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批准文号药食同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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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批准文号药食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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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药饮片批准文号药食同源
第一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讨论版)
1干姜36当归
2炮姜37酒当归
3姜炭38槟榔
4大黄39焦槟榔
5酒大黄40延胡索
6熟大黄41醋延胡索
7大黄炭42槐花
8栀子43槐花炭
9焦栀子44黄芩
10炒栀子45酒黄芩
11黄芪46三七粉
12炙黄芪47红参
13黄连48冰片
14酒黄连49红粉
15姜黄连50轻粉
16萸黄连51玄明粉
17麻黄52芒硝
18炙麻黄53青黛
19丹参54滑石粉
20酒丹参55赭石
21何首乌56煅赭石
22制何首乌57芦荟
23甘草58儿茶
24炙甘草59制川乌
25石膏60制草乌
26煅石膏61黑顺片
27白术62白附片
28炒白术63淡附片
29焦白术64炮附片
30赤芍65巴豆霜
31白芍66千金子霜
32炒白芍67马钱子粉
33酒白芍68米斑蝥
34生地黄69朱砂
35熟地黄70雄黄
现阶段有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
冰片阿胶红曲胆南星青黛红粉人工牛黄、冰片、阿胶、鹿角胶、龟甲胶、滑石粉、水牛角浓缩粉、龙血竭、珍珠粉、熊胆粉、蟾酥、鲜竹沥、西瓜霜。
小议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转载)
84年版《药品管理法》并未要求中药饮片须取得批准文号,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时提出要对中药饮片和部分中药材分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2003年1月8日,国家局在穗召开了“中药材、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工作座谈会”,将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一事正式提上日程,04年6月国家局药品注册司组织起草了、、等征求意见稿,之后便杳无音信,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一直如雾里探花。
目前国内已有部分企业对个别中药材品种申报并取得了批准文号,如青黛。
目前对此类品种的监管存在二种观点:
一种认为,凡是在国家局数据库能够查到有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或中药材,就表示该品种已经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另一种认为,上述企业取得个别品种的注册文号只代表了该品种前进的趋势,并不意味着所有生产企业都必须在取得该类品种的批准文号后方可在生产。
为此,笔者咨询了系统相关同仁,发现对此问题目前的确存在重大分歧,持第一种意见的不在少数。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药品的批准文号如同药品身份证明,是识别某一药品的合法与否的重要标识,会同制订目录体现了国家在管理上的慎重。
笔者认为,借鉴当初药品地标升国标的作法,国家不仅要正式行文公布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中药材目录,同时还要明确具体的实施时间,给全国上述品种生产企业以注册申报的合理缓冲期限,这样方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思路。
只有在明确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具体品种目录和实施时间,才能对之后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饮片、药材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
(二)项按假药论处。
目前系统内部的培训课上,曾宣贯过在国家局数据库能够查到有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中药材即代表该品种已经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观点,据此,统计得出目前实行文号管理药材(原料中药)有人工牛黄、青黛、冰片、胆南星、阿胶、鹿角胶、龟甲胶、滑石粉、水牛角浓缩粉、龙血竭、珍珠粉、熊胆粉、蟾酥、鲜竹沥、西瓜霜等16个品种。
而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查询到国家局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饮片、药材目录。
在此情况下,以个别品种已取得批准文号为由就断定该品种已经开始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显然与法不符、与情难容。
依此操作全国的此类“假药”可以千万吨计,全国违规购进“未取得批准文号饮片”的企业也将数以千计。
笔者在国家局数据库搜索时也尚未发现剂型为“中药饮片”的品种,目前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胆南星、红粉、青黛等品种,数据库显示的剂型多为中药材、原料药、曲剂、散剂、胶剂、合剂等。
随着2010年版药典的实施,中药饮片的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统一,与此同时,更急待期盼国家能加快对中药饮片、中药材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进程!
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中药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中药材经炮制成一定规格供中医临床配方使用的制成品。
生产中药制剂用中药饮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中药饮片逐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饮片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中药饮片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申请注册的中药饮片,应当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
目录品种的质量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订并发布。
第六条中药饮片的注册申请,包括生产注册申请和补充申请。
第二章生产注册申请
第七条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生产范围必须具有中药饮片。
第八条生产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饮片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相关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后,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及行政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中药饮片注册批件》的形式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中药饮片生产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药准字+Y+8位数字。
行政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时限延长超过10个工作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补充申请是指中药饮片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改变、增加和取消原批准事项内容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文件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请人执行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
第四章再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饮片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十八条再注册申请由取得中药饮片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按规定填写《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3个月内完成对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的审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3个月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再注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药饮片,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中药饮片再注册规定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同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复审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四条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发给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五条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中药制剂包括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中药成方制剂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院制剂。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的有关资料后,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完成受理审查,发给受理审查意见通知单。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中药饮片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一、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表
二、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三、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
四、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五、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表
六、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一、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表原始编号:
××××××××
申请编号:
××××××××
中药饮片情况
1.中药饮片名称:
2.名称汉语拼音:
3.所使用的中药材基源及主产地:
4.性味归经、功能主治:
5.用法用量:
6.炮制要点:
○净制○切制○炮炙○辅料
7.质量控制方法:
鉴别:
○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色谱鉴别○光谱鉴别○其它
检查:
○浸出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灰分○水分○虫蛀○霉变○其它
含量测定:
○经典方法○光谱方法○色谱方法○其它方法
8.包装材料:
9.包装规格:
10.贮藏:
申请人
11.机构(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人):
○无○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持有○未持有
申明
12.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3.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14.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其
他
审
查
意
见
审
查
结
论
经办人
(签名)
(公章)
年月日
电话
处负责人
(签名)
局负责人
(签名)
二、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1、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表。
2、中药材的来源及证明文件。
包括:
基源、分布、主要产地、GAP有关情况、药材货源证明。
3、中药饮片炮制采用辅料的质量标准。
4、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等复印件。
5、中药饮片炮制的生产工艺。
6、样品三批自检报告书。
7、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8、中药饮片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企业已认证或已注册,则提供有效证明。
三、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原始编号:
××××××××
申请编号:
××××××××
申请事项
□变更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名称□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修改中药饮片包装标签式样□变更中药饮片包装规格□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其他:
中药饮片情况
1.中药饮片名称:
2.名称汉语拼音:
3.所使用的中药材基源及主产地:
4.性味归经、功能主治:
5.用法用量:
6.炮制要点:
○净制○切制○炮炙○辅料
7.质量控制方法:
鉴别:
○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色谱鉴别○光谱鉴别○其它
检查:
○浸出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灰分○水分○虫蛀○霉变○其它
含量测定:
○经典方法○光谱方法○色谱方法○其它方法
8.包装材料:
9.包装规格:
10.贮藏:
11.补充申请的内容:
12.原批准注册的相应内容:
13.申请理由:
申请人
14.机构(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人):
○无○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申明
15.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6.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17.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其
他
审
查
意
见
审
查
结
论
经办人
(签名)
电话
四、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1、变更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名称
2、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3、修改中药饮片包装标签式样
4、变更中药饮片包装规格
5、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原因及质量标准
(二)申报资料项目
1、中药饮片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等复印件
3、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
4、样品三批自检报告书
注册事项
申报资料项目
1
2
3
4
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事项
1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
+
+
-
2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
+
*1
+
3修改包装标签式样
+
+
+
-
4变更中药饮片包装规格
+
+
+
-
5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或容器
+
+
*1
+
注:
*1、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五、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表原始编号:
××××××××
申请编号:
××××××××
中药饮片情况
1.中药饮片名称:
2.名称汉语拼音:
3.所使用的中药材基源及主产地:
4.性味归经、功能主治:
5.用法用量:
6.炮制要点:
○净制○切制○炮炙○辅料
7.质量控制方法:
鉴别:
○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色谱鉴别○光谱鉴别○其它
检查:
○浸出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灰分○水分○虫蛀○霉变○其它
含量测定:
○经典方法○光谱方法○色谱方法○其它方法
8.包装材料:
9.包装规格:
10.贮藏:
申请人
11.机构(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人):
○无○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持有○未持有
申明
12.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3.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14.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其
他
审
查
意
见
审
查
结
论
经办人
(签名)
电话
六、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1、证明性文件:
(1)中药饮片(包括补充形式)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2、中药饮片生产所使用中药材的来源及批准证明文件。
3、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情况说明。
4、中药饮片(包括补充形式)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并附相应资料。
5、中药饮片(包括补充形式)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实样。
关于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人体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逐步对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由我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4年月日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的2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本辖区内《目录》品种的炮制工艺上报我局药品注册司。
炮制工艺上报的具体内容按附件要求执行。
三、根据各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我局将拟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修改,形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并发布实施。
四、自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发布之日起,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中药饮片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号局长令)有关要求提出生产注册申请。
五、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发布1年后,未取得《目录》品种的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该《目录》品种;2年后,未取得《目录》品种的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不得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
违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确保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炮制工艺上报具体要求
一、每一饮片品种报送以下三项资料
(一)炮制工艺表
(二)炮制工艺流程图
(三)炮制工艺流程图的详细文字说明
二、如一种饮片本辖区内存在二种或二种以上炮制工艺,请每种炮制工艺各报上述资料一份,并注明实际执行该炮制工艺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数。
炮制工艺表
饮片名称: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局名称:
是否与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各相应品种或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工艺一致:
是
否
炮制
方式
辅料及
用量
工艺
参数
规格
注意事项
备注
填表人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炮制工艺如果与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各相应品种或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工艺一致,填表时,只要列出炮制工艺参数、辅料等即可;如果不一致,则详细列出所有工艺条件,并详细填写注意事项。
2、炮制方式:
系指采用何种具体方法对药材进行炮制而得到饮片,如净制中采用挑选、剪、切、等,切制中采用鲜切、干切、润软切等,炮炙中采用炒、烫、煅等。
3、辅料及用量:
炮制如采用不同的辅料,要填写辅料的名称及用量(比例),如蜂蜜、醋、水等。
4、工艺参数:
填写炮制的温度、时间、次数,炮制所用辅料的处理方式,使用何种机器、机器的参数等;要写明药材炮制的程度,即处理至何种程度为可行;还应写明饮片的干燥的方式和温度。
5、规格:
填表要写明炮制后得到的中药饮片的规格,如大小、厚薄、长短、粉末的粒度等;
6、填表应尽可能说明炮制的注意事项。
药食同源的概述
“药食同源”指,许多食物即药物,它们之间并无绝对的分界线,古代医学家将中药的“四性”、“五味”理论运用到食物之中,认为每种食物也具有“四性”、“五味”。
卫生部对药食同源物品的界定
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菜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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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药饮片 批准文号 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