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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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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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码头安全生产,特制本管理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应备安全意识,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
一、考勤管理及交接班管理
1、上班时间:
码头管理人员(8人)、铲车驾驶员、水洗员工(2人):
早点晚点交接班,机修工:
24小时待命,正常情况白班工作,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
厨师按就餐时间合理安排时间,但必须确保其他员工按时就餐。
2、员工请假按公司请假制度执行,上微信平台审批,上下班应准时,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每月公司将根据主管的考勤报表、工作考核意见制作发放工资。
3、码头管理人员交接班时执行书面交接,交接项目包含当前设备运转、供电、铲车运转、码头场地货源、出船装船等情况及公司领导交代事项及注意事项。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安全事故、公司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4、在无装船时,夜班人员必须确保一人在值班室值班,违者值班员扣罚200、当班班长扣罚400元、主管级扣罚500元。
值班人
员不得睡觉,违者当值人员处罚200元/次。
二、出货管理
5、值班人员准确登记到船情况。
具体流程:
船到通知码头
值班员确认船的位置采用短信发船号+电话告知方式通知门口门口上黑板排号门口到号提前通知码头码头通知靠船开始装船。
值班员与门口值班应明确船的货主、货物规格、车辆动态、资金情况,在未知情况下应向当班主管报告,由当班主管与场内主管、财务进行确认批准后安排装船。
如公司其他人员越权安排靠船,造成损失,由安排人承担。
6、装船出货前要提前与地磅沟通货源情况和车辆数量情况,检查机械设备情况,合理安排3个码头的装船出货。
7、装船设备开机前要检查安全情况:
1、设备上无维修人员及其他人员;2、船停泊正常;;3、水泵无维修人员;4、带下卫生清理干净;5、振动筛、输送带检查正常;6、供电线路未见破损。
8、装船设备开机过程中要时刻检查项目:
装货数量、卸车平台平整、振筛正常运行、皮带输送正常。
9、当班值班员应当与厂内地磅交流出货数量并认真登记,同时提前做好下一船装货的准备工作,含下批货物的规格、可提货数量,装船码头、执行车辆、配套铲车等,装船结束后与码头地磅对账。
10、产品需转堆场,值班人员应了解原有堆场的品种及堆放情况,跟踪指导堆放,并确保堆场安全。
11、台湾装船一律优先安排装船,不得出现延误。
12、码头零售必须开单,价格按销售科规定,特殊情况须经销售经理同意并在审批单上批示,特殊原因补签字(2日内)。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造成公司损失按损失价值翻倍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3、铲车驾驶员应保持对讲机畅通,做到有叫必答,合理安排加油及保养时间,遇到装船时间就餐,应当错开就餐时间,铲车如有故障应及时排除,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当班值班班长以便安排维修。
14、铲车驾驶员凭单装车。
严禁无单装车,如发现无单装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当班值班员、主管负连带责任,按照违规装车货物价值的2倍、1倍、1倍处罚,当班人员发现铲车无单装车,并且微信、电话上报公司,则上报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财产管理和后勤保障
15、码头员工对公司财产负有看管职责,应爱护公司财产,保证配件的有效利用。
公司财产丢失、非正常损坏,追究责任人损失,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当班管理人员负赔偿责任,不能明确班组的码头值班员全体管理人员负赔偿责任。
16、食堂厨师应随着季节的变化,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饭菜卫生安全及保温工作,应当确保后就餐员工有热菜热饭,特别是员工正在处理急、难、险的工作的,应落实未就餐的原因,应当安排预留好饭菜或从新煮过,凡参加急、难、险员工结束工作后未能正常用餐的,经经理部调查确认,扣罚炊事员100-200元/次。
17、维修人员应听从值班人员安排,根据出船需要,应对设备机械择机维修,配件合理利用。
对不及时安排维修影响公司出货、配件浪费行为公司按照损失价值追究责任人责任。
维修中应当在开机机柜上悬挂《维修中禁止合闸》警示标志,否则按100-500元酌情扣罚维修人员工资。
码头所有工作人员应紧密配合,积极协助机修以及铲车等机械维修和维护工作。
18、码头铲车进厂加油仓管开具出库单铲车带单出门
交付当班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做好油品入库登记。
值班人员应监督铲车司机做好加油记录,记录放在3号值班室,月底由主管进行物资盘点造表,并做好柴油消耗与工作时间的核查。
19、值班人员上、下班前后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接班人员如发现上一班监护问题造成机械损坏应及时上传公司管理平台,否则视为默认为交接正常。
所有值班人员应协同机修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主管,由主管安排处理,避免造成装船停滞。
20、白班值班人员负责在转班之前合理安排时间清理卫生。
凡白班
未清理卫生,夜班值班人员可拍照后上传微信平台备案后自行清理或者聘请外部人员清理,产生的费用由前一班全体承担,否则视默认正常。
四、其他事项
21、码头员工应当如实向经理部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欺骗、造谣、传谣。
违者由经理部处罚500-1000元。
22、码头产生的废品应当按照公司报废程序进行处置,违反《资产报废及处理管理程序》擅自处理的造成公司损失的照价翻倍赔偿。
23、值班人员应做好转场工作:
门口码头值班电话码头指挥好品种的堆放归类和品种分放,并收集好转场票据与门口进行核对,每日由主管登记进、销、存报表与财务主管进行核对。
及时合理组织铲车进行推平工作,做好车辆安全监督工作,督促车辆的放斗行驶。
24、码头工作人员应爱护公司财物,勤俭节约,及时关闭不需要的光源,及时关闭机械设备,雷天需切断地磅、电脑电源。
由于值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当班人员负责赔偿,当班主管负连带处罚
25、值班人员应做好山皮外倒的指挥与票证发放工作,及时合理组织铲车进行推土工作,做好车辆安全监督工作。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经理部所有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二十三条[客运码头安全]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船舶靠、离泊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范围]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6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1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
(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
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职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
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
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五十六条[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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