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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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主持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已为有关部门所采纳,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出版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形成学科优势,在同行中有较高声望;有培养研究生或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未满45周岁的申报者、其他高校未满40周岁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持承担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2年以上。
三、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艺术创作工作,取得多项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撰写过有较大社会价值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年均提交3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专著或论文)。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作为执笔人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2份,均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等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四、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1部,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对于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2篇)。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对于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4篇)。
三、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汉字15万字以上),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作品4件(该作品须公开发表或参加过省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且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和著作3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的;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的;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等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
(二)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自治区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或一等奖(排名前2)。
(三)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已被确认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取得较大进展。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三等奖(排名前3);或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或自治区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2);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获全国性艺术展演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专业性艺术展演一等奖以上。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5篇(或2部);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高水平艺术创作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
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决策咨询报告要求
必须为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国家大中型企业所采纳,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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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副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备较深厚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参与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研究;研究成果为有关部门所采纳,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培养研究生或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未满40周岁的申报者,其他高校未满35周岁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
二、指导过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协助研究员指导研究生学习。
三、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艺术创作工作,取得多项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撰写过有较大社会价值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年均提交2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研究成果。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作为执笔人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级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或自治区级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1部,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对于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2篇)。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论文,其中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对于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3篇)。
三、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汉字10万字以上)。
四、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作品4件(该作品须公开发表或参加过省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且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2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的;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3)。
(二)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3)。
(三)具有国(境)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已被确认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取得较大进展。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或自治区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2项;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二等奖以上。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4篇(或1部);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高水平艺术创作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三等奖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
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8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决策咨询报告要求
必须为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国家大中型企业所采纳,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
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有系统扎实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掌握必要的专业研究资料,能较好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具有指导初级科技人员研究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完成厅级以上研究课题,并独立撰写部分或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报告。
二、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年均1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的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研究成果。
二、参与完成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
三、艺术类专业人员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有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奖)。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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