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0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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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0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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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003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手册
继续教育学院编
二○一八年一月
教务与学籍管理科电话:
0757-
继续教育学院网站:
教学管理系统网站(学生查询成绩、网上选课、修改个人信息使用):
或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目录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选课管理办法………………13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17
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1
5.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34
6.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37
7.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反纪律处罚的规定………39
8.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和
学位证书办理与发放的管理规定…………………43
9.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处罚暂行
规定…………………………………………………49
附
1.全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和考试安排………………54
2.学生网上选修《校级选修课》流程…………………57
3.课程免修申请办理流程………………………………58
4.学生转专业办理流程…………………………………59
5.学生休学办理流程…………………………………60
6.学生复学办理流程…………………………………61
7.学生退学办理流程…………………………………62
8.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办理流程…………………………63
9.补办学生证流程………………………………………64
10.学生更改学籍信息办理流程………………………65
11.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流程……………………………66
12.结业生换证补考申请流程…………………………67
13.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办理流程…………………68
14.教学管理系统学生网上操作指南…………………69
15.网络课程学习平台学生操作指南…………………85
16.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指南……96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
佛科院成教〔2017〕01号
(1997年制订,2017年3月第五次修订)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高教成〔1995〕43号)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粤高教〔2004〕2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说明情况,并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姓名必须与统一招生审批表以及考生信息表相一致。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交费证明进行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否则以旷课论处。
无故逾期三个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凡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发给学生证。
(一)学生证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身份的证件,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参加学习、考试、办理注册手续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
(二)学生证只限本人签领、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利用学生证从事任何违纪违规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补发的书面报告。
申请报告要如实、详细地反映遗失情况,由班主任加具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补发。
学生证遗失或转借他人,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修业期满、转学、退学、毕业,须将学生证交回学校。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第二专业)学生的学制,以招生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最低学分者可以提前半年毕业;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申请和批准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1—3年。
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的学籍归到下一年级同专业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能超过三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6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二)选修课:
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和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校级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培养专门化技能而设置的体现专业特色的课程。
校级选修课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第九条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总课时为主要依据,以学时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含实验课)学分的计算办法:
用该课程的总课时数除以16为1学分;不足16的整数倍课程,余数的取舍采用2舍3进或7舍8进计算。
(二)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最高不超过12学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或考查)。
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可获得规定的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考试科目成绩记载一律采用百分制。
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占40%,其它技能性科目的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分数比重,由学院自主决定。
平时成绩由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和平时学习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科目的成绩,按学生单元测验、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平时学习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
第十二条学生因转学或免修记载成绩,必须提供加盖原校印章或保存原件单位印章的成绩单。
所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学时、考试成绩等。
转学成绩经我校审查认可方能以转出学校成绩记载学生成绩。
第十三条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四条 在读期间,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科技奖励和专利授权,或在全国和省市级的技能比赛中获得奖励,或毕业(专业)设计被有关部门采用,以及公开发表论文,每项折算2个校级选修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任课教师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请假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学生所在单位(因病须提交医生证明),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应事先用电话向二级学院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4—5天经班主任加意见后由系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经学院领导批准。
函授生在面授期间的临时请假,由任课教师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学。
(一)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者;
(二)面授课程请假缺课超过该课程面授学时二分之一以上或旷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网络课程不上网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勤工作由班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分迟到、早退、请假、旷课),每学期结束前交二级学院办公室存档;面授课程每次面授也必须考勤并上报学院。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考试中凡交头接耳、旁窥、夹带、代考、抄袭、调换试卷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均属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不准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对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章免修与缓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一)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考试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者。
(二)第二专业教育学生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科目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者。
(三)从其他院校转入,已获得其他院校同一课程同等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四)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
(五)专科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全国英语等级二级笔试成绩合格证者,本科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二级、全国英语等级三级笔试成绩合格证者。
第二十四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取得成绩的日期与入学日期超过五年的课程不准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
缓考不及格可参加正常补考,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不予正常补考。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要求转学,由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出。
接收学校由本人联系,其他审批备案工作由接收学校完成。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接收。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必须按同学历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转学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确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专业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原专业学院及转入专业学院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转专业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上报省教育厅。
原则上,转专业在一年级进行,同一层次、同科类相转。
第八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期治疗、休养者。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应征入伍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
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在校最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当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如复学时我校无原专业相当年级,则转入相近专业,本人不愿转专业者作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区、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属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情况者;
(二)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时原专业无相当年级而又不愿转入相近专业者;
(五)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并取得所在单位证明者;
(七)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学生退学由学院说明原因,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
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消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表现的,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校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校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前,由学院组织,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时由学院进行毕业鉴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该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半年毕业,领取毕业证书。
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第四学期申请。
第四十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经考核未完全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重修有关课程,达到该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
延长学习年限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每次申请一年为限。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且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不及格的课程三门以内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内可由本人申请换证补考,成绩合格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超过三门以上者,如果未达到六年学习年限,可以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学习,如果已达到六年学习年限,则按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修业满一年,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科目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管。
学生因某种原因而遗失毕业证书,可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条件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执行。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省学位英语统考,成绩合格,外语专业参加第二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第十一章处理(处分)的审批、告知和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难于联系的,则以学校网站公布的方式告知。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佛科院成教〔2014〕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未尽事项或者与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经省招生办正式录取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特殊办学类型另有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处理。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选课管理办法
佛科院成教〔2017〕13号
(2004年12月制定,2017年3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分制修读过程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后方能毕业。
课程设置
第三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安排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四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而设置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是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专业选修课是根据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要求而设置的模块式课程组,原则上不可以跨学院选读。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要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与特长选读。
第七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科技奖励和专利授权,或在全国和省市级的技能比赛中获得奖励,或毕业(专业)设计被有关部门采用,以及公开发表论文,每项可折算2个校级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习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我校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有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
第九条学生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计算机和本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直接取得相同等级相应课程的学分。
学生取得一项国家统一组织的其它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顶替一门相关任选课课程的学分。
相应(相关)课程准予免修。
第十条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后,可继续缴费选修其他课程,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时,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本人学习成绩总表,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影响毕业。
开课
第十一条每门选修课的学时一般不超过32学时(2学分),并应在一个学期内授完课。
第十二条每门公共选修课的选课人数不足36人一般不开课,专业选修课的选课人数由各学院自定。
第十三条需要进行实验、上机操作的选修课,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必需具备条件和安排落实,费用由开课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每学期第十周前教师申报下一个学期公共选修课课程,必须具备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材(或参考教材)方准开课。
第十五条为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公共选修课一律归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公共选修课学生报名后,选课人数达到人数要求开课的,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开课时间。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酬金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
选课
第十七条各学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好学生选课的组织工作,原则上每位学生一学期只能选修一门公共选修课(专利、论文发表等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学生选课时,必须认真阅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要求,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整个学习过程做一个总体安排,不要盲目选课。
第十九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决定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但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安排上课,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最多不能超过30学分。
第二十条一学期内选修多门课程时,必须注意所修课程的授课时间不得互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继续教育学院会公布公共选修课程名称、课程简介、选课时间等信息,学生按要求进行选课。
选课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于规定时间内上网选公共选修课,选课时间以当学期选课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选课的学生上网查询选课结果,对于选课未成功(不够人数停开)的课程进行第二次选课。
第二十四条改选或退选
(一)学生所选的公共选修课经继续教育学院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改选或退选。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改选或退选:
1.所选公共选修课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班人数而未能成功选课者;
2.由于继续教育学院更改开课时间,而引发学生上课时间发生冲突者。
第二十五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进行补考,可以重修,也可另选。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选课管理办法》(佛科院成教〔2004〕18号)停止执行。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验(实习)、
课程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
佛科院成教〔2017〕14号
(2003年6月制订,2017年3月第2次修订)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为了切实做好实践教学工作,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验(实习)
第一条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实习的课程都必须由系制定实验大纲或实习计划,经学院审批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并安排教师进行指导。
第二条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目的实验(实习)课程,其实验(实习)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实习)要求等必须按全日制教学标准执行,不得降低要求。
第三条实验教学是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要求在学校内进行,如果教学点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可在教学点进行,但应组织教师到教学点指导。
第四条实验教学应注重实验方法的指导,加强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任课教师应按照实验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实验教学,不得减少实验内容和降低教学标准。
第五条学生要预习实验内容,了解实验操作规程;上实验课时要认真听讲,掌握实验要求、要点和注意事项,听从教师指导;实验结束,按老师要求写好实验报告交给任课老师。
实验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实验步骤、实验结果及分析。
第六条实习是学生获得一线工作的感性认识、巩固所学理论、提高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实习可由学院统一安排、分组进行;也可在学生各自工作岗位中进行。
指导教师既可以是学院指定的教师,也可以是实习单位安排有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七条各学院应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实习方案。
学院要发挥学生在职学习的优势,落实实习基地,紧密结合学生的工作岗位设置实习内容。
实习工作结束,学院应撰写实习工作总结作教学资料存档。
第八条学生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到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第九条实习结束,学生写好实习总结,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实习总结和实习鉴定,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二、课程设计(论文)
第十条课程设计(论文)是课程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任课教师在学生学完课程后,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论文)任务和课程设计(论文)指标,对设计(论文)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论文)步骤及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课程设计是对工科学生的综合性训练,课程论文是对文理科学生的综合性训练。
课程设计(论文)环节应安排独立的教学周集中到学校或教学点进行,一般安排2~3周。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服从任课教师的工作安排,严肃认真完成设计(论文)任务,据实准确记录数据。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要认真判阅学生所做的课程设计(论文),指导学生修改,并评定成绩。
三、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是专业人才培养最后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
第十五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领导,成立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论文答辩、评定成绩等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各类在职学生的生产、工作实际。
选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学生选作;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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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 科学技术 学院 003