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
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
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总则
第一条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为规范超市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保护超市、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以此为本超市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名称为:
礼县嘉合果蔬副食超市。
第三条住所:
礼县天嘉公司综合楼一楼
第四条负责人:
张晓军
第五条经营范围和方式:
果蔬副食肉类的自购自销及加工。
第六条本超市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超市承担责任,超市以其全部资产对超市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超市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超市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都要自觉遵守法律及有关政策,接受工商、税务等监督管理。
第九条超市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一十条超市投入资金4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前期房屋投资410万元,流动资金4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第一十一条股东姓名(附股东姓名及出资额),出资方式:
货币。
第一十二条出资人应在本章程订立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逾期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三条超市依法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交易。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十四条本超市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超市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转让出资;
(四)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五)优先认购超市新增的注册资本。
(六)超市终止经营后,依法分得超市剩余财产或按比例承担风险。
(七)参与制订和修改章程以及超市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超市承担责任;
(四)超市经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一十五条本超市由全体股东组成,超市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超市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超市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五)对超市增减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超市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超市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章程。
第一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一十七条股东会对超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放或者变更超市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超市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超市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章 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一十八条超市设立董事长。
丁引学为董事长,董事长向股东会负责。
第一十九条董事长向股东会负责,并行政下列职权:
(一)决定超市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确定超市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
(三)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会决议;
(五)决定超市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六)听取并审查总经理工作报告;
(七)制订超市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超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订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方案;
(九)聘任和解聘超市总经理;
(一十)召集和主持全体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长为超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超市设总经理一人,董事长任命,超市经理负责超市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超市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拟订超市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超市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超市规章制度方案;
(五)提请聘任或调解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它管理人员。
(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超市设监事2名,赵万达、包彦桢为监事。
(一)检查超市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超市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事;
(三)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超市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超市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超市董事长、经理不得利用在超市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违者按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超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方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制订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二十五条本超市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
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本超市财务部门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头一个月内编制上一个月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股东会议通过,并向股东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七条超市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招收和解聘职工,决定受薪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八条超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违纪行为的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和开除,超市辞退职工、职工自行辞职,必须严格按用工合同条款执行,超市从业人员暂定 人,开业后根据业务状况增(减)人员。
第二十九条超市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章 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超市依法组织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全体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企业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和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2、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和休假。
3、辞职。
第三十二条职工要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集体企业的利益。
2、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和科技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三条建立职工大会制
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职工大会报告企业经营情况,讨论民主管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超市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超市职工的集体福利,超市对职工工资、福利、保险等各项财务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超市的发展、维护股东权益,超市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超市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超市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七条 超市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二金前应先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超市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章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及合并分立
第三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持有超市资本二分之一以上和超过股东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九条 超市增加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认缴出资。
超市增加注册资本和转让出资应修改章程,并向超市登记机关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超市经全体股东同意,需要减少注册资本,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四十一条 超市的合并或者分立,应由超市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超市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在作出决定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九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超市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超市成立日期,营业期限(不少于五年)为15年,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四十四条 超市营业期限需要延长时,由股东会决议,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超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并予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终止、解散;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四)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破产。
第四十六条 本超市终止后应在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按国家有关组织,清算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开展清算工作。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超市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但修改章程应由股东提议,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决议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超市有下列事项之一者应修改章程。
(一)超市名称、依据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超市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变更;
(三)超市的注册资本增加和减少变更;
(四)其他事项的变更或股东会认为需要修改;
(五)超市股东变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对超市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具有约束力,超市股东达成的决议及制度视为本章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报经登记机关核准(或审批机关批准)方可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正副本件十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超市存档一份,副本件若干份分别送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股东每人一份。
礼县嘉合果蔬副食超市
订立日期: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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