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及解析《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素材开国大典人教版必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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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课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相关素材
1.原始资料
人民政协召开和新中国诞生
……
人民是什么?
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时的中南海新华门
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
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
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
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
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
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
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
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
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
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
在帝国主义时代,任何国家的任何别的阶级,都不能领导任何真正的革命达到胜利。
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曾经多次领导过革命,都失败了,就是明证。
民族资产阶级在现阶段上,有其很大的重要性。
我们还有帝国主义站在旁边,这个敌人是很凶恶的。
中国的现代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上的比重还很小。
现在没有可靠的数字,根据某些材料来估计,在抗日战争以前,现代工业产值不过只占全国国民经济总产值的百分之十左右。
为了对付帝国主义的压迫,为了使落后的经济地位提高一步,中国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奋斗。
我们现在的方针是节制资本主义,而不是消灭资本主义。
但是民族资产阶级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也不应当在国家政权中占主要的地位。
民族资产阶级之所以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和所以不应当在国家政权中占主要地位,是因为民族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地位规定了他们的软弱性,他们缺乏远见,缺乏足够的勇气,并且有不少人害怕民众。
孙中山主张“唤起民众”,或“扶助农工”。
谁去“唤起”和“扶助”呢?
孙中山的意思是说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但这在事实上是办不到的。
孙中山的四十年革命是失败了,这是什么原因呢?
在帝国主义时代,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不可能领导任何真正的革命到胜利,原因就在此。
我们的二十八年,就大不相同。
我们有许多宝贵的经验。
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
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
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
这三件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
这些都是我们区别于前人的。
依靠这三件,使我们取得了基本的胜利。
我们走过了曲折的道路。
我们曾和党内的机会主义倾向作斗争,右的和“左”的。
凡在这三件事上犯了严重错误的时候,革命就受挫折。
错误和挫折教训了我们,使我们比较地聪明起来了,我们的事情就办得好一些。
任何政党,任何个人,错误总是难免的,我们要求犯得少一点。
犯了错误则要求改正,改正得越迅速,越彻底,越好。
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
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
党的二十八年是一个长时期,我们仅仅做了一件事,这就是取得了革命战争的基本胜利。
这是值得庆祝的,因为这是人民的胜利,因为这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胜利。
但是我们的事情还很多,比如走路,过去的工作只不过是像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残余的敌人尚待我们扫灭。
严重的经济建设任务摆在我们面前。
我们熟悉的东西有些快要闲起来了,我们不熟悉的东西正在强迫我们去做。
这就是困难。
帝国主义者算定我们办不好经济,他们站在一旁看,等待我们的失败。
我们必须克服困难,我们必须学会自己不懂的东西。
我们必须向一切内行的人们(不管什么人)学经济工作。
拜他们做老师,恭恭敬敬地学,老老实实地学。
不懂就是不懂,不要装懂。
不要摆官僚架子。
钻进去,几个月,一年两年,三年五年,总可以学会的。
苏联共产党人开头也有一些人不大会办经济,帝国主义者也曾等待过他们的失败。
但是苏联共产党是胜利了,在列宁和斯大林领导之下,他们不但会革命,也会建设。
他们已经建设起来了一个伟大的光辉灿烂的社会主义国家。
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的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
国际和国内的形势都对我们有利,我们完全可以依靠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武器,团结全国除了反动派以外的一切人,稳步地走到目的地。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
序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
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
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
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的执行自己的任务。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
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
第六章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
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七.党和非党的关系
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
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
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在我们国内,在抗日反蒋斗争中形成的以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为主的许多民主党派,现在还继续存在。
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苏联不同。
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
一切善意向我们提意见的民主人士,我们都要团结。
像卫立煌、翁文灏这样的有爱国心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我们应当继续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就是那些骂我们的,像龙云、梁漱溟、彭一湖之类,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
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
中国现在既然还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就不会没有各种形式的反对派。
所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虽然都表示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其实就是程度不同的反对派。
在“把革命进行到底”、抗美援朝、土地改革等等问题上,他们都是又反对又不反对。
对于镇压反革命,他们一直到现在还有意见。
他们说《共同纲领》好得不得了,不想搞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宪法起草出来,他们又全都举手赞成。
事物常常走到自己的反面,民主党派对许多问题的态度也是这样。
他们是反对派,又不是反对派,常常由反对走向不反对。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历史上发生的。
凡是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要在历史上消灭。
因此,共产党总有一天要消灭,民主党派也总有一天要消灭。
消灭就是那么不舒服?
我看很舒服。
共产党,无产阶级专政,哪一天不要了,我看实在好。
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促使它们消灭得早一点。
这个道理,过去我们已经说过多次了。
但是,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现在非有不可,而且非继续加强不可。
否则,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也不能稳固。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决没有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已经过时”。
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没有很大的强制性。
但是,必须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机构庞大。
在一不死人二不废事的条件下,我建议党政机构进行大精简,砍掉它三分之二。
话说回来,党政机构要精简,不是说不要民主党派。
希望你们抓一下统一战线工作,使他们和我们的关系得到改善,尽可能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
──《论十大关系》毛泽东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共产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这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的方针。
至于各民主党派是否能够长期存在下去,不是单由共产党一方面的愿望作决定,还要看各民主党派自己的表现,要看它们是否取得人民的信任。
各党派互相监督的事实,也早已存在,就是各党派互相提意见,作批评。
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为什么要让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民主党派同工人阶级政党长期共存呢?
这是因为凡属一切确实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
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
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
……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课文注释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党派的国家,国家采取重大措施或决定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都要事先同各民族、各界、各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进行协商,取得统一认识,然后再形成决策。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有两种:
一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二是中共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召开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会、座谈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既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而是最广泛的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成立于1949年9月。
它设有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县(市)级等地方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华侨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各级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平时组织委员进行一些专门活动或去各地视察,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和国家宪法、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问题的时候,还邀请政协委员列席参加,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
由中共中央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座谈会大体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协商会主要对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而座谈会主要是通报或交流情况,听取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这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恢复并发展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1979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批转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中明确指出: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要尊重民主党派的组织独立性,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
1982年9月,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又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和“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连在一起,作为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明确地提出来,强调指出:
“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必须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
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和政治基础
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叫爱国统一战线,就是把是否爱国作为最大的政治分野,把爱国作为最广泛的团结基础。
只要爱国,只要赞成祖国统一,即使不赞成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我们也要团结。
1979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指出:
“这是当前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统一祖国、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对发展国际反霸统一战线有利。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从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战略目标和根本任务、政治基础以及成员的大多数来讲,可以说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根本性质是属于社会主义的。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我们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根本任务是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也是我们统一战线的战略目标与根本任务。
其中也包括统一祖国,因为统一祖国也是为了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所以,爱国统一战线从根本上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根本政治基础是什么呢?
是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这四项基本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这是统一战线的根本政治基础。
这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成员,特别是在大陆上,基本上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这是统一战线成员的绝大多数,也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
我们从统一战线上述几个方面来看,可以说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的。
所谓根本性质是指矛盾的主要方面,基本方面,不是一切,不是百分之百。
毛主席说得很清楚,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我们之所以说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是说它的基本方面、主要方面是社会主义的。
我们不否认统一战线中有一部分人不同意社会主义,不赞成社会主义制度,但只要他爱国,我们就要团结他。
当然对这一部分人来说,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不一致的,但是对我们绝大多数成员来说,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是统一的,一致的。
统一战线中有些人不赞成社会主义,但拥护祖国统一,这一部分人并不影响统一战线的社会主义性质。
新时期统一战线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并不是说要把这一部分不赞成社会主义,而拥护祖国统一的人,从统一战线中排除出去。
相反,我们要在爱国的旗帜下广泛地团结这一部分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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