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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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一)拥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政策法律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群众观念;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勤奋开拓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中等学历以上文化知识,具有竞争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组织领导、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35以下。
第九条原任命在竞争岗位的干部和管理人员为当然的竞争者,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参加竞争上岗;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条件优先;凡同时竞争两个岗位(身兼两职)的,优先受聘。
(会计、出纳岗位除外)第六章竞聘程序第十条报名:
参加岗位竞争的人员向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报名、填写报名表。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
按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由竞争上岗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再报支队党支部审定。
第十二条考试:
对竞争者进行有关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笔试,答卷由工作小组评分。
第十三条召开竞争大会:
(一)听竞争者的“竞聘报告”、专业知识答辩等,由评审小组当场打分。
(二)竞争者考评总分为100分。
其中。
竞聘报告20分、专业知识答辩为30分;笔试20分、群众满意分10分、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测评分10分、领导班子考评分10分。
(三)支队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根据竞争者笔试、“竞聘报告”的演说、专业知识的答辩,群众、领导小组、领导班子考评,综合六方面的成绩,依据得分高低提出应聘人选报支队党支部审定。
第十四条召开全体队员大会,宣布受聘人员名单,同时签定目标责任书。
第七章有关事项说明第十五条必须贯彻“双向选择”的原则;凡经组织或群众推荐竞争上岗的人选,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竞争上岗的原岗位主任、中队长原则上要参与竞争上岗,若本人无竞争上岗意愿,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近两年内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受政纪记大过以上、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竞聘。
第十八条受聘者在聘用期间,遇特殊情况进行组织调动的,受聘人员应服从组织调动。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触犯刑律、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失职者,视不同情节,给予解聘直至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其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凡受聘者享受本岗位的一切待遇,并具有对本部门月度奖金的分配权。
第九章末位淘汰制第二十二条对各级工作人员按照“优上、平让、劣汰”的原则,根据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并综合全年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三条被淘汰的人员依据末位淘汰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末位淘汰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年末群众测评分占50,平时考核占40,领导班子考评占10。
第十章直接淘汰制第二十五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淘汰。
(一)当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的;
(二)挪用罚款、私分贪占收存物品的;
(三)工作时间喝酒、赌博、闹事情节严重的;
(四)当年被督察队扣分次数累计满六次的;
(五)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参加(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考试不合格的;
(七)其它违反队纪队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章其它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队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
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引进人事制度改革中的竞争机制,提高各级岗位的工作效率,根据上级上岗靠竞争,末位淘汰制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
第
二章岗位竞聘工作、评审机构及要求
第三条岗位竞聘工作机构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本着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位竞聘人员;凡有利用竞聘机会打击、报复或擅自透露工作组未决定、未公开信息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第三章参加竞争上岗的对象和竞争上岗形式
第五条凡属正式在编职工,符合竞争上岗资格条件,均可参加竞争上岗的报名手续。
第六条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引荐的方法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竞争上岗考试、考核评审、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上岗人员。
第四章竞争上岗的岗位确定
第七条除队部岗位外的行政管理岗位(会计、出纳、劳动工资、
内勤)和各级干部岗位。
第五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
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政策法律意识;密切联系群众,
有较强的群众观念;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勤奋开拓和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中等学历以上文化知识,具有竞争岗位相适应的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和口头
表达能力、组织领导、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35以下。
第九条原任命在竞争岗位的干部和管理人员为当然的竞争者,
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参加竞争上岗;凡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参加竞争上岗条件
优先;凡同时竞争两个岗位(身兼两职)的,优先受聘。
(会计、出纳岗位除外)
第六章竞聘程序
第十条报名:
参加岗位竞争的人员向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报
名、填写报名表。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
按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由竞争上岗领导小
组进行初审、再报支队党支部审定。
第十二条考试:
对竞争者进行有关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笔试,答卷
由工作小组评分。
第十三条召开竞争大会:
(一)听竞争者的“竞聘报告”、专业知识答辩等,由评审小
组当场打分。
(二)竞争者考评总分为100分。
其中。
竞聘报告20分、专
业知识答辩为30分;笔试20分、群众满意分10分、
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测评分10分、领导班子考评分10分。
(三)支队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根据竞争者笔试、“竞聘报告”
的演说、专业知识的答辩,群众、领导小组、领导班子
考评,综合六方面的成绩,依据得分高低提出应聘人选
报支队党支部审定。
第十四条召开全体队员大会,宣布受聘人员名单,同时签定目
标责任书。
第七章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五条必须贯彻“双向选择”的原则;凡经组织或群众推荐竞争上岗的人选,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竞争上岗的原岗位主任、中队长原则上要参与竞争上岗,若本人无竞争上岗意愿,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第十七条近两年内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受政纪记大过以上、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竞聘。
第十八条受聘者在聘用期间,遇特殊情况进行组织调动的,受聘人员应服从组织调动。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触犯刑律、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失职者,视不同情节,给予解聘直至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其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凡受聘者享受本岗位的一切待遇,并具有对本部门月度奖金的分配权。
第九章末位淘汰制
第二十二条对各级工作人员按照“优上、平让、劣汰”的原则,根据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并综合全年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三条被淘汰的人员依据末位淘汰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末位淘汰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年末群众测评分占50,平时考核占40,领导班子考评占10。
第十章直接淘汰制
第二十五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淘汰。
(一)当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的;
(二)挪用罚款、私分贪占收存物品的;
(三)工作时间喝酒、赌博、闹事情节严
重的;
(四)当年被督察队扣分次数累计满六次的;
(五)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参加(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考试不合格的;
(七)其它违反队纪队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队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
末位淘汰制实施办法(范文)汇第【jj-ap-xx1010-021】
号发文
末位淘汰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强公司的激励机制,在全面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公司对销售岗位进行任务分配和绩效排名,对管理有效、任务完成出色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排名最后的部门和人员予以处罚和淘汰。
第二条考核原则
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多角度考核;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考核周期
实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龄在6个月以上的销售岗位。
第二章实施办法
第一条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
(一)销售业绩。
占考核总分的60%,包括销售额及货款回笼。
参照数据《年度任务
书》
(二)crm考核。
占考核总分的20%。
参照数据《销售工程师月度工作考核报告》,取
年度平均分。
(三)片区评定。
占考核总分的10%。
参照数据《销售工程师的任职资格测评》
(四)公司评定。
占考核总分的10%。
参照数据《销售工程师的任职资格测评》
第二条考核成绩排名第一名的,给予现金奖励5000元。
第三条考核成绩排名最后一名的,公司将分析员工绩效不好的原因。
如果是员工个人
不努力工作、消极怠工,将采取降薪或劝退的方式;如果是员工所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与现有的工作任职资格不匹配,则予以调岗或培训。
第四条考核成绩排名倒数第二名的,将给予三个月的考察期,在连续3个月的月度考
核中成绩依然倒数第二名或末位的参照第二章第三条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每年度的1月初考核,考核结果将在10日内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拟定、修正并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篇:
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竞聘上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根据行业改革要求及企业生产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上岗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聘上岗的主要原则
为达到竞聘上岗的主要目的,保证员工竞聘上岗的顺利实施,竞聘上岗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尊重员工对竞聘岗位的选择,体现员工的兴趣、能力与岗位工作的最佳配合,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员工自主选择竞聘的岗位。
2.内部流动原则,倡导员工内部流动,引导员工承担更重要的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实现员工的职业发展,经过竞聘上岗的评价和挑选,符合条件要求的员工,经顺利交接后,到新的岗位工作,按新岗位的薪酬标准支付薪酬。
新的职位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由直接上级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后正式上岗。
3.公平和竞争原则,为保证竞聘上岗的公平性和竞争性,聘请咨询公司设计竞聘上岗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挑选评价方法。
4.保留关键岗位的核心员工,关键岗位工作的核心员工,在本次竞聘上岗后,保证有接替人选或经培养后有接替的人选到岗后,再到新的岗位工作。
5、双向选择原则,竞争上岗一般在部门内部进行,根据生产需要和个人意愿实行双向选择。
二、竞聘上岗的范围类型
岗位确定原则:
(1)空缺岗位及新增岗位;
(2)职责变化较大的岗位;
(3)因生产组织结构调整造成岗位合并,定员减少的岗位。
人员范围:
竞聘上岗人员范围为全厂各部门在岗员工(不含见习、继续教育期内的人员)。
三竞聘上岗组织结构
厂部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
组长:
厂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
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
厂属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科。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竞争上岗政策规定,组织政策宣传解释,指导、检查各部门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部门是竞争上岗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建立正常的考试、考核制度和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组织好本部门的竞争上岗工作。
四、竞聘上岗基本条件
1.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岗位合同所约定的条款。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3.敬业爱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正常工作。
5.符合岗位资格要求。
五、竞聘上岗基本程序
1.在岗位说明书的基础上,确定竞聘上岗的基本条件要求。
1.公布岗位数量。
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岗位和定员。
2.公布上岗条件。
结合岗位标准和生产实际,制定各岗位、工种必须具备的岗位技能素质,予以公布。
3.个人申请。
个人根据自身条件,提出竞争岗位的书面申请。
经单位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其竞争上岗资格。
4.考试考核。
单位组织具备竞争上岗资格的工人进行考试(含理论和实作),并根据其日常工作表现,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含民主测评),考试、考核的分值比例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5.公布结果。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单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择优确定上岗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日常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应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和日常表现等内容。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内部下岗管理。
1.有吸毒行为,但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发生赌博、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但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到6个工作日以上,但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按《职工奖惩办法(暂行)规定,应予下岗的;
5.不服从指挥、管理,怠工滋事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符合单位职代会讨论决定的其他内部下岗条件的。
第十六条内部下岗人员由单位组织培训或安排到非技术岗位工作。
培训工作要明确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培训期满考试、考核合格者,推荐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内部下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部下岗经培训合格后,参加竞争上岗,连续两次不能竞争上岗的,纳入富余职工管理,仍执行内部下岗待遇。
如果下岗期满,因单位没有岗位可供竞争,可纳入富余职工管理,执行富余职工待遇。
第十八条富余职工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
富余职工和内部下岗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在岗在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可免于参加竞争上岗;当年荣获厂级及以上单位授予的各类先进个人,可在当年内免于参加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3.向公司所有员工公布竞聘的主要原则、竞聘的职位(包括职位名称、职位职数和职位说明书、职位的基本条件要求)和竞聘上岗的主要过程。
4.收集应聘者的应聘资料,对应聘者的资格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符合竞聘基本条件和绩效达到公司要求的参加竞聘。
5.依据职位说明书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求和绩效评估的结果,对申请参加竞聘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和评价。
7.对竞聘者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试,评价竞聘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篇。
竞争上岗实施办法(财政局)员要客观公正,不打人情分;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行为。
对竞争上岗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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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竞争上岗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 竞争上岗 实施 淘汰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