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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教育
武汉华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八章:
公司的人事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十章:
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附则
武汉华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准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武汉华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教育”)。
第三条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公司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第五条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实行董事会制。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第九条公司的宗旨是: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身份,在法律非禁止的范围内,全面参与教育、文化产业的建设。
以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为己任,积极的、主动的开办各类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以及与此相关的辅助设施。
进行国际间的、区际间的教育、文化合作,促进教育、文化的国际交流。
第一十条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经营方式: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万元,分两期进行投资;第一期投资3万元,第一期投资满六个月,追加投资3万元。
公司经营中,视经营业绩追加投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股东会由廖一钧、朱泓、王文强三人组成。
廖一钧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股东分期投资,第一期出资3万元由王文强于公司投资的八一分校成立时注入;第一期投资满六个月,追加投资3万元由廖一钧、朱泓、王文强各出资1万元。
廖一钧、朱泓、王文强分别占公司股份的30%,另10%的股份由股东会一致同意,给予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1)审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2)审批公司的章程
(3)选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董事
(4)依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管理监督。
制定考核指标,考核、评价董事会的工作业绩,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奖罚
(5)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8)批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9)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方案
(10)公司终止时,依法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上述第
(2)、(3)、(6)、(7)、(8)、(9)项,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1)依法履行出资的义务
(2)以出资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3)对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答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协议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协商产生。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职权:
(1)提出拟定和修改公司公司章程的方案
(2)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计划、发展目标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5)审议和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6)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9)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方案
(10)通过全体董事同意,任免分公司负责人、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并对上述任免人员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并决定其经营者的奖罚。
(11)董事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的议事日程应在开会前十日送达全体董事
(3)董事会会议通常在公司住所举行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会议应全体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据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本人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则为弃权
(6)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7)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全体同意方为有效: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任免中、高层管理人员
③增加或较少注册资本
④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倾诉
(8)董事会会议记录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①会议召开时间
②会议召开地点
③会议参加人数
④会议议事与决议经过
⑤会议决议要点
⑥出席会议的董事和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的人选
(4)有权要求董事会对某项董事会决议进行复议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鼓动资产的完整,不受侵犯
(2)按照公司的宗旨进行经营,接受股东会的考核、奖罚、监督、管理、评价。
第二十二条董事的责任:
(1)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幅度由董事会决定;
(2)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3)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者亲属谋取利益,接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除董事会全体同意外,董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主持公司全面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由董事会全体一致同意任免,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缩短或延长任期由董事会决定,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的职权:
(1)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按公司章程和有关部门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组织拟定公司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发展目标和投资方案;
(4)向董事会提名聘任、解聘其他中、高级职员;
(5)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拟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7)奖罚公司副总及以下的工作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的义务:
总经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的资金
(2)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违法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公司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也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纳各项税、费。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验证后,向股东报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税后利润经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紧后,剩余部分中按50%—70%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第三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八章:
公司的人事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通过公开民主竞争的方式,选贤任能,确保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在科学设岗定员、定用人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的考核制和聘任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劳动工资标准和劳动人事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三十七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确定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三十八条公司需要较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按公司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按公司法交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有关机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或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由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责令关闭
(5)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公司资产和债务的清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对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未尽事宜及本章程各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本公司董事签字后,正式生效。
武汉华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签字):
武汉华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签字):
武汉华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签字):
武汉华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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