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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李宝龙
为进一步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端正执法态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我院开展了学习教育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
一、深入剖析、辩证理解,理论与实践相互交融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社会价值观。
法治理念时刻体现在审判实践中:
一是,法律制度需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法治理念通过法律制度得以具体体现,并在审判实践中得以运用。
二是,每次审判职权的行使,都有法官自己对法律制度理解所形成的一种固有理念为指导,同样法治理念也需要通过行使审判职权来表现。
审判制度与法治理念相依相生,审判制度引导人们形成相应的法治理念,法治理念也会指引法律制度的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基于我国办案质量悬殊,地域差距较大,案多人少,人民群众对司法实践寄予较高期望却怀有较多不信任等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是解决中国特色问题的现实理论指导。
二、积思广益、多措并举,法治理念指导教育培训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学习,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三为”主题实践活动,“三万两千”活动等系列司法实践活动,同时加强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让我认识到开拓思路、广泛借鉴才能全面掌握其司法为民的实质内涵。
一
是通过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文件选编》等辅导材料,较好理解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为民”的本质内涵。
二是通过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专业培训,结合实际进行自学的方式,重点学习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破产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审判实践运用奠定了更为结实的专业基础。
三是加强了对哲学、历史、信息技术及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扩大了视野,提高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水平。
四是在干警教育培训上实行多措并举,与党组一班人积极为干警的学习创造条件,为各部门接通了互联网,区域网,建立了法院网站,建起了图书室。
在培训方式上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教育双管齐下,开展了案件讲评、疑难案件研讨、法律文书展评、庭审观摩、专题辅导等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全院深入广泛实践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以身作则、公正裁判,确保践行法治理念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有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中,
我积极协助院长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分管部门实行“一岗双责”和两手抓的方针,在审判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是严于自律,自己始终以党章、准则和各项审判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院内的各项制度,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公正处事、平等待人、不搞个人特殊化。
二是强化干警廉政教育加强干警政治教育。
随着传媒方式的飞速发展,司法环境也随之发生巨变,任何一件小案,都可能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因此,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为民意识十分重要。
三是加强干警廉政监督。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把落实最高法院、省高院“五个严禁”和“六个不准”作为廉政监督的重点,随时了解干警的思想动态和工作作风,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保证了审判工作的健康开展。
人民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应当是突出其实践性,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在全体干警的支持、配合下,通过不断学习、深入理解、辩证分析,努力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
为民之所需,排民之所忧,解民之所难。
把握中国特色,结合审判实际,开拓思路,灵活办案。
把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使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第三篇:
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
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我院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为契机,密切联系实际,根据上级法院的指导和要求,把“三个至上”确立为工作指导思想,把“三为”主题实践活动确立为工作主题,把“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确立为工作方针,确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以“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能动司法”的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创新思路不断加强审判管理。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进一步实现了实现“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目标。
在开展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中,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提升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
一、深入剖析、辩证理解,理论与实践相互交融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社会价值观。
法治理念时刻体现在审判实践中:
一是,法律制度需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法治理念通过法律制度得以具体体现,并在审判实践中得以运用。
二是,每次审判职权的行使,都有法
官自己对法律制度理解所形成的一种固有理念为指导,同样法治理念也需要通过行使审判职权来表现。
审判制度与法治理念相依相生,审判制度引导人们形成相应的法治理念,法治理念也会指引法律制度的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基于我国办案质量悬殊,地域差距较大,案多人少,人民群众对司法实践寄予较高期望却怀有较多不信任等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是解决中国特色问题的现实理论指导。
二、积思广益、多措并举,法治理念指导教育培训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学习,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三为”主题实践活动,“三万两千”活动等系列司法实践活动,同时加强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让我认识到开拓思路、广泛借鉴才能全面掌握其司法为民的实质内涵。
一是通过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文件选编》等辅导材料,较好理解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为民”的本质内涵。
二是通过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专业培训,结合实际进行自学的方式,重点学习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破产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审判实践运用奠定了更为结实的专业基础。
三是加强了对哲学、历史、信息技术及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扩大了视野,提高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水平。
四是在干警教育培
训上实行多措并举,与党组一班人积极为干警的学习创造条件,为各部门接通了互联网,区域网,建立了法院网站,建起了图书室。
在培训方式上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教育双管齐下,开展了案件讲评、疑难案件研讨、法律文书展评、庭审观摩、专题辅导等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全院深入广泛实践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以身作则、公正裁判,确保践行法治理念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有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中,我积极协助院长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分管部门实行“一岗双责”和两手抓的方针,在审判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是严于自律,自己始终以党章、准则和各项审判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院内的各项制度,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公正处事、平等待人、不搞个人特殊化。
二是强化干警廉政教育加强干警政治教育。
随着传媒方式的飞速发展,司法环境也随之发生巨变,任何一件小案,都可能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因此,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为民意识十分重要。
三是加强干警廉政监督。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把落实最高法院、省高院
“五个严禁”和“六个不准”作为廉政监督的重点,随时了解干警的思想动态和工作作风,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保证了审判工作的健康开展。
人民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应当是突出其实践性,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在全体干警的支持、配合下,通过不断学习、深入理解、辩证分析,努力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
为民之所需,排民之所忧,解民之所难。
把握中国特色,结合审判实际,开拓思路,灵活办案。
把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使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第四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学习心得体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第一,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③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1
会的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鲜明的政治性。
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
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
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
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
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
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核心精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
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
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
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
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
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
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
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
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
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
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根本要求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
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
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
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
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内在机制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
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理想尺度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
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
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
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
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
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
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
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
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第五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人民法院实际,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总结提出了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的理念和观点:
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把“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提出“公正、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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