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手册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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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手册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
2.1质量责任制度
2.1.1.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2.1.1.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设计保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2.1.2建设单位
2.1.2.1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满足相应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中管理混乱、履约较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终止合同,并清除出场,同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2.1.2.2质量责任追究
(1)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条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
(3)建设单位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第三十四条给予处罚。
2.1.3勘察、设计单位
2.1.3.1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3)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4)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坚持按程序办事;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2.1.3.2质量责任追究
(1)勘察、设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第六十三条给予处罚:
A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B设计单位未根据勘查成果进行个性化设计的;
C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D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2)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造成质量事故的,对设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派驻设计代表的,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
2.1.4施工单位
2.1.4.1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书面记录、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必须自检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隐蔽工程,质检人员必须现场全过程控制,签认原始记录。
(5)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及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划分施工程序,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均衡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
2.1.4.2质量责任追究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第六十四条给予处罚,并清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列入公路建设黑名单。
(2)施工单位不能严格按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认真履约,合同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及机械设备等不能按时足额到位,工地试验室不能获得资质认定,影响工程顺利开展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依据合同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赔偿建设单位相应经济损失,终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
(3)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一条给予处罚:
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4)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质量岗位责任不明确,质保体系不独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未按要求自检或自检不合格、抽检不合格及未经监理签认进行下道工序的;未按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不能保证工程的合同工期与工程质量的;未按要求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不能及时有效行使工程管理和经济决策权利,工程资金挪做他用,质量、进度、安全保障措施不力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的。
(5)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第六十六条给予处罚。
(6)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第七十四条给予处罚。
(7)施工单位拒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进行返修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2.1.5监理单位
2.1.5.1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监理人员资格及在岗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随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3)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费用和施工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4)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数量和资格的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控。
(5)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有经资质认定合格的独立试验室。
监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方法,独立进行抽检,并满足规范、规程规定的抽检频率,严禁施工单位代检、代写等弄虚作假现象。
(6)监理单位的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和仪器设备,谋取不正当利益。
2.1.5.2质量责任追究
(1)监理单位转包或转让、违法分包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279号)第六十二条给予处罚。
(2)监理单位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第三十四条给予处罚。
(3)监理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或因监理工作失误,发生质量问题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第四十三条给予处罚。
(4)监理单位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按照《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交通部2000年7号令)第五十六条给予处罚。
(5)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或者监理的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定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一条给予处罚。
(6)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或者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7)监理人员具有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和单位合法利益的,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第四十七条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2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2.1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设计保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2.1.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成立以项目法人为主其他主要人员为辅的质量管理机构,确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并通过制定各项制度、措施来保证方针和目标的实现;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指令设计单位根据合同及评审意见进行完善和补充;及时协调、办理有关征地、拆迁、环保、监督、许可等各项手续。
2.2.1.2项目执行机构:
对建设单位制定的目标进行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目标的实现;审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情况,并实时监督检查其运行情况。
2.2.1.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成立以现场负责人为主的质量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确定的质量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
2.2.1.4勘察设计单位:
设计文件是工程质量的保障,成立以设计负责人为主的质量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目标要求,制定出设计目标并采取措施实现.同时加强设计后续服务,及时优化设计,使设计与工程现场实际更吻合、更合理。
2.2.1.5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的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保证制度、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手段加以实施,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2.2.2制定措施,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2.2.2.1项目执行机构:
(1)根据监理定期呈报的质量安全分析评估报告,对监理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2)对所检查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定期通报或公示。
2.2.2.2设计单位:
根据事前指导、事中、事后检查的三环节管理原则,制定质保体系的有效运行措施,设计文件初步成型后组织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审,并根据内审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合同规定派参与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现场驻点跟踪服务,实时现场检查施工工程实体与设计的一致性、施工工艺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地质情况与勘查成果的吻合性,及时完善、优化设计,向项目执行机构提出建设性建议,及时办理变更设计事宜。
对项目执行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和疑问进行认真研究,书面答疑。
2.2.2.3监理单位:
各项检查、抽查巡视、旁站是否及时到位,符合要求;监理日志、巡视、旁站等记录资料是否及时、真实、齐全;及时分析、研究施工单位呈报的质量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结合日常监理工作和工程进展情况,每月定期形成所监项目的质量安全评估报告,上报项目执行办,供其分析决策参考。
2.2.2.4施工单位:
将项目的管理目标进行逐层分解,制定详细的措施、办法,加强对分解目标的层层落实;根据每道工序的特点和施工方法,技术负责人抓好技术交底,适时组织召开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质量分析研讨会,制定应对的措施和方法,并组织实施;及时搜集、整理质量运行情况写出评估报告,上报驻地监理办,抄报项目执行办。
2.2.2.5流程图:
(1)设计单位要制定设计后续服务质量保证体系过程控制流程图,上报建设单位,抄送项目执行办。
(2)监理、施工单位要制定监理、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过程控制流程图,上报项目执行机构。
2.2.3监督检查和汇报制度
2.2.3.1监督检查制度
(1)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定期对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监理单位:
在保证自身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单位的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的体系运转正常,一旦发现施工单位的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通过下发通知或会议等方式使其正常化。
2.2.3.2汇报制度:
监理单位要定期向项目执行机构书面汇报自身体系的运行情况和对施工单位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
2.2.3.3施工单位:
定期向监理单位书面汇报自身体系的运行情况。
2.2.4加强体系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体系运行正常;对体系运行的各种资料盒检查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2.2.5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内容
2.2.5.1制订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
2.2.5.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任命各级质量保证体系管理责任工程师。
2.2.5.3编制质量保证手册(编制程序管理文件、制定质量计划、制定质量记录格式等)。
2.2.5.4建立施工、监理现场各专业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责任,绘制质量保证体系图和质量保证控制系统图
2.2.5.5完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建立质量信息收集反馈系统。
2.2.5.6人员培训及上岗资格考核
2.3首件工程模型认可制度
2.3.1目的:
为规范我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努力消除质量事故隐患,杜绝质量通病,明确和统一施工组织(人员、机械配置和组合)、材料和施工工艺要求,使大规模施工达到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
2.3.2在首件工程施工前,须进行首件工程模型试验,即通过试验为首件工程提供原材料、施工工艺、人员、机械设备等方面成功的经验数据,做为首件工程施工的依据。
2.3.3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原则:
立足于“预防为主,先导试点”的原则,抓住首件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指导后续规模化施工或批量生产,及时预防和防止后续施工或生产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2.3.4首件工程认可制管理机构:
总监办、驻地监理、施工单位成立以各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相应管理小组,并把管理小组的机构组成、职责上报项目执行办。
2.3.5不同类型工程首件模型的确定:
2.3.5.1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在实体部位做首件模型,即试验段。
2.3.5.2小桥涵、桩基在实体部位做首件模型(桩基要通过超声波和钻芯来检测)。
2.3.5.3立柱、梁板首件模型应在实体部位以外单独制作。
模型的尺寸以结构断面几何尺寸不变,高度或长度以模板最小单元为准。
2.3.6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实施
2.3.6.1首件的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首件工程认可制中首件工程的划分原则确定每个分项工程的首件,对首件工程(水泥混凝土结构工程按照模型试验的有关数据执行)的每道工序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质保体系,确定自检负责人和质量责任人,明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以及重点、难点部位的控制措施。
监理工程师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措施,明确监理责任人。
2.3.6.2方案审批:
驻地监理审批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质量保证体系等。
对于重大的、复杂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应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具体的重大的、复杂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标准由各项目执行办根据工程实际自行界定。
2.3.6.3工程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总工和主要技术人员要全程指导;监理人员必须对所有的首件工程全过程旁站,并做好相应记录。
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可行的调整处理方案,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2.3.6.4初步评价认可:
首件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对已完成的首件工程的施工工艺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交总结报告,驻地监理办组织检测、验收和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人提交的总结报告进行分析、研究,验证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报总监办,向项目执行办备案。
初步评价未通过的做报废处理,承包人重新按认可制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和实施。
2.3.6.5评价认可:
总监办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同一类型首件工程的承包人提交的总结报告和驻地监理办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现场检查、观摩,推荐通过评价认可的最优首件工程,经项目执行办认可后,以最优首件工程承包人提交的总结报告和驻地监理办提交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参阅其他承包人提交的总结报告和驻地监理办提交的评估报告,总结整个项目该首件的工艺、工法,制定该分项工程首件工程的标准,报项目执行办批准后下发执行。
2.3.6.6总结推广:
经评价认可的最优首件工程,项目执行办应下文予以通报嘉奖,组织全线参观,推广示范,以保证后续工程质量水平不低于首件工程的质量标准。
2.3.6.7资料管理:
得到认可的首件工程检查用表加盖首件工程认可专用章,有关人员签字。
首件工程认可的所有相关资料均作为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附件整理和归档
2.4检查制度
2.4.1检查机构组成:
建设单位、项目执行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以工程管理部门为主的工程检查组织,根据不同的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
2.4.2检查频率及方式
(1)建设单位: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条件,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项目综合检查。
(2)项目执行机构:
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合同履约、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质量检查重点放在工艺、工法及各项体系运行情况上,总监办配合检查;对重要原材料采取不定期抽检方式;工程质量应按全年累计3%的频率抽检分项工程。
(3)监理单位:
在积极配合上级的每次检查外,应每月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采取日常巡视、现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施工工艺、工序进行随时检查。
(4)施工单位:
在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执行办、监理单位各项检查的同时,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对施工中的工序或完成的工序进行随时检查;
2.4.3检查结果的反馈及处理
(1)检查结果以通知书形式下发;驻地监理办的检查下发施工单位,同时上报总监办。
(2)施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对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逐级上报;
(3)项目执行办、总监办或驻地监理办应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回复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2.4.4原材料检查。
工程原材料质量的好坏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参建各方应严把原材料准入关,加大原材料监控力度,以保证工程内在质量。
2.4.4.1项目执行机构:
应根据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及时对主要材料进行抽检,如对某种材料质量有疑问可加大抽检频率。
2.4.4.2监理单位:
依据施工单位的报检资料,按照规范规定的试验频率做好抽检、平行试验等工作,对材料严格把关,并建立相应抽检、试验台账等。
凡监理工程师对某种材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随时抽检。
2.4.4.3施工单位:
要把好各种原材料进场关,按照规范规定的试验频率做好自检工作,建立和完善材料进场、试验检测、报验台账等,外委试验项目须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2.5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2.5.1重要隐蔽工程(由各方协商确定)施工,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监理,以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
2.5.2隐蔽工程或某些重要工序完成后,承包人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报驻地监理。
同时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将覆盖或掩蔽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测量和验收。
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认可,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掩蔽或修饰,也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2.5.3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对隐蔽工程做现场质量检查,核实所有质量参数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
2.5.4隐蔽工程施工时,承包人施工员、技术员不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员有权不同意现场施工。
2.5.5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或重要工序完成后,必要时驻地监理可请项目执行办代表、设计代表参加验收。
2.5.6对自己没有能力检测的隐蔽工程项目,则需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5.7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签认、归档,必须留有照片必要时应留录像资料。
2.6半成品、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2.6.1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前施工全过程中半成品、成品的保护管理。
2.6.2相关单位职责
2.6.2.1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的归口管理,项目执行办在建设单位指导下统一管段内施工现场的半成品、成品保护标志以及竣工成品的特殊保护标志。
2.6.2.2监理单位负责全过程监督检验半成品、成品的合格性,并监督施工单位对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的实施。
2.6.2.3施工单位负责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
2.6.3半成品、成品保护管理的实施
2.6.3.1施工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半成品、成品保护作出详细规定。
2.6.3.2施工前做好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环境调查,防止因工作不细而造成返工或损坏半成品及成品。
2.6.3.3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作业程序,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先里后外”的施工顺序。
2.6.3.4注意做好有利于半成品、成品保护的交叉作业安排。
2.6.3.5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护和隔离措施。
2.6.3.6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防止半成品、成品丢失或损坏。
2.6.3.7搞好检查验收,上道工序不检查验收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杜绝不必要的返工。
2.6.3.8隐蔽工程经监理检查验收后应进行封闭管理。
2.6.3.9施工单位对竣工交付的成品,应根据合同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特殊防护。
2.6.3.10施工单位在竣工交验成品时应提供正确使用和保护的说明,做好回访保修工作。
2.6.4因设计变更、调整工序安排等特殊原因需局部破损工程半成品、成品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2.6.4.1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监理单位签字后报项目执行办审批。
2.6.4.2施工单位在获得项目执行办批复后方可对局部工程半成品、成品实施破损。
2.6.4.3项目执行办对于经审批同意的局部破损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应当补偿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2.6.5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半成品、成品保护教育
2.6.5.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质量教育、半成品和成品保护的职业道德教育。
教育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要尊重他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珍惜已完成和部分完成的半成品或成品。
2.6.5.2教育职工在职权范围内,对损坏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进行抵制和监督。
2.6.5.3项目执行办、监理单位发现有违反半成品、成品保护的行为,有权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2.7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7.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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