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课件(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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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条约o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立法方面,迄今为止已达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立法方面,迄今为止已达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o(TheUniformLawonInternationalSaleofGoodso和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oThe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ContractThe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Contract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o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公约(CISG)等。
等。
o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2012年2月1第二节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约
(一)制定
(一)制定o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编纂两项海牙公约。
年编纂两项海牙公约。
o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
o1980年年3月月10日至日至4月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
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
62个国家的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此会议。
包括中国代表在内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此会议。
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公约,通过了该公约。
中国于,通过了该公约。
中国于1986年年12月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
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
1988年年1月月1日,该日,该公约生效。
至公约生效。
至2001年年11月月15日,公约共有日,公约共有60个个缔约国。
缔约国。
2012年2月2一、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CISG的主要内容公约除序文外,包括4个部分,共101条:
o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o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o第三部分规定了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o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2012年2月3二、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o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2012年2月4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o公约第公约第1条第条第1款明确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款明确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012年2月5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a)缔约国(国际性标准):
o国籍标准;营业地标准;行为发生地标准;货物是否跨越国境标准等。
oCISG:
营业地标准。
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o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变更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012年2月6(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o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
2012年2月7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o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2012年2月81.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1)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4)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5)(5)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6)(6)电力的买卖;电力的买卖;(7)(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8)(8)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2012年2月92.公约未规范的事项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2012年2月10(三)公约的任意性(三)公约的任意性o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
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总结:
公约的适用具有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是一项软性公约。
并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国都是缔约国,则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必须适用该公约。
2012年2月11(四)中国加入时的保留1、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
(1)第1条
(1)款(b)
(2)第11条2012年2月12第1条第1款(b)项o关于关于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合同公约第第1条第条第1款款(b)项,我项,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o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该国未参加公约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而该第三国亦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而该第三国亦为公约的缔约国,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为公约的缔约国,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私法转而适用公约。
2012年2月13第11条涉及合同的形式的规定o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合同公约第第11条规定:
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方法证明。
”o在我国核准公约时,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是在我国核准公约时,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是198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该法明确规定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这样,我国声明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了保这样,我国声明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故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留,故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人订立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012年2月142、1999新新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合同形式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合同形式o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涉外合同的对于涉外合同的形式规定(第形式规定(第10条):
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面形式”。
o该法不区分国内合同及涉外合同,对合同形该法不区分国内合同及涉外合同,对合同形式适用同一标准。
式适用同一标准。
o这样,基于该法的精神,我国的涉外货物买这样,基于该法的精神,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卖合同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012年2月15现实解决o鉴鉴于于我我国国已已参参加加了了销销售售合合同同公公约约,并并在在核核准准公公约约时时对对涉涉及及合合同同形形式式规规定定的的第第11条条、第第29条条等等声声明明予予以以保保住住。
在在此此情情况况下下,我我国国当当事事人人与与营营业业地地位位于于销销售售合合同同公公约约其其他他缔缔约约国国境境内内的的当当事事人人进进行行贸贸易易时时,以以及及与与其其他他国国家家当当事事人人进进行行贸贸易易往往来来时时,必必须须解解决决合合同形式问题。
同形式问题。
2012年2月16三、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约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2012年2月17
(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具体要件是:
o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o内容十分明确、肯定。
要约应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o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2012年2月18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o撤回: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
撤回: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
CISG第第15条第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o撤销:
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
撤销:
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
CISG:
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
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2012年2月193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o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o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2012年2月2044要约要约的终止的终止公约第17条是关于要约的终止事项的规定: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2012年2月21其他几种要约终止的情况其他几种要约终止的情况:
A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约通知有效送达被要约人时(即早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或与此同时),即被撤销并告终止。
B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C本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一段合同的时间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2012年2月22
(二)承诺1.概念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应由受约人作出。
(2)承诺应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须传达到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见内,或者(在本规定此种期限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在确定何为“一段合理的时间”时须考虑到交易的各种具体情况。
而对口头要约,则必须立即接受,方为有效,除非交易情况表明应另当别论。
2012年2月2322承诺与反要约承诺与反要约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要约虽表示接受,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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