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施工安全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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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施工安全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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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施工安全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发包单位):
乙方(承包单位):
甲方现场专(兼)安全员:
电话:
乙方现场专(兼)安全员:
电话:
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财产、环境的安全,杜绝外来单位因安全管理不严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为保证甲乙双方的财产不受损失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项目名称:
第二条施工地址:
第三条甲方安全责任
1、审核乙方承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安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根据需要对乙方施工人员进厂作业前的技术交底、安全指导和厂规厂纪的教育。
3、不违章指挥乙方承包单位作业,不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把乙方承包项目质量标准关。
4、根据乙方单位实际需要,对乙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事故应急,自救的处理业务指导。
5、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6、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7、甲方负责签发作业证,对作业证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作业证许可手续。
8、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抽考。
9、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或统计上报。
10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11、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乙方安全责任
1、具备国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作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合法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证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
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打赤膊和抽烟。
4、指派现场专职或兼职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不损坏甲方的原有的生产装置,若损坏照价赔偿或恢复。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
7、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作业结束后,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
8、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9、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属于特种设备的要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方可使用。
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10、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工程)转包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解转包他人。
11、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2、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3、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
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4、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5、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6、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按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现乙方特种人员无证上岗,除乙方立即纠正外,应承担5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安全技术要求
1、厂内运输
(1)厂内行车限速5km/h,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严禁无证操作,严禁开英雄车。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应集中精力,严禁闲谈和人货混装。
(3)车辆起动前,应检查刹车、转向机、喇叭、照明、液压(气动)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
(4)起步、驾驶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行驶时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
(5)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2、临时用电
(1)一切电气线路、设备安装、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并定期检查。
(2)各种电气设备应装有专用开头和插销,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严禁将相线触头误操作接地触头使用。
(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和烂电线,一切移动式用电设备的电源线(电缆)全长不得有接头,外绝缘层应无机械损伤。
(4)开关箱必须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开关箱内禁止存放什物,门应加销及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5)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3、现场防火要求
(1)焊、割等明火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2)乙炔瓶和氧气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3)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电、气焊防火制度》。
(5)在禁火区内实施动火作业,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4、高处作业要求
(1)超过2m的高处或悬空作业时,如无稳定的立足点或可靠防护措施,均应挂好安全带,安全带应绑在稳固的地方,扣环应悬挂在腰部的上方。
(2)在同一垂直上交叉作业,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隔离和安全阀,下方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
(3)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4)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必须停止作业。
5、现场施焊
(1)电焊机外壳必须完好无损,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机貌整洁。
(2)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额定电流的1.5倍,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完工后立即断电。
(3)用电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做好保护接零,一、二次侧(电源、龙头)接线柱防护罩齐全,一次侧线使用橡皮电缆长度不超过5m,二次侧线使用接线毕子。
(4)安装、检修焊机或更换保险丝等,应由电工操作,焊工不得擅自乱动。
(5)高处作业时,焊条应装入焊条桶或工具袋内,焊条头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投扔。
(6)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
(7)多台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
6、动土作业
(1)动土作业之前,必须经过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确认后,方可施工。
(2)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甲方。
(3)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就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7、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省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吊装作业前,应对起吊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坚守岗位。
(4)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
(5)严禁利用甲方的设备本体、管架、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工业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7)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特别予以明确的责任:
1、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2、乙方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并在承包甲方的工程(施工)项目中,其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资、福利都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人员不得直接组织、安排、使用乙方企业的现场操作人员,否则发生事故则由甲方承担所有费用。
4、甲、乙双方企业应严格履行其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安全技术要求,并对其管理职责和所采用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
5、甲、乙双方若实施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应相互提醒并告知对方的管理人员,否则发生事故则根据责任大小、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第十五条以下为本协议附件:
1、承包工程要求的乙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2、乙方项目经理、管理、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3、乙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乙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规程考核表;
5、甲、乙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外来人员进厂登记明细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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