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1-2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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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n本书采取总论和分论相结合的体例,完整而系统地阐释了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等理论知识。
n本书力图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有机结合,同时反映理论界的学术通说以及最新研究成果,在系统地阐述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注重提供分析与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
n本书对于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实务界人士和其他知识产权爱好者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第一编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四、知识产权的客体五、知识产权的保护六、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n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n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其又可以分为:
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n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n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三、知识产权的主体n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是指各类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这里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
n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知识产权主体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3.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含义n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
(二)知识产品的概念(三)知识产品的类别n创造性成果n经营性标记n经营性资信(四)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n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社会性。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四)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六、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n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n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
n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地理标记权法律制度。
(7)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
(8)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9)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编著作权第一章著作权概述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五章相关权第二编著作权(续)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第八章著作权的管理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第一章著作权概述第一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演进第一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一、著作权的定义n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二、著作权的外延三、著作权的特征n内容的双重性n具体化的专有性n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第一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四、著作权的取得1.著作权取得的原则2.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登记的关系3.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固定的关系第二节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演进一、著作权法二、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著作权主体概述第二节著作权主体的种类第三节著作权主体的确定第一节著作权主体概述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n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n著作权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不能被继承,只能由原始著作权人,终生享有,且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著作权主体的产生n原始取得n继受取得第二节著作权主体的种类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二、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三、本国主体、外国主体与无国籍主体四、自然人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与国家第三节著作权主体的确定一、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实质标准
(一)作者的确定:
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
(二)视为作者的情形: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三)合同约定的情形:
著作权法第17条二、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n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第三节著作权主体的确定三、某些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一)演绎作品著作权主体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三)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四)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著作权客体概述第二节著作权客体的条件第三节著作权客体的种类第四节不受保护的对象第一节著作权客体概述一、作品的概念n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与有关对象的关系
(一)作品与外观设计的关系
(二)作品与商标图案的关系(三)作品与作品标题的关系(四)作品与角色的关系第二节著作权客体的条件一、作品条件概述n形式条件n实质条件二、作品的实质条件
(一)独创性
(二)可复制性第三节著作权客体的种类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节不受保护的对象一、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n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n时事新闻n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三、违禁作品四、作品所表达的综合理念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权内容概述(略)第二节著作人身权第三节著作财产权第四节著作权保护期第二节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概述
(一)著作人身权的定义
(二)关于著作人身权基本问题(三)著作人身权的特征1.无期限性2.不可分离性3.不可剥夺性第二节著作人身权二、著作人身权具体权项
(一)发表权n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n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n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n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三节著作财产权一、著作财产权概述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权项n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节著作权保护期一、著作人身权保护期n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n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享有。
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一)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
(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第五章相关权第一节相关权概述第二节出版者权第三节表演者权第四节唱片制作者权第五节广播组织权第一节相关权概述一、相关权的概念n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相关权的特点第二节出版者权一、出版者权的概念二、出版者权的权源n著作权人的授权n法律的规定三、出版者权的内容第三节表演者权一、表演者权概述
(一)表演者权
(二)表演者权的权源(三)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比较
(1)权属不同
(2)主体不同(3)客体不同(4)内容不同(5)保护期不同(6)权利来源不同第三节表演者权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一)表演者人身权主要为:
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二)表演者财产权对表演的现场直播许可权。
对表演进行录音录像许可权。
音像制品复制、发行许可权。
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权。
三、表演者权的保护期身份权不受限制,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
第四节唱片制作者权一、唱片制作者权我国称之为: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二、唱片制作者权的内容
(1)复制、发行音像制品许可权。
(2)出租音像制品许可权。
(3)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许可权。
三、唱片制作者权的保护期(50年)第五节广播组织权一、广播组织权解读二、广播组织权的来源三、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1)转播权。
(2)录制权。
(3)复制权。
四、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著作权限制概述第二节合理使用第三节法定许可第四节著作权穷竭第五节著作权的其他限制第一节著作权限制概述一、著作权限制概述二、著作权限制的缘由三、被限制的对象n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以及相关权四、著作权限制的种类n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第二节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概述n合理使用(fairuse或fairdealing),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合理使用的条件n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n版权作品的性质。
n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
n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第二节合理使用三、合理使用的种类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三、合理使用的种类(续)(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该表演组织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三节法定许可一、法定许可使用概述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使用者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任何人被使用的对象少数种类的作品任何作品目的以营利目的为主以非营利为目的付费与否应当支付报酬不支付报酬第三节法定许可二、法定许可使用的种类n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的法定许可使用。
n报刊社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法定许可使用。
n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n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n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第四节著作权穷竭一、著作权穷竭概述n著作权穷竭是主要是针对发行权中的销售权。
n著作权穷竭不是著作权本身的终止,而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销售权的丧失。
二、对著作权穷竭的限制n追续权n出租权n公共借阅权第五节著作权的其他限制一、公共秩序保留n著作权法第4条二、强制许可三、对精神权利的限制n对发表权的限制n对修改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n对署名权的限制四、对相关权的限制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第一节著作权的转让第二节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第三节著作权的质押第一节著作权的转让一、转让制度的概念n著作权转让,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见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n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n(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n(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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