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尔盖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责任清单.docx
- 文档编号:27110546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18.43KB
若尔盖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责任清单.docx
《若尔盖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责任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若尔盖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责任清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若尔盖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责任清单
若尔盖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责任清单
(行政确认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现场鉴定
实施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28号,下同)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责任主体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般受理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鉴定。
3.决定责任:
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并制作现场鉴定书。
4.送达责任:
收到专家组现场鉴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交付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
告知申请人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四条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㈠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㈢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㈣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㈤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㈥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3-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九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
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
3-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
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
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五条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
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5.《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六条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
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
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7)229279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实施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责任主体
农机监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对基层或同级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事故责任认定申请,符合法定权限的,做出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
审查事故勘验、检查的相关证据、资料等。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充分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对证据、资料、事实等清楚的农机事故,按照规定提出农机事故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建议。
3、决定责任:
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建议进行审核,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
4、送达责任:
以法定方式在法定时间内将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事故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
告知申请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农机监理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7)229279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责任主体
农机监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对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2、复核责任:
略
3、决定责任: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4、送达责任:
以法定方式在法定日期内将登记情况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
告知当事人对登记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农机监理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2.略
3.同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7)229279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责任主体
农机监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2.审查责任:
同上
3.决定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
略
5.事后监管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2.同上
3.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7)2292799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
封锁令应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责任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发生动物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
封锁令应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审查责任:
略
3.决定责任:
同1。
4.送达责任:
略
5.事后监管责任:
同1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1-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
封锁令应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略
3.同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7)2292799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执业兽医师注册或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实施依据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收到兽医执业注册申请后,按其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
审查相关资质证书
3.决定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注册及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
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2.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7)229279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退耕还草完成后核实登记,发放草原权属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
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责任主体
草原监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2.审查责任:
明晰核实草场边界、面积、权属等
3.决定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
按要求及时将草原权属证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
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2.同1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7)229279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责任主体
草原监理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2.审查责任:
通过实地调查结果,对草场进行严格评定
3.决定责任:
做出申请人草原等级决定。
4.送达责任:
按要求及时将草原等级证明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做好实时监控、调查和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2.同上
3.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7)2292799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若尔盖县 农业 畜牧 水务局 责任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