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现状探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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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现状探析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现状探析(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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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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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现状探析(2021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人为责任事故,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罚一儆佰,教育更多的人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一、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
2000-2004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71起,死亡4180人。
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717938起,死亡127089人,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事故13142起、死亡15868人,其中煤矿事故3306起。
2006年,共发生各类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
2007年,全国发生重大事故79起,死亡和失踪1154人。
工矿商贸发生41起,死亡和失踪610人;建筑施工发生7起,死亡82人。
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8起,死亡369人。
2008年,全国发生重大事故86起,死亡和失踪1315人。
工矿商贸发生42起,死亡和失踪689人。
其中煤矿发生31起,死亡和失踪503人。
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发生10起,死亡662人。
2009年,建筑施工发生各类事故2330起,死亡2760人,同比分别上升2.8%和2.1%。
特别是发生较大以上坍塌坠落事故78起,死亡344人,分别占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的76.5%和77.8%。
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
重大事故74起。
从以上数据来看,近十年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递减,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逐渐改善,安全需求和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正逐步加大,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现状分析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以来,法律依据越来越健全,追究程序越来越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显现。
我国历来很重视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在有关法律中都有规定。
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刑法》等。
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早在1957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就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即“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业务上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妨碍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即“违反邮政法规、交通运输法规,蒙混寄运或者秘密携带有爆炸性、易燃性、侵独性的物品的”,构成犯罪。
在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正案第33稿中,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作出刑事规定,其内容为: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又新增加了几种安全事故责任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的罪名,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此外,《刑法》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也都与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有关。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对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它标志着我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正逐步走向完善。
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更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规范提供了依据。
之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更趋完善。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2004年的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566万元,责任追究处理人员1305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40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420人。
2008年9月8日的襄汾溃坝事故,当时51人被追刑责,62人受处理,省长黯然辞职。
2010年,因安全生产事故,山西353人受到责任追究。
由此可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不断加大,责任追究的机制正在不断完善。
虽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机制正在不断完善,其效果也逐渐扩大,但就目前来讲,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的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具体体现在“二难一重”。
“二难”就是:
一是经济处罚落实难。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大力发展经济,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加大处罚力度本身就是矛盾的,地方政府不允许因为发生一次事故就罚停一家企业,或者因实施重罚而迫其撤资。
二是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难。
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责任追究成本的影响,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异地责任人,一般很难追究到位。
另外,对于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经常被认为是“优化经济环境”,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组织上往往把他们的瞒报事故行为看成是“工作失误”,而很少依照法律的程序来追究。
“一重”就是责任追究过重,追究范围扩大化。
一是体现在一些被新闻媒体关注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尽快消除影响,平息“民愤”,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容易出现不按规定程序调查认定,不依法律法规处理,从快从重的现象。
二是部分司法部门虽然派人参加了政府调查组,但往往以“独立办案”等借口,将调查组的意见置之不理,撇开事故调查程序,另立案,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变成了片面的司法案件。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论是“扩大化”还是“不到位”,表现出来的都是随意性,都违背了法律的严肃性,要真正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使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就必须坚持“周密调查,科学认定,依法追究,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是正确理解责任的含义,科学合理认定事故责任。
“责任”一词有三层含义:
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份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处罚。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责任”:
第一,份内应做之事;第二,未做好份内应做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
人们的角色是多重的,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性质的责任。
安全责任是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它是行为主体的份内应做之事。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体现,要求每一个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必须履行,即做好安全生产份内应做之事。
如果安全责任没有履行好而导致安全事故,那么就会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而受到谴责和制裁。
我们把因安全事故而受到谴责和制裁称为安全事故责任,它是一种后果责任的具体体现。
安全责任与事故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安全责任是规定人们在安全生产中应做之事,其通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定,具体划分为行政首长负责制:
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都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负领导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分级责任制:
即根据各部门的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
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就是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所涉及的每一个岗位。
技术责任制:
这是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技术把关。
技术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是审批制、隐患整改制和“三同时”制度等。
按这种原则将安全生产的职责划定为每个人份内应做之事即成为每个人的安全责任。
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不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谴责与制裁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制裁;另一种是导致事故,这时候他的安全责任就转变为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增加责任追究的公平公正。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时听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经常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者对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做出贡献的群众要给予奖励。
在制定奖励办法时,要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数额、支付方法、资金来源、保护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奖励经费落到实处,还要防止提出正确建议的人遭受打击报复。
只有这样,广大群众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积极性才能充分调动并保持下去。
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增强责任追究的透明度。
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科学合理的追究事故责任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要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企业主和领导干部学法、知法和用法,认识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
其次,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以震慑和警示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的行为。
另外,还要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新闻工作者绝大部分都有较强的党性觉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能出现给了好处从下面报道,不给好处就从反而报道的现象。
要通过教育和加强责任追究提高新闻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自律性,真正发挥“喉舌”作用。
四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牵涉面广,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单位的事,必须加强政府各个部门和公检法部门之间通力合作,摒弃“官本位”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共同参与,各展所长,科学合理地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的责任追究意见,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才能真正让事故责任追究实现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建立事故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把“和谐发展”和“以人为本”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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